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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楼某某诉杜某峰肖像权纠纷案

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 肖像权纠纷 · 一审 · 2021-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三岁女童坐地铁的照片,被一个陌生男人从她母亲的小红书主页下载,配上「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的文字,在微博上发布。那天是七月七日。

网友留言指出这是中国地铁,他不理,还跟着负面评论继续引导;第二天孩子母亲发辟谣帖,他仍拒绝删除。孩子家长起诉,要求登报道歉、赔偿。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侵害肖像权成立,登《法治日报》道歉,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维权费用五千元。判决书用了一段话解释,为什么对孩子的伤害「可能伴随一生」。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经监护人同意,从他人社交账号下载未成年人肖像图片,以杜撰事实、虚构主体身份和场景环境的方式编辑使用并公开传播的,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属于合理使用。

在信息网络中恶意捏造事实、炮制话题,经网络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未成年人人格圆满状态的,可认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杭州地铁上的照片,被搬到了东京

2021 年 7 月 7 日,一个三岁女孩的母亲在自己的小红书上发了一组照片。照片里,女儿坐在地铁座椅上,眼睛看着前方,神情有点认真。这是很普通的日常记录,很多家长都会发。

同一天,一个姓杜的男人在网上看到了这组照片。他把其中一张下载下来,配上文字:「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那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然后用自己的实名微博账号发了出去。

照片里的地铁,其实在杭州。孩子是中国人,坐的是国内线路,身边可能有家人。这些事实被一句「日本地铁」全部改写。

这条微博很快火了。评论区里,有人指出这明明是中国的地铁;也有人顺着「日本小孩独立」的话题,开始贬低国内的教育和家庭。杜某没有澄清,反而挑着那些贬低民族形象的留言跟帖、作负面评论,把话题继续往上推。

7 月 8 日,孩子的母亲在微博发辟谣帖,说明照片是自己在杭州拍的、孩子是中国人,要求删除。杜某没有删。

后面的事走向法院。孩子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杜某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1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五千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都没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金额不大,但它把三件事讲清楚了:什么样的使用算侵害肖像权;对孩子的伤害怎么认定「严重」;一条造谣微博的代价到底由哪几部分构成。

这类内容为什么有人做?因为流量有公式。「外国小孩独立」「国内孩子娇气」这类对比,天然带情绪,评论区会自动开战,转发量随之上涨。一套图文只要凑齐三个元素——可爱的孩子、反差的地点、能引发争论的评价——就可能冲上热门。

成本几乎为零:图是别人发的,文字是几十个字,账号是现成的。收益却是实打实的:粉丝、阅读量、后续的广告报价。

被牺牲的是照片里的那个人。她不知道自己的脸被贴上了另一个国家的标签,也不知道有人在评论区用她的眼神论证「教育失败」。等她知道的时候,这些内容可能已经在网上留了很多年。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对未成年人肖像给出更严的保护:孩子没有能力同意,也没有能力反驳。保护的责任,落在监护人和社会身上。

肖像权保护的不是「脸」,是「可识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给肖像下了定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关键词是「可以被识别」。不要求露全脸,不要求高清,不要求正脸。侧脸、背影、戴口罩只露眉眼、甚至一个特征明显的身体姿态,只要熟悉的人能认出来是他,就可能构成肖像。

本案的认定很直接:微博图片含有小女孩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能够清楚辨认出是楼某某,所以她对这张图片享有肖像权。

接下来是「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禁止的是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这里的「使用」范围很宽:发布、转发、做表情包、印在包装上、做成视频封面、拿去训练模型,都算。本案是下载、编辑、配文、公开发布,全套都占。

然后是「同意」。孩子三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同意必须由监护人作出。杜某是从母亲公开的账号里下载的——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会误解的点:公开发布不等于放弃权利。你在朋友圈、小红书公开照片,是让特定范围的人看,不是授权任何人拿去商用、改编、造谣。

最后是「合理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了五种可以不经过同意就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哪一种都不占。图片被深度加工:配上虚构的地点、虚构的情节(一个人上学)、虚构的评价(自信和勇气),指向的是一个编造出来的故事。这不是新闻报道,不是公共环境展示,更不是维护孩子利益。

所以侵权的三个要件——有使用行为、未经同意、不属合理使用——全部成立。判决在这一段的论述没有绕弯子,逐条对着要件说,这是这类案件最标准的写法,也是普通人自己判断「我这条算不算侵权」时最好用的框架。

「可识别」这个标准,实践中还有几个延伸。

局部可识别。只露半张脸、只露眼睛、戴口罩加帽子,如果结合发型、体态、服装、场景,熟悉的人能认出来,仍可能构成肖像。判断主体是「一般公众中的相关人群」,不是「任何人」。

剪影与漫画。把照片做成剪影、描成漫画、或者用人工智能换脸生成相似形象,只要能指向特定的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一点在人工智能时代尤其重要:技术手段变了,判断标准没变。

声音与形象。民法典把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模仿名人声音做广告、用人工智能合成声音带货,属于同一类问题。

死者的肖像。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保护,近亲属可以主张。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以为人走了就随便用。

