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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外墙脱落砸了人,找不到人该告谁、能赔多少

这一页把「该做什么 · 留什么证据 · 期限多久 · 能拿多少 · 文书去哪拿」都串好了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公开办事规则整理,遇到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高空抛物这类案子,难的不是法律,是「找不到人」。东西从天而降,监控拍不到、没人承认、砸下来的又是一个空瓶子,受害人躺在医院里,第一反应通常是「整栋楼都得赔」。这句话一半对一半不对:对的部分是法律确实允许在没有办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对的部分是——这是「补偿」不是「赔偿」,金额通常低于实际损失,而且住户只要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是抛物的人,就可以把自己摘出去。另一条常被忽略的路径是物业:法律给物业服务企业设了「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2024 年 9 月 27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把物业的责任拆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形态,而这两种形态的责任顺序,跟多数人的直觉是反的。这篇按「先分清是扔还是掉、出事后做什么、找不到人怎么告、找到人怎么分、不是扔的怎么算」五个步骤写,每一步给出法律依据、举证要点和实务上容易走错的地方。
速览表、材料清单、条文可以一起打印带走

先看结论:这件事的关键七问

谁去办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主张
去哪办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坠落地点)基层人民法院;先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
要带什么报警回执或接报案记录、现场照片与视频、监控录像、病历与医疗费票据、误工与护理证明、伤残鉴定意见
多久办完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伤情稳定后一般三个月内可做伤残鉴定
花多少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胜诉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鉴定费先由申请方垫付
关键期限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伤情严重的从治疗终结起算更稳妥
办不成怎么办公安机关不予调查的,可向上级机关或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无法查明侵权人的,转为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高空抛物砸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全楼都要赔吗

第一步:先分清是「人扔的」还是「东西掉的」

1两类案子的法条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区别不在名称,在举证责任:坠落物走的是过错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担责,举证责任在被告一侧;抛掷物则要先找侵权人,找不到才轮到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起诉时选错条,等于把举证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这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开局失误。
高空抛物 →
2「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民法典写进条文的明文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开头就是这句话。它不是宣示性条款,在裁判里起作用的地方是:只要查明存在抛掷行为,行为人就不能以「没有过错」抗辩,因为行为本身已被法律禁止。这条也解释了为什么抛掷物案件里,被告争的从来不是「我有没有过错」,而是「是不是我」。
3被砸的人不需要先证明「谁扔的」,但需要证明「从这栋楼扔的」
因果关系的举证不能省。要固定的是坠落物、坠落位置、坠落时间三件事与这栋建筑的关联:东西落在楼的哪一侧、落点距离外墙多远、当时风向、有没有目击者。这些细节决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范围划得越准,被告越少,案件越好打,也越不容易被法院以「范围不清」为由要求补充证据。
4物件致害不止高空一种,还有四类各有规则的情形
堆放物倒塌滚落、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林木折断或果实坠落、公共场所施工与窨井,分别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这四类同样采过错推定,被告是堆放人、行为人、道路管理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施工人与地下设施管理人。同样是「东西砸了人」,被告名单完全不同,第四组会逐条展开。

第二步:出事之后的四十八小时,决定后面好不好打

1先救人,再固证,顺序不能反
急诊记录本身就是证据:受伤部位、伤情描述、就诊时间,都会成为判断坠落物高度、方向、力度的依据。等到治疗结束再去补证据,现场早被清理,监控大概率已经覆盖。实务上最常见的情形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证据在四十八小时内消失。
2报警不是可选项:公安调查是法律写明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意味着高空抛物报警后,公安机关不是「登记一下就完了」,而是要开展调查。对受害人来说,务必索取接报案回执或者受案登记表——这份材料在民事诉讼里是证明「已经穷尽调查手段、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关键,没有它,主张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时会被要求先补这一步。
3调监控要书面申请,别指望物业主动给
小区公共区域监控的保存期限通常只有三十天,有的更短。事发后应尽快书面向物业提出调取并固定监控的要求,写明时间段与摄像头位置,留存签收记录。物业拒绝或者录像已覆盖的,可以在起诉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物业以「监控坏了」作答的,这句话本身要记下来——它可能构成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证据。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物业要担责吗 →
4证据清单按「人、物、时、地、损」五栏列,别漏医疗票据原件
人:目击者联系方式、同楼住户是否听到异响;物:坠落物本体(尽量保存,不要清洗)、同类物品照片;时:精确到分钟的时间点;地:落点、楼层、朝向、摄像头编号;损: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后续治疗预估。医疗费票据要留原件,复印件在质证时会被要求出示原件核对。
人身损害赔偿要准备哪些证据 →
5伤情稳定后尽早做伤残鉴定,别拖到开庭前
赔偿金额里占比最大的是残疾赔偿金,而它取决于伤残等级。鉴定要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一般建议出院后三到六个月。拖到开庭前才做,容易因「未治疗终结」被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一个案子拖成两年。鉴定机构要选法院名册内的,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对方提出异议时可能不被采信。
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流程 →

