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乐园的设施把人伤了,谁赔——先给结论。通常由经营者、管理者来赔,关键看它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游乐园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是设施本身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设施一方(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责,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计算。

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结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景区、游乐园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设施把人伤了,常见的过错点包括:维护不到位、警示缺失、超载运行、操作人员没有资质。这些环节出了问题,又和损害有因果关系,经营者就要担责。

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141号 · 案号 (2019)京02民终4755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说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像消力池这种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管理人和所有人已采取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受损的,就请求不了他们赔偿。换句话说,安全保障义务是给「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设的,不是任何地方都无限扩大。给读者的提示是,看清警示、别擅自进入禁入区域,这类情况主张赔偿会比较难。

二、设施脱落、坠落:过错推定

结论: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一条针对的是「设施脱落、坠落」的情形——比如游乐设施的构件脱落、悬挂物掉落砸伤人。它的举证规则对受害方有利:不是你去证明对方有过错,而是对方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就担责。赔偿之后,如果还有别的责任人,设施方可以向其追偿。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7-2-370-001 · 案号 (2017)豫05民终1812号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认定“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考量因素一般包括: 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 可预见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因素。如果危险根本无法预见,不应苛求管理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预防;义务主体为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不应当超过履行义务所获得的利益。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给「尽责」二字加了尺子: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内——过错判断采取客观标准:实际行为有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要求的注意程度,是不是同类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换句话说,危险根本无法预见的,不应苛求它去预防;履行义务的代价也不应当超过所能获得的利益。给当事人的提示是,维权时对照行业规程,证明对方确实没有做到。

三、第三人行为致害时的补充责任

结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责;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处理的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比如在景区被其他游客的行为致伤:

  • 首先由这个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赔偿哪些项目

结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损失;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另有相应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条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列清楚了——受伤、致残、致死的赔偿范围不同,具体数额要结合实际支出和鉴定结论计算。

五、取证要点

结论:及时固定现场与凭证,是主张赔偿的基础。

  • 现场证据:现场照片、视频,及时申请调取监控——景区、游乐园的监控往往定期覆盖,越早越好;
  • 消费凭证:门票、游乐项目票据、支付记录;
  • 人身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必要时做伤残鉴定;
  • 目击信息:同行人或其他游客的联系方式与证言;
  • 分清主体:景区是自营还是分包,具体设施由谁经营、谁维护——这决定赔偿请求针对谁;
  • 及时就医并鉴定:保留完整病历与费用票据,伤情稳定后依情况申请伤残鉴定,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景区、游乐园的设施把人伤了,通常由经营者、管理者赔——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担责,这属于过错推定;因第三人行为致害的由第三人担责、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计算。相关规则还可参阅外墙脱落广告牌砸伤人找谁赔、窨井盖缺失路面坑洞受伤找谁赔与路树倾倒砸伤人谁承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