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曾某某与白某等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两岁娃被高空坠落的玻璃酸奶瓶砸伤,查不出是谁扔的——一单元一百三十五名业主各赔三百六十元;业主们觉得「无辜」,对立情绪一触即发,强制执行只会把整个小区推到对立面。
渝中区法院:三步走方案——依法办案联动推进,借力街道、社区、物业联合调解;以「情」动人重点突破,争取业主代表的理解支持参与讲理;点面结合逐一化解,专人电话上门晓理动情——「135名涉案业主全部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执行完毕结案。
规则确立:群体对抗的执行不靠强制靠化解——社会力量搭台、业主代表带路、一人一策收尾。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高空抛物致害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由于难以查清具体侵权责任人,涉案被执行人人数较多、矛盾冲突较为尖锐,执行处置不当小则破坏邻里关系和睦,大则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此类案件执行时,可以联合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优先争取部分被执行人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释法明理,坚持一人一策。
在涉高空抛物群体性案件执行中,应做到依法及时救济损害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对被执行人人数众多且大多自认「无辜」的案件,采取善意劝导为主、借助社会力量为辅的执行方案,避免简单粗暴的强制措施引发抱团对立情绪。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酸奶瓶与一百三十五个被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两岁的曾某某在小区单元门口被高空坠落的玻璃酸奶瓶砸伤,伤残十级;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曾某某以一单元全部业主为被告起诉——法院依民法典建筑物区分脱落与高空抛物补偿规则,判令白某等人「各自立即向曾某某支付补偿款360元」。执行难点有三:「该案执行涉及135名被执行人」;部分业主虽同情孩子遭遇,「但对曾某某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自动履行意愿较低」;「被执行人人数众多,且大多认为自己『无辜』」——简单强制的后果是「抱团对立情绪」。
三步走的化解工程
渝中区法院的方案步步为营。第一步,联动调解:「依法办案,联动推进,借力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进行联合调解」——专业的人讲法律,熟面孔讲情理。第二步,代表突破:「以『情』动人,重点突破,争取多名业主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使其参与到本案的讲道理大军中,助力法院执行」——业主劝业主,比法槌好使。第三步,逐一化解:「点面结合,逐一化解,执行团队派专人联络小区业主,通过电话沟通和上门约谈等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逐步消除了涉案业主抵触情绪」。结果:「135名涉案业主全部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二〇二〇年八月执行完毕结案——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一条的比例原则。
群体性执行的对表
给受害人一方:高空抛物查不到侵权人的补偿判决拿到手别急——按人头小额的群体执行,化解比强制快(本案例全部主动履行);配合法院联动调解,别催生对立。给被执行业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另一面是「补偿不等于认责」——三百六十元买的是小区安全共同体的一份责任,对抗执行的信用代价远超数字本身。给执行法院:群体小额案件的执行公式——三步走(社会力量联动、代表重点突破、专人逐一化解);「坚持一人一策」,切忌一刀切的账户冻结与失信惩戒;此类案件的胜负手在情绪不在金额。
一个酸奶瓶、一百三十五个被告、每人三百六十元——渝中区法院没用一张冻结令,用街道社区物业搭台、业主代表带路、专人上门讲理:全员主动履行,邻里没伤和气。小案子的大智慧,是把对立做成理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4年9月16日晚8时,曾某某(时年2岁)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一单元大门旁玩耍时,被一从高空坠落的玻璃酸奶瓶砸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2015年3月16日,经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的伤残等级属X级。案发后,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但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曾某某遂以该楼栋一单元的全部业主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判令白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各自立即向曾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60元(币种下同)。
嗣后,曾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该案执行涉及135名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为确保及时将执行事项通知到位,安排专人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进行释法明理。部分业主虽然对曾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对曾某某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自动履行意愿较低。为妥善处理此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量身定制“三步走”的执行方案:一是依法办案,联动推进,借力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进行联合调解;二是以“情”动人,重点突破,争取多名业主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使其参与到本案的讲道理大军中,助力法院执行;三是点面结合,逐一化解,执行团队派专人联络小区业主,通过电话沟通和上门约谈等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逐步消除了涉案业主抵触情绪。最终,135名涉案业主全部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
2020年8月1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3执10497号执行裁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曾某某的补偿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重点在于既要让受到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得到及时救济、“填平”其损失,又要以化解矛盾为主攻点,合力劝导被执行人群体自觉履行。具体而言:
其一,要充分保证案件执行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涉高空抛物群体性案件执行中,应做到依法及时救济损害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鉴于申请执行人遭受了身体损伤,医治的费用亟待执行兑现。经研判,法院迅速制定“三步走”的执行方案,在有效平衡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的前提下,将法理情融合,借助社会力量,有力保障执行兑现。
其二,要注重优化执行方式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涉高空抛物致害群体性案件执行中,应做到依法救济损害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机统一。因本案被执行人人数众多,且大多认为自己“无辜”,如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措施极易引发被执行人抱团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化解。执行法院采取对被执行人群体善意劝导为主、借助社会力量为辅的执行方案,善意文明执行,使一起可能激化矛盾的涉民生案件得以妥善处理。涉高空抛物致害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由于难以查清具体侵权责任人,涉案被执行人人数较多、矛盾冲突较为尖锐,执行处置不当小则破坏邻里关系和睦,大则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此类案件执行时,可以联合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优先争取部分被执行人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释法明理,坚持一人一策,努力实现依法及时救济损害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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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渝0103执1049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2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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