第三步:找不到人,告谁——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1「补偿」不是「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用的是「给予补偿」,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立法本意是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分散损失,而不是让无辜的邻居替真正的侵权人买单。所以补偿范围通常小于实际损失,实务中多按受害人损失的一定比例、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按户分担。把它理解成「全楼平摊全部损失」,是对这条最常见的误读。
2住户要脱责,举证责任在自己身上
条文写的是「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也就是说,被列为可能加害的使用人之后,要自己举证排除:事发时不在家(有出差、就医、门禁与高铁记录)、窗户结构与抛物轨迹不符(内开窗、装了限位器、窗外有防护网)、楼层与坠物落点不匹配、房屋空置或已出租给他人。单纯说「我没扔」不构成有效抗辩,得有能落到证据上的理由。
举证责任分配 →
3先补偿的住户,事后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同款后半句写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条在实务中的意义是——案子并没有真正终结。日后通过另案、刑事侦查或者侵权人自认查明了真正的抛物者,已出钱的住户可以起诉追回。所以住户在调解时不要签「一次性了结、不得再向任何人主张」这类条款,那等于自己放弃了法定追偿权。
4物业的责任顺序,在两种情形下正好相反
这是这一类案件里最容易被讲错的一点。能找到具体侵权人时(解释第二十四条):物业与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物业在「就侵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先执行侵权人,执行不足的部分才轮到物业。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解释第二十五条):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一句话记:找到人,物业在后;找不到人,物业在前。
高空抛物坠物类案 →
5物业「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看四件事,不是看有没有贴告示
实践中的判断点集中在:有没有安装可覆盖建筑物外侧的监控、有没有加装防坠落网或限位装置、有没有定期巡查外墙与悬挂物并留记录、事发后有没有配合调查与救助。只在大堂贴一张「禁止高空抛物」的告示,通常不足以证明已尽义务——因为法律要求的是「防止发生的措施」,不是「提醒不要发生」。反过来说,物业拿得出巡查记录、维修工单、监控覆盖方案,过错比例会明显下降。
6起诉时把谁列为被告,直接影响能不能执行到钱
查不明侵权人时,通常的被告组合是:物业服务人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单元、按朝向、按楼层段确定范围)。只起诉物业,可能因过错比例低而获赔有限;只起诉住户,则可能面对几十个被告、公告送达、执行分散。把两者一并列为被告,让法院在判决中分别明确「物业承担多少、住户补偿多少」,是这类案件里最实际的诉讼策略。
高空抛物群体性执行案 →

第四步:能找到具体侵权人时,责任怎么落到人头上

1抛物的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且孩子要列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赔偿费用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编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要求,这类案件应当把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五条明确监护人不能主张只承担「补充责任」,但判决中要写明可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并且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2抛物的是租户、装修工、外卖员,责任主体不一样
房屋已出租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是「建筑物使用人」,房东只在有过错时担责,比如明知窗户松动不修、把房屋交给无资质施工队拆改。装修工、维修工在施工中掉落物品,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单位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如果是业主直接找的个人承揽,则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只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列错,很可能被驳回后重新起诉。
3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最高一年,但真正重的是「从一重处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砸伤人的案子,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抛掷的是菜刀、玻璃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往往按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刑期远高于一年。
4刑事追责不免除民事赔偿,两条线可以一起走
侵权人被判刑,受害人仍然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路径有两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预交受理费、随刑案一并审理),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选哪条,取决于是否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案审理进度是否拖得起。
人判了刑,医药费谁来出 →

第五步:不是「扔」的,是「掉」的——四类物件致害各有规则

1外墙脱落、广告牌、空调外机、阳台花盆:过错推定,被告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实操上要盯三件事:谁所有、谁管理(物业还是业主)、谁实际使用。外墙、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通常由物业作为管理人应诉;阳台花盆、空调外机属于专有部分,责任落在业主身上。
过错推定 →
2堆放物倒塌、滚落:堆放人自证无过错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装修材料堆在楼道、建材堆在小区通道、货物堆在店门口,都属于这一类。堆放人常以「是别人碰倒的」抗辩,这恰恰需要举证,光凭陈述不行。
3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人两头都有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类常见于渣土车遗撒、油污泄漏、施工材料占道。行为人查不清的,道路管理人的「相应的责任」就是主要索赔对象。
4林木折断、果实坠落: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推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里的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作为管理人负责修剪、加固、警示;行道树归园林绿化部门。台风天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有没有预警、有没有提前加固——收到台风预警仍未修剪枯枝的,通常不能免责。
5施工未设标志、窨井盖缺失:施工人与地下设施管理人各自担责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显标志」不是摆个锥桶就算,夜间要有反光与照明;窨井盖被偷、被压坏后长期不换,管理人的「尽到管理职责」很难成立。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
6物业的安保义务是另一条独立的责任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小区里,这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是叠加适用的:前者是场所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后者是针对高空抛坠物的特别义务。主张时两条一起援引,比只援引一条更稳。
安全保障义务 →