反过来说,什么不算?纯粹的风景照里恰好有个人影且无法辨认;为展示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到的人群;新闻报道中必要的配图。这些属于「不可识别」或者「合理使用」。

为什么对一个三岁孩子,法律要「特殊、优先」保护

这个案子的第二段论述,是整个判决里最重的部分。它要回答一个问题:图片被拿去造谣,孩子本人可能都不知道,凭什么说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严重」是个门槛,很多案子卡在这里——法院认为只是轻微不适、没有证据证明影响,就不判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论证路径是这样的:

第一步,讲人格对未成年人的意义。判决写:人格决定了个人的行为方式、认知方式和价值观念,对青少年成长发展尤为重要;个人的民族意识、国家认同和爱国情操,是形成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步,讲时点。儿童、青少年时期是建构自我认同、培育健全人格的关键阶段。三岁的孩子,正在开始知道自己是谁、属于哪里。

第三步,讲后果的潜伏性。判决用了一句很重的话: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负面影响可能会伴随一生。

第四步,落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侵权发生在七七事变纪念日;手段是恶意捏造事实、炮制话题;态度是经网友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继续引导;后果是网络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孩子产生不良的国家身份认同影响。

四步走完,结论是:损害了未成年人人格的圆满状态,应认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判决还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这段论述的价值,在于它没有把「精神损害」简化成「你有没有去医院看过心理科」。对一个三岁孩子来说,要求她举证「我抑郁了」既不可能也不合理。法院转而在规范层面论证:这类行为的性质本身,就足以认定损害的严重性。

这对类似案件有直接参考意义:孩子被做成表情包、被配上侮辱性文字、被剪进短视频充当「熊孩子」典型,家长起诉时不必纠结于「怎么证明孩子受到了伤害」,重点放在行为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和持续时间上。

一万元加五千元,再加一次登报道歉

判决主文三项,值得逐项拆开看。

第一项,赔礼道歉,方式是「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把判决主要内容登在《法治日报》上,费用由被告负担。

为什么选《法治日报》而不是微博?因为侵权发生在网络,传播范围广,只在原账号发一条道歉,影响力不对等,也容易被删、被限流。选择全国性报纸,是把道歉固定在一个不易消失、可核查的载体上。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做法:网络侵权,往往要求「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平台首页连续若干日刊登声明」,同时「在某某报刊登声明」。

注意「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这几个字。这不是形式,是防止被告在道歉声明里夹带私货——比如写成「关于某某事件的说明」,通篇不认错,反而再传播一次。

第二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这个数额在同类案件里属于中等偏上。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抚慰金,通常几千到几万,超过十万的很少,除非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本案的加重情节是:针对未成年人、选在敏感纪念日、捏造事实、拒不改正、引发舆情。减轻情节几乎没有——被告没有答辩、没有道歉、没有删除。

第三项,合理维权费用五千元。这一类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用。判决没有细列,但从金额看,大概是公证加律师代理的一部分。实务中主张这一块,票据要齐:公证处的发票、律师委托合同和付款凭证、取证时的交通住宿单据。没有票据,法院通常只能酌定一个较低的数。

原告还提了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没写具体是什么,常见的可能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要求封禁账号、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这几类请求在人格权案件里支持率不高:经济损失要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普通孩子没有;封号属于平台管理权限,法院一般不直接判;平台如果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也不承担责任。

一句话总结这个金额结构:道歉为主,钱为辅。人格权案件的核心救济是「恢复名誉」,赔钱只是补充。

同类案件的赔偿区间,可以给一个大致参照。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普通成年人通常在几千元到两三万元;涉及未成年人、造成较大传播、行为人恶意明显的,可以到五万元左右;极个别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导致抑郁、辍学、自伤)的,会更高。超过十万元的判决很少见。

本案一万元,属于中等,加重情节是「针对未成年人」加「选在敏感纪念日」加「拒不改正」。如果被告出庭、道歉、及时删除,金额可能降到几千;如果他继续对抗,也可能上浮。

维权费用五千元,是另一个信号:法院愿意为「认真维权」买单。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只要有票据、与案件有关联,支持的比例不低。这跟十年前很不一样——以前这类费用常被认为「不属于损失」,现在越来越多判决把它单列。

如果这事落到你头上:五步处置

这类事发生的概率比想象中高。孩子在学校运动会被拍、在商场被拍、家长自己发的照片被营销号搬走,都可能演变成「配上别人故事」的素材。真碰上了,按这个顺序做。

第一步,固定证据,越快越好。用另一台设备录屏:从账号主页进入,显示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图片、文字、转发评论数;再用公证处做网页公证,或者用可信时间戳。为什么要公证?因为对方一删,截图在法庭上容易被质疑「是不是你 P 的」。公证费几百到一千多,是这类案子里最值的一笔支出。

第二步,发通知,留痕。向发布者发私信、发短信、发邮件,写明:图片中的未成年人是我的孩子,未经监护人同意,请于某时前删除并公开澄清。同时向平台投诉,选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侵犯肖像权」入口,上传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原始照片。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不处理,可能就要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

