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依法负有安全保障或者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人因未尽该义务,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范围内,按与其过错相应的限度承担赔偿,并可在承担后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构成要件
一、第一个要件永远是「有第三人侵权」。 补充责任不是独立发生的责任,它寄生于另一个侵权之上。没有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就谈不上补充——顾客在商场自己滑倒摔伤,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直接责任,不是补充责任。这两款的差别极大:第一款没有顺位、没有「相应的」限制(按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第二款才有顺位与限额。起诉时写错款,整个诉讼结构就错了。
二、补充责任人负有的是「法定」义务,不是合同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列举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指向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份列举不是封闭的——「等」字之下,餐饮店、健身房、影剧院、景区、洗浴中心、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都可能落入。但义务来源必须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只是合同里约定了「保证安全」,那是违约责任的问题,不走补充责任这条线。
三、必须是「未尽到」义务,且与损害有关联。 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分配要分清:对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通行做法是由受害人先证明损害发生在该场所、该活动期间,再由场所方举证自己已尽义务,因为监控、巡查记录、应急预案这些材料都在场所方手里。对学校则要区分年龄: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采过错推定——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第一千二百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采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学校未尽职责。这一条年龄分界,是校园伤害案件里第一个要确认的事实。
四、顺位性:先找直接责任人,不足才轮到补充责任人。 这是补充责任最本质的特征。「不能确定」和「无力赔偿」是两种不同的顺位触发条件:前者指查不清加害人是谁(比如高空抛物查不出抛物者、监控盲区被抢),后者指查清了但执行不到财产。两种情形下补充责任都可能被激活,但诉讼中的处理方式不同:查不清的,直接起诉场所方;查清但无财产的,通常一并起诉、一并判决,执行阶段再按顺位处理。
五、「相应的」三个字是限额条款,也是全案最值钱的争点。 法条没有说「全部」,也没有说「按份」,而是「相应的补充责任」。通行理解是:与补充责任人自身过错的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这意味着两件事:其一,补充责任的上限不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是与其过错相当的那一部分;其二,具体比例由法院裁量,常见做法是在全部损失的 10% 至 50% 区间内按过错确定,但这不是法定区间,只是实务观察,个案可以更高或者更低。本词条不给固定比例,因为比例取决于现场条件、义务范围、可预见性与防范成本。
六、判决主文的写法决定执行顺序。 补充责任案件的判决主文通常写成两段:第一段判「被告某甲(直接侵权人)赔偿原告若干元」;第二段判「被告某乙(场所方)在若干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段的「在若干元范围内」就是限额,执行时先执行甲,甲无财产或者不足,才对乙在限额内执行。如果判决只写「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没有数额,执行阶段会因标的不明受阻,这是实务中要盯住的细节。
七、追偿是完整的,不像连带责任那样打折扣。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末句都写明: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注意这里的追偿与连带责任的追偿不同——连带责任人只能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追偿(份额内本来就是自己的责任),而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替他人垫付」的性质,可以就实际赔付的金额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这是补充责任在商业上比连带责任「温和」的关键:钱先垫出去,但最终责任落回直接侵权人。
八、追偿权能不能实现,是另一回事。 法条给了追偿权,但直接责任人通常就是那个「无力赔偿」的人——否则补充责任根本不会被激活。所以补充责任的商业实质是:场所方先赔,然后拿一份对穷人的债权。这个现实决定了场所方的风险控制重点不在事后追偿,而在事前的义务履行与保险安排(公众责任险、场地责任险)。从诉讼策略看,场所方最有效的手段是「证明已尽义务」,而不是「赔了再追」。
九、高空抛物里物业的责任,是这条规则的特殊应用。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注意条文的表述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严格说,这一款没有直接写明「补充」,实务中是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去定性与定量。这一层提醒很重要:引用时不要写成「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承担补充责任」,条文里没有这几个字。