第六步:抛物的人会被怎么处罚——治安与刑事两条线

12026 年 1 月 1 日起,高空抛物本身就是独立的治安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44 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把「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列为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条与过去最根本的区别是:不需要砸到人。条文写的是「有……危险」,只要抛掷行为具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险,就已经违法。这也是「高空抛物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最直接的答案。
2三层责任各走各的:罚了还得赔,赔了也不免罚
民事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不是三选一。被拘留、被判刑,都不影响受害人另行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反过来,赔了钱、取得了谅解,也不必然免除治安处罚——处罚看的是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险,不是受害人是否满意。实务中真正影响处罚轻重的,是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经劝阻后是否仍继续抛掷这几项情节。
高空抛物被治安拘留 →
3刑事立案看「情节严重」,实务综合五个因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没有给「情节严重」下定义,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给出量化标准,各地判断差异较大。反复被提到的因素有五项:一是抛掷次数,多次或者持续抛掷;二是物品性质,菜刀、玻璃、砖块、煤气罐这类足以致伤致死的物品;三是高度与场所,楼层越高、下方越是人员密集的通道、单元门、停车位,危险越大;四是后果,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五是态度,经物业、邻居劝阻仍继续,或者事后毁灭证据、拒不承认。同样是从楼上扔东西,从二十层扔一把菜刀与从二层扔一张纸巾,不可能同罚。
高空抛物入刑的边界 →
4没砸到人也可能被判刑,关键在危险程度
高空抛物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抛掷的物品足以致人伤亡、抛掷地点下方有人通行,即便最终没有砸到任何人,也可能构成「情节严重」。反过来,如果抛掷的是纸屑、烟头这类明显不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但仍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治安条款看的是「有危害……危险」,门槛低于刑事。这两条线的分工,是这类案件里最需要向当事人讲清楚的地方:不是「没砸到人就没事」,而是「没砸到人,刑事责任可能不成立,行政责任照样成立」。
5受害人推动追责的两个动作:受案回执与立案监督
报警之后务必索取受案回执或者接报案记录,这是后续一切程序的起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几条路径不冲突,可以同时走。很多人卡在「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不管」,其实治安条款已经把这类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行为,是否同时存在民事纠纷,不影响治安案件的受理。
6顺带一条:井盖、施工围挡也写在同一款里
同一条第(二)项把「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列为违法,第(三)项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列为违法。所以窨井盖缺失致人受伤,除了民事上找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施工方或者损毁者作出治安处罚——两条线一起走,往往比单纯打民事官司见效快。

这几个想当然,一个都别踩

1「整栋楼都要赔」——不是整栋,是「可能加害」的那部分,而且是补偿
范围按抛物轨迹、落点、楼层、朝向划定,不是按门牌号全收。一楼的住户通常不在范围内,除非坠落物有横向抛掷的可能。范围划错,法院会要求补充证据,甚至以被告不适格驳回对部分人的起诉。
2「报警没用,警察只管刑事」——法律明确写了公安应当及时调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是义务性规定。报警的作用不止于找人:一是形成官方调查记录,二是满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补偿责任的前提,三是调取监控、走访住户的效率远高于个人。不报警直接起诉全楼,往往卡在第一个门槛。
3「物业一定兜底」——两种情形下顺序相反,别把补充责任当连带责任
找到侵权人时,物业只在强制执行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侵权人有房有车、执行到位,物业可能一分不赔。找不到侵权人时,物业才按过错直接承担相应责任。起诉时把物业写成「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按连带判,反而要多开一次庭变更诉请。
4「装了监控就没责任了」——监控解决查明,不解决防范
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指向的是「防止发生」,包括防坠落网、窗户限位、外墙与悬挂物定期巡查、隐患整改记录。装了监控但外墙空鼓长期不修,照样认定未尽义务。反过来,没有监控但巡查与整改记录完整,过错比例也会低很多。
5「赔偿金额按伤残等级一套公式算出来」——要先鉴定,再逐项核
医疗费按票据、误工费按收入与误工期、护理费按护理人数与期限、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程度与过错。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套一个总数去谈,通常谈不下来。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器 →
6「材料交上去等判决就行」——赔偿清单要自己列,法院不会替你算
起诉时提交一份分项列明的赔偿清单,写清每一项的金额、计算方式、对应证据页码,法官核算会快很多;只写一个总额,往往被要求补充说明,一次庭审变成两次。
人身损害赔偿清单模板 →
7「案子结了就不能再要」——后续治疗费可以另案主张
判决时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实务中多两种处理:一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二是根据鉴定意见一次性给付。调解结案的,务必在协议里写明「后续治疗费另计」或者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已一次性了结。
人身损害专题 →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过错推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抛掷物品;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公安应当及时调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堆放人过错推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推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施工未设标志、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补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物业在强制执行不能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确定的,物业按过错承担责任,其余由可能加害使用人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徒刑,并与其他犯罪从一重处断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危险的处罚幅度(2026-01-01 施行的新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常见问题

