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网络暴力,平台必须做什么?投诉、取证、起诉怎么走——先给结论。在网上被造谣、辱骂、人肉,先分清两件事:直接侵权的是「发布内容的人」,平台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担责——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你向平台发出合格通知后,平台应当及时转送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没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要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却不处理,就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下面讲清平台必须做什么,以及投诉、取证、起诉怎么走。
一、平台也要担责:责任从哪里来
结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把两类主体放在一起:
- 网络用户:直接发帖、评论、传谣、人肉的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 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自己不能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这是平台责任的起点。
裁判规则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说清了「在群里说几句」的边界: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这里发布侮辱、诽谤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同样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所以,别以为群里人不多、不是公开平台就能随便说。换句话说,认定侵权要看完整的构成要件,还会结合发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给网友的提示是,开口前想清楚是否贬损了他人,群聊里的发言同样会留下记录。
二、通知—删除:投诉后平台必须做什么
结论: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是你投诉的法律依据,抓三个要点:
- 通知要「合格」:必须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你的真实身份信息;
- 平台的两项义务:及时把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 不作为的后果: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平台明知或应知却不作为:连带责任
结论: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针对平台「本来就知道」的情形——比如内容已被反复举报、已明显违法,平台仍放任不管。这时不用等你发通知,平台就应当处理;不处理的,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可以要求删除
结论:处理目的已实现、保存期限届满等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 (三)个人撤回同意;
-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扩散——这时除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还可以依据本条要求删除被非法处理的个人信息。
五、投诉、取证、起诉:具体怎么走
结论:按「平台投诉固定 → 公证存证 → 报警 → 起诉」的顺序推进,证据越早固定越好。
- 先向平台投诉: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提交,保留投诉编号、时间、处理结果的截图;
- 同步固定证据:对侵权页面、账号信息、转发评论数据做截图或公证存证;
- 涉嫌治安违法或犯罪的报警:侮辱、诽谤、威胁、泄露隐私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提起诉讼:可以起诉发布者,符合条件的也可起诉平台,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规则1.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折射,是现实空间中每一个个体通过在网络中实施的行为构建起的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中施行的行为所形成的后果,也通过其行为主体,即自然人个体,反馈到现实空间中,作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故在网络空间施行的行为亦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朋友圈是网上交流的一种方式,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发表动态或在他人动态下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可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 2.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在他人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足以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法院应综合考量评论对象、评论内容、评论的影响力、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五个因素予以认定。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给了维权的方向: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他人开放的动态下发表侮辱性评论,足以影响他人社会评价的,可以认定构成名誉侵权——所以,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受同等保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越过法律限度去损害别人。换句话说,法院会综合评论对象、评论内容、评论的影响力、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来判断。给当事人的提示是,尽早把侵权页面和账号信息截图存证。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平台应当及时转送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处理致损害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却不处理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做法还可参阅网络暴力维权造谣人肉漫骂怎么处理、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怎么取证与个人信息泄露人肉搜索怎么维权。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