十、补充责任不能被「预先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套路掉。 实践中最常见的争点是:受害人与直接侵权人达成和解、出具「不再追究」的声明,还能不能找场所方?通行处理思路是看声明的射程——如果声明只是免除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补充责任人在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范围内仍然要赔,因为这两笔责任不是同一个债;但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全部赔偿请求并已获足额赔偿,则损失已经填补,补充责任无从发生。所以写和解协议时要看清「向谁免责、免多少」,这直接影响场所方一侧的敞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正,本词条所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已逐字核对。需要特别提示一处条文表述的细节: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写的是「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条文里没有「补充责任」四个字,定性与定量要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本词条正文已按此区分表述。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或未逐条引用的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具体规定,还有各地方关于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规范。因此:① 「相应的」具体比例区间本词条不给,只给方法论;②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清单(门禁、值守、巡查、告知、应急处置)来自教育领域的专门规定与地方规范,不在民法典条文里;③ 场所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项目(监控覆盖、警示标识、人员配备、应急预案)也没有统一国家标准,需按行业规范与个案情况判断。
★口径提示:① 先分清第一款与第二款——自己未尽义务致害是直接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人致害才是补充责任(第二款)。② 学校要看年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过错推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走第一千二百条(一般过错),第三人致害才走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补充责任)。③ 补充责任有顺位、有限额、有完整追偿权,三项特征缺一不可。④ 追偿权常常落空,因为直接责任人往往就是没钱的那个人,风险控制要前移到义务履行与保险。⑤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没有写「补充责任」,引用时不要张冠李戴。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这对最容易混淆。 三个差别:顺位——连带没有顺位,可以直接找任何一个;补充必须先找直接责任人,不足才轮到补充责任人。限额——连带责任人在对外关系上承担的是全部(份额只在对内有效);补充责任人只承担「相应的」部分。追偿——连带责任人只能追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补充责任人可以就实际赔付全额追偿。实务上最直接的体现是能不能「挑有钱的告」:连带可以,补充不行。连带的完整规则见连带责任。
二、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按份是横向摊,各责任人地位平等,同时对外,只是比例不同;补充是纵向排队,有先后顺序。还有一个更实际的差别:按份责任下各被告的份额是并列的,法院一次判清、分别执行;补充责任下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之间存在条件关系,第二顺位的执行以第一顺位「不足」为前提,执行阶段要另行提供「不足」的证明。按份的规则见按份责任。
三、与「相应的责任」的区别,这是校园案件的核心分界。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用的是「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补充」二字,这是学校自己的责任,与第三人无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用的才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前提是校外第三人致害。三种情形要分清楚:设施缺陷、管理疏漏致学生受伤——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一千二百条;校外人员进校打伤学生——走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学生之间打闹致伤——由打人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实务中多按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思路处理。
四、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是学理概念,指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损害各负全部赔偿义务,一人赔偿后全体免责,内部只有终局责任人、没有份额分摊。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关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就是典型:受害人可以找任何一个要全部,赔了以后内部再追。补充责任与它的区别是:不真正连带没有顺位(可以直接找任何一方要全部),补充责任有顺位、有限额。这两者常被混着说,但诉讼结果完全不同。
五、与替代责任的区别。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这是替代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自己的责任,没有顺位、没有限额、被告席上通常只列单位。补充责任则是「自己的过错 + 他人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发生。判断方法:问一句「被告承担的是别人的行为还是自己的过错」,答案不同,责任结构就不同。
六、与违约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区别。 合同里约定「保证顾客安全」的,违反时走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受可预见规则限制(第五百八十四条)、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支持;走侵权(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同一个事实,两条路径的赔偿项目差别很大,选择时要按损失结构算一遍。竞合时的选择方法,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里关于项目构成的说明。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款,再谈责任。 拿到案子第一件事:损害是自己造成的,还是第三人造成的?自己的(地面湿滑、设施破损、护栏缺失)走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直接责任、按过错比例、没有顺位;第三人的(被打、被抢、被撞)走第二款,补充责任、有顺位、有限额。这一步定错,后面全错。