第三步,判断要不要报警。如果内容涉及侮辱、诽谤,或者被大量转发、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报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处罚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走诽谤罪自诉或者转公诉。

第四步,起诉前想清楚要什么。要道歉、要删帖、要赔偿,三个诉求的分量不一样。道歉和删帖是核心,赔偿是次要。诉请写得越具体越好:「判令被告删除其微博账号于某日发布的涉案图文」「判令被告在《某某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维权费用若干元」。

第五步,注意孩子的那条线。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包括媒体报道、案件审理中的隐私保护。起诉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申请对孩子的姓名和照片作技术处理。赢了官司,别让孩子再被围观一次。

最后提醒一句:家长自己发照片,也要有意识。公开账号里少放清晰正脸加校服、门牌、小区名这类信息;设置「不允许下载」;发之前想一想,这张照片被别人配上完全不同的文字,你能接受吗。

平台投诉的具体路径,也说清楚。多数平台在「举报」入口下设有细分选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侵犯肖像权、侵犯隐私、不实信息。选对类别很重要,选错可能被转给普通审核,处理慢甚至不处理。

提交材料一般需要四样:权利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权属证明(原始照片、拍摄设备信息、发布时间记录);侵权链接与具体说明(哪张图、哪句话、侵犯了什么)。材料齐全,平台通常会在几天内处理;材料不全,会反复要求补充,时间就拖掉了。

如果平台不处理,可以走两条路:向网信部门举报(针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起诉时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后一条路要证明「通知合格」和「平台明知」,所以通知一定要书面、要能证明送达。

最后提醒:孩子的事,快比赢重要。一条造谣内容挂三天和挂三个月,对传播范围的影响是数量级的差别。发现就动手,别等证据完美。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读起来让人停一下:负面影响可能会伴随一生。

三岁的孩子不知道自己被搬到了另一个国家,也不知道有几万人在评论区讨论她的「国家」。她只是坐了一趟地铁。真正被侵犯的,是她将来知道自己曾被这样使用时的感受。

法律能做的有限:删一条微博、判一万块、登一份道歉。但它至少把界线画出来了——别人的孩子,不是你的素材;公开的照片,不是免费的原料;编故事博流量,代价不止是删帖。

对每一个用手机的人,这件事的提醒其实很简单:转发之前,想一想照片里的人愿不愿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7月7日,杜某峰未经未成年人楼某某(女,时年3周岁)监护人许可,从楼某某母亲的小红书账号分享页中下载楼某某的肖像图片(内容为楼某某乘坐地铁的情形),在此基础上配以文字内容“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那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并于微博平台用实名注册的账号(@西*隆)公开发布。后迅速引发舆情和网络争议,网民意见反映强烈,且有多名网友在该条微博下留言指出是中国地铁。杜某峰无视陈述分辨事实的留言内容,并对贬低民族形象的留言跟风作负面评论,继续引导言论发酵,事后仍拒绝删除案涉微博。2021年7月8日,楼某某母亲在微博发布辟谣帖。原告楼某某诉至法院称:杜某峰盗用未成年人楼某某肖像图片,在信息网络中杜撰事实、炒作话题,行为严重侵害楼某某肖像权,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杜某峰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损失等。被告杜某峰未发表答辩意见。

另经法院查明,案涉微博图片中楼某某乘坐的地铁位于我国浙江省杭州市,杜某峰擅自盗用图片并虚构了主体身份和场景环境后,在网络中予以发布。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杜某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的形式向原告楼某某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法治日报》予以刊登,所需费用由被告杜某峰负担。二、被告杜某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楼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楼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杜某峰是否侵害原告楼某某的肖像权;(二)若被告杜某峰案涉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第一,杜某峰以在网络中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侵害了楼某某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杜某峰发布的案涉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含有一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能够清楚地辨认出微博图片中的肖像人物为楼某某,故楼某某对该肖像图片享有肖像权。由于楼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他人使用楼某某肖像依法应获得监护人的同意。杜某峰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案涉照片,在未经楼某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楼某某监护人小红书账号分享页中擅自下载,并以杜撰事实、炮制话题等方式对肖像图片进行了编辑、使用,虚构该肖像图片的主体身份和场景环境,属于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构成对楼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杜某峰的侵权行为可认定对楼某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人格决定了个人的行为方式、认知方式和价值观念,对青少年成长发展尤为重要;而个人的民族意识、国家认同和爱国情操是形成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青少年时期是建构自我认同、培育健全人格的关键阶段,因此,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负面影响可能会伴随一生。楼某某在事件发生时是年仅3周岁的儿童,心智尚不成熟,正处于建立自我认同感和社会、国家归属感的重要时期,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

杜某峰在七七事变纪念日,为吸引眼球、炒作话题,通过信息网络恶意捏造事实、炮制话题并拒不改正,经过网络发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楼某某产生了不良的国家身份认同影响,损害了未成年人人格的圆满状态,应依法认定对楼某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杜某峰在网络中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楼某某的肖像权,楼某某诉请判令杜某峰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维权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图片,在信息网络中以杜撰事实、散布造谣等方式炮制话题,引发网络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认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精神损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4-2-0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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