楼上掉下来一个花盆砸了人,谁都不承认,能不能直接起诉整栋楼的住户?
可以起诉,但被告范围要划得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是整栋楼的所有人,而是根据坠落物种类、落点位置、楼层高度、窗户朝向、抛物轨迹能够覆盖到的那部分住户。起诉前建议先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并出具调查情况,这份材料是证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关键。诉讼中把物业服务人一并列为被告,让法院在判决里分别明确物业承担多少、住户补偿多少,比只诉住户更容易执行到位。还要注意,住户承担的是「补偿」而非「赔偿」,金额通常低于实际损失,心理预期要放准。
物业到底要不要赔?有的案子判物业赔,有的案子说物业没责任,区别在哪?
区别在「有没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具体侵权人有没有查明」。按 2024 年 9 月 27 日施行的侵权责任编解释,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物业与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物业在就侵权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经公安等机关调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物业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才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所以同一类案子判决不同,多半是「有没有查明侵权人」这个事实前提不同,而不是法律变了。
我们是住户,被起诉要求补偿,怎么证明跟自己没关系?
要拿出能落到证据上的排除理由,单纯否认不够。有效的有四类:一是不在场,出差记录、就医记录、门禁刷卡、高铁机票、单位考勤都能用;二是结构不符,窗户是内开窗或者装了限位器、防护网,客观上无法抛出该物品;三是轨迹不符,楼层高度、朝向与落点距离对不上,可以请专业人士做抛物轨迹分析;四是房屋状态,事发期间空置或者已整体出租,实际使用人另有其人。另外,如果同一栋楼里有人长期抛物、物业早有记录却不处理,这部分可以主张由物业或者该具体住户承担更多责任。
孩子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砸了人,家长要赔多少?孩子自己有压岁钱存款算不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孩子有自己财产的,赔偿费用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编解释第五条要求判决中写明这一点,同时明确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诉讼程序上,解释第四条要求把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起诉时不要只列家长。监护人主张「只承担补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东西是从外墙掉下来的,不是谁扔的,该告物业还是告业主?
要看坠落物属于哪一部分。外墙、楼道、公共管道这些共有部分,通常由物业服务人作为管理人应诉;阳台花盆、空调外机、防盗窗、晾衣架这些专有部分,责任落在业主身上。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被告,对受害人有利。业主赔偿后,如果能证明是施工质量、材料缺陷或者物业未尽维修义务,还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抛物会不会被判刑?判了刑还要赔钱吗?
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造成重伤、死亡的,或者抛掷菜刀、玻璃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往往按更重的罪名处理。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等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者的差别主要在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起诉则可以主张。
高空抛物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是民事赔偿、治安处罚还是刑事犯罪?
三种都可能,而且是按情节分层、可以同时成立的。最轻一层是民事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承担赔偿责任。中间一层是治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把「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列为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重一层是刑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层不是三选一——被拘留、被判刑都不影响受害人另行索赔,赔了钱也不必然免除治安处罚。
高空抛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没砸到人也会被判吗?
刑法条文只写了「情节严重」,目前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给出量化标准,各地判断存在差异。实务上综合看五项:抛掷次数是否多次或持续;抛掷物是否属菜刀、玻璃、砖块、煤气罐这类足以致伤致死的物品;楼层高度与下方是否人员密集;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经劝阻是否仍继续。没砸到人同样可能构成,因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物品足以致人伤亡、下方有人通行,就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但抛掷纸屑、烟头这类明显不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仍可能按治安违法处理。
高空抛物没伤人也拘留吗?依据是哪一条?
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这条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只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就构成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砖块、菜刀这类行为,即便楼下当时没人、没有砸到任何东西,也可能被行政拘留。需要注意执法实践的差异:同样的行为,在小区内部抛掷与在临街楼栋抛掷,被认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概率不同,取证上看的是抛掷物性质、高度、下方通行情况,以及有没有目击者或者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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