第二步,学校案件先确认年龄。 不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学校要自证已尽职责;八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走第一千二百条,受害人要举证学校未尽职责。第三人致害的,无论年龄都走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年龄以损害发生时的实际年龄为准,要用出生证明、学籍档案固定。
第三步,举证清单按「义务→违反→因果」三段组织。 义务是场所方负有哪些具体义务(行业规范、内部制度、警示标识要求);违反看现场照片、监控、巡查记录缺失、投诉记录、此前是否发生过同类事件;因果则问一句「如果履行了该义务,损害是否能够避免或者减轻」。这三段缺任何一段,「未尽义务」就落不了地。 证据成组的具体做法,可参照人身损害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四步,诉请按「两段式」写。 第一段请求直接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第二段请求场所方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要写「连带赔偿」,那会被要求变更;也不要把第二段的数额写成全部损失,那等于放弃了「相应的」这一限额抗辩的对立面(对受害人而言,写全额再退让也是策略,但要有心理准备被砍)。
第五步,执行阶段准备「不足」的证明。 补充责任的执行以第一顺位「不足」为前提。实务做法是:先对直接责任人立案执行,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查控无财产的证明,再对补充责任人申请执行。这一步的材料要留好,否则补充责任人可以以「顺位未到」提出执行异议。赔偿项目的计算口径见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全流程的次序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全流程。
第六步,场所方一侧的风险控制。 三条:义务清单化(把安全管理的具体动作写成制度、排班、检查表,留痕);证据留存(监控保存期限、巡查记录归档、培训签到);保险覆盖(公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免赔额、是否含第三人故意行为)。要记住:补充责任的追偿权看起来是救济,实际上是「打赢了也拿不到钱」的救济,真正的防线在前面。
常见问题
问一:在商场被陌生人打伤,能不能直接告商场要全部赔偿?
可以一并起诉,但判赔结构不同。 打人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所以商场不会「赔全部」,只在其过错相应的范围内、且打人者无力赔偿时才实际赔付。如果打人者当场逃走、查不清身份,就属于「不能确定」的顺位触发情形,可以单独起诉商场,但赔偿范围仍以「相应」为限。
问二:孩子在幼儿园被校外人员接走打伤,幼儿园赔多少?
先由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幼儿园的过错通常集中在「门禁与接送核验」——有没有核实接送人身份、有没有登记、有没有老师陪同。「相应的」比例取决于过错程度:如果门禁形同虚设、陌生人可自由进出,比例会明显高于「已核验但被冒用身份」的情形。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打人者追偿。
问三:商场赔了以后能把钱要回来吗?
法律上有追偿权(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实务上难度很大。 因为补充责任被激活的前提往往就是直接责任人没钱。所以追偿要早做:赔付前先查清直接责任人的财产线索、有没有保险、有没有其他连带责任人;赔付时尽量与直接责任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把一份「对穷人的债权」变成有执行依据的债权。只在判决后再去追,多半是空转。
问四:受害人和打人者私了、写了「不再追究」,还能找商场吗?
要看声明的内容。 如果只是免除打人者的责任,商场的补充责任在其「相应」范围内并不当然消灭——两笔责任不是同一个债。但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足额赔偿、损失已经填补,再向商场主张就缺乏损害基础。另外要注意:如果声明里写「放弃全部赔偿请求」,商场可以据此抗辩。所以场所方在处理这类和解时,应当要求受害人明确「本和解不影响向其他责任人的主张」或者相反「一次性解决」,两种写法后果不同。
问五:物业对高空抛物有没有责任?条文写的是「补充责任」吗?
条文没有写「补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定性与定量要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实务中按补充责任处理:先由抛物人承担,抛物人查不清或者无力赔偿的,物业在未尽安全保障措施的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物业的常见过错是:没有安装或者维护朝天摄像头、没有警示宣传、没有巡查记录、发现隐患不处理。
问六: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出的事,是补充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看加害来源。 如果伤害来自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比如活动中被外来车辆撞伤),走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学校自身的组织管理问题(路线选择不当、未配备足够人员、未做安全告知、设施设备缺陷),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一千二百条,是学校自己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两类案件的被告、举证责任、赔偿范围都不一样,起诉前必须分清。
问七:场所方能不能以「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减轻责任?
能。过失相抵规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同样适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补充责任案件中,这个规则要用两次——先用过失相抵扣减总额,再在剩余损失中确定补充责任人的「相应」比例。顺序颠倒会导致结果偏差,这也是很多判决书说理不清的地方。本词条所属的知识板块见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本身的构成要素另见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