共用通道、公共设施致人受伤,责任怎么分?要分主体、分过错。楼道、通道、电梯、地下车库、小区健身器材等公共区域致人受伤,先判断是谁的东西、谁在管:物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安全保障与管理职责,设施脱落、坠落的责任主体不能自证无过错的要担责,施工未设明显警示的由施工人担责。业主、物业、施工方往往各承担一部分。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先认定责任主体——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由谁管理,决定找物业还是找业主;

② 物业负安全保障与管理职责——对楼道、通道、电梯、车库等共有部分,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③ 过错推定帮受害人——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担责;

④ 施工与窨井另有规则——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未设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施工人担责;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要担责。

一、先确定"是谁的东西、谁来管"

公共区域致害的责任,第一步是把责任主体找准:楼道、通道、电梯、地下车库、公共照明、健身器材、外墙等属业主共有部分,一般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某一户专有的阳台、外墙搁置物、悬挂物掉落,责任往往落在该户业主身上;正在施工的,由施工人对未设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害负责;由第三人直接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责,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物业是否尽责,常看是否及时巡查、维修,对已知隐患(如破损地面、失灵的照明、故障电梯)是否及时处理或警示,以及接到报修后是否及时响应。小区内孩子受伤的责任认定思路,可参阅孩子在小区里受伤,物业要负责吗。

三、设施脱落坠落、施工、窨井的特殊规则

三类情形有专门的规则,且举证责任对受害人有利: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担责,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施工致害——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担责(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担责(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四、几种典型情形与责任分担

真实案例

情形一:楼道灯长期不亮、台阶破损致人摔伤——属共有部分管理问题,物业未尽维修、警示义务的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的,可相应减轻。

情形二:电梯故障困人受伤——电梯属共有设施,物业有维保、管理职责,维保单位未尽职责的可能一并担责。

情形三:地下车库地面湿滑、标识缺失摔伤——车库属公共区域,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担责。

情形四:外墙、空调外机、花盆等坠落砸伤,或小区施工现场未设警示致伤——前者先看属哪一户专有部分或何处设施,所有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要担责,物业未尽管理、警示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后者由施工人担责。

需要强调的是,责任可能是按份分担的:物业、业主、施工方、第三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

五、受伤后要固定哪些证据

要准备的材料
  • 现场证据:拍照、录像,记录隐患位置、照明状况、有无警示标志、地面是否湿滑;
  • 物业报修记录:此前是否报修、物业如何回复,是证明"物业早已知情"的关键,尽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报修单;
  • 监控与目击者:及时申请调取事发监控,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
  • 就医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必要时做伤残鉴定;
  • 沟通记录:与物业、施工方交涉的全过程留痕,避免日后各说各话。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见问题

楼道灯坏了很久没人修,摔伤了能找物业吗?

可以。楼道属共有部分,物业负有维修、养护和安全保障义务;若能证明物业早已知情或长期未处理,通常要承担相应责任。

楼上一户的花盆掉下来砸伤人,找谁?

先找该户业主(所有人、使用人)。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担责;物业未尽管理、警示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没有留报修记录,还能维权吗?

报修记录是证明物业"早已知情"的有力证据,缺失会增加举证难度,但仍可通过监控、证人、巡查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建议平时报修就留存记录。

一句话总结

共用通道、公共设施致人受伤,责任要分主体、分过错:楼道、电梯、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由物业负安全保障与管理职责;设施脱落坠落适用过错推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担责;施工致害由施工人担责,窨井致害由管理人担责。物业、业主、施工方、第三人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事前固定现场证据、保全物业报修记录,是维权的关键。

延伸阅读: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物业要担责吗、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经营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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