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物业要担责吗?要,但前提是物业"有过错"——它不是"垫背的",而是"该做而没做"才赔。这条规则在《民法典》里说得很清楚:由抛掷物品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查不清是谁扔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层责任,别混为一谈: ① 具体侵权人——谁扔的谁赔,这是第一责任; ②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查不出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给予补偿(不是赔偿); ③ 物业(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物业的责任大小,看它"该做的做了没有",而不是看损害有多重。

一、先分清"赔偿"和"补偿"

这两笔钱性质不同,实务中经常被混淆:

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触发条件能不能免除
具体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能查明是谁抛掷不能
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适当分担)查不清具体侵权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免
建筑物管理人(物业)侵权赔偿(按过错)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已尽到义务可免责

一句话:找不到人的时候,"全楼补偿"是法律给受害人的兜底;而物业被卷进来,是因为它本来有能力预防却没做。

二、物业"有没有过错",法院看什么

  • 有没有安装并维护监控:对高空抛物高发区域(阳台下、通道口)有无摄像覆盖;
  • 有没有巡查与警示:有无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有无定期巡查记录;
  • 事后有没有配合:发生事件后是否及时报警、协助调取监控、排查隐患;
  • 隐患有没有整改:业主此前投诉过的同类风险,物业有没有跟进处理。
跟着做
1

固定证据

拍摄坠落物、伤情、现场位置,尽量保留原物;

2

第一时间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对查清抛掷来源至关重要;

3

同步向物业提出

书面或留痕地要求物业调取监控、排查并说明管理措施;

4

区分类别主张

能查明侵权人,直接起诉侵权人;查不清,起诉可能加害使用人并一并主张物业责任;

5

注意举证方向

主张物业担责,要围绕"该做的没做"举证,而不是只证明自己受伤。

三、两个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381-001 · 案号 (2022)粤民再137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建筑物和物件脱落的事实表明缺陷是客观存在,且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简单以证明自己尽过注意义务或维修义务而要求免责,而应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证明其无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现多个行为或者因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形态,应根据各个行为或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力大小划分侵权责任。

给你的启示"我修过""我提醒过"不等于免责。法院看的是有没有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缺陷客观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就要担责;多方都有责任的,按各自的原因力切分比例,而不是简单对半分。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5-1-267-001 ·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303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危险方法"属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高空抛物不只是"民事赔钱"的事。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构成高空抛物罪,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受害人一方在维权时,可以同时关注刑事路径,刑事查明的事实也能反过来支撑民事索赔。

注意避坑

三个常见误区: ① "找不到人就没人赔"——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② "物业一定兜底"——错,物业只在有过错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承担相应责任; ③ "等伤好了再处理"——不建议,现场证据、监控录像都有时效,越早固定越有利。

我家楼上扔东西砸到人,我完全不认识对方,会被追责吗?

只有查不清具体侵权人时,才可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房屋空置且有证据)的,可以免责。

物业说它已经贴了告示,就尽到义务了吗?

不一定。是否尽责要结合场所特点、风险可预见程度、成本效益等综合判断,仅有一张告示通常难以完全免责。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可以同时要求刑事追责吗?

可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刑事认定的证据也可用于民事索赔。

找不到人又没装监控,物业责任会不会更重?

未安装、未维护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是认定物业过错的重要考量因素,但责任仍"与其过错相应",并非全额兜底。

诉讼时效多久?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具体可参见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句话:高空抛物先找扔东西的人,找不到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物业只在"该做没做"的范围内担责——受害人要做的是尽快固定现场证据、报警查源,并把物业的管理措施一并纳入主张。相关情形还可参阅高空抛物砸伤人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与楼上漏水责任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