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蒋某某诉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个十一岁的六年级学生,听人说投资花卉基地能赚钱,先用妈妈的银行卡转出一万元,四天后再签书面入股合同,次日又托父亲的朋友转了五万元。父母知道后要求退钱。
公司抗辩:签合同时孩子母亲就在家,她知情;而且钱是分两笔转的,说明家里同意。法院查明:母亲当时只问了一句「签的是啥」,没得到回答,她本人不识字。
两审都判入股合同无效、全额返还六万元。判决把两个问题讲透了:十一岁孩子做商业投资,超出理解能力;「在场」不等于「同意」,「不知情」也不构成默示追认。
二、裁判要点提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与本人日常消费生活关联度较低,超出其理解能力、风险预见与承受能力的,应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虽在场但对合同内容不知情,且未以明示方式同意;事后亦未追认的,不能仅以在场或款项已支付认定其同意或默示追认,该行为无效。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六年级学生,转出去六万块
2019 年 3 月,安徽界首,一个叫蒋某某的男孩十一岁,读小学。他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家农业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对方告诉他,投资公司的花卉建设基地可以赚钱。
十一岁的孩子对「投资」两个字能有多少概念,不用多说。他信了,而且真的动了钱。3 月 14 日,他用母亲王某的银行卡,给高某转了一万元。
三天后的 3 月 17 日,高某在蒋某某放学后,代表公司到他家里,和他签了一份书面入股合同书。合同约定蒋某某投资六万元,入股这家农业科技公司。签完合同的第二天,蒋某某又通过父亲的朋友赵某发,转了五万元过去。六万元,凑齐了。
这笔钱从哪来?一万元是母亲的卡,五万元是托父亲的朋友转的。也就是说,孩子绕开了父母,用家里的钱、借别人的手,完成了一次总额六万元的商业投资。
父亲知道后,要求蒋某某把钱要回来。公司不退,理由很硬:合同是你儿子自愿签的,钱是你们家自己转的,签合同的时候你老婆就在家,她知情。
案子打到法院。一审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入股合同无效,公司十日内返还六万元。公司上诉,二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值得写,不是因为金额,而是因为它把一件很多家长都遇到过、却说不清楚的事讲明白了:孩子偷偷拿家里的钱去做「投资」「入股」「加盟」,这笔钱能不能要回来。
这类案子有几个共同特征,认出来就知道该怎么处理。
第一,钱从家长账户出。孩子没有收入,钱只能来自家长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是亲戚代转。所以第一件事是查流水:什么时候转的、转给谁、转了几笔、有没有备注。
第二,交易对方是「专业机构」。不是街边小卖部,而是有营业执照、有销售人员、有宣传话术的公司。这类主体对「对方是未成年人」往往知情或者应当知情,过错更明显。
第三,合同形式看着很正规。有书面协议、有签字、有收款收据,甚至还有「风险提示」。这些形式会让人觉得「有效」,但形式不能弥补行为能力的欠缺。
第四,家长发现得晚。孩子往往藏了一段时间,等到亏损、要追加投资、或者对方跑路才暴露。发现越晚,能追回的越少。
认清这四点,处理思路就清楚了: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这个思路在本案里走通了,在打赏、游戏充值、加盟、预付卡这几类纠纷里,也常常走得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三种情形,三种结果
判断孩子签的合同算不算数,法律给的是一把三档的尺子,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档: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比如长辈给孩子压岁钱、接受赠与、中奖领奖。这类行为只带来好处、不承担义务,孩子自己签字就成立,父母不能事后说「不算」。
第二档: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买文具、买零食、坐公交、去便利店买瓶水。判断标准不是金额绝对值,而是「这个年龄的孩子能不能理解这件事」。一个十二岁孩子花两百块买球鞋,通常认为相适应;花两万块买球鞋,就要看家庭情况和具体情节了。
第三档:前两档之外的其他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本案落在第三档。判决给了三层理由。
第一,不是纯获利益。入股要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赚了分红、亏了本钱打水漂,这是典型的双务行为,不是白拿好处。
第二,与日常消费关联度低。判决用了「商业活动」这个词,并且点明:投资、经营合伙事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与日常生活消费距离很远。一个十一岁的孩子,连「股份」「分红」「亏损」是什么都未必说得清,更谈不上评估一家农业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三,金额超出承受能力。六万元,对一个普通家庭不是小数目,对一个没有独立收入的孩子更是。判决把「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写进了理由,这一句很实在:法律不是只看孩子懂不懂,还看这笔钱输不输得起。
三层加起来,结论是:这个行为与蒋某某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必须经父母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这里要提醒一句:不是所有孩子签的合同都能退。如果孩子用零花钱买了游戏点卡、请同学吃饭、报了个兴趣班,这些通常被认为与年龄相适应,父母事后反悔要求退款,法院未必支持。真正能主张无效的,是那些明显超出年龄认知、又涉及较大金额的交易——打赏主播、买昂贵装备、投资入股、签加盟合同、办健身卡。
还要说清楚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合同无效,不等于「什么都没发生」。孩子拿到的入股凭证要交回,公司收到的六万元要退还;如果这期间公司分过红,分红款要不要退?通常认为,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都应返还,分红属于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收益,理论上也在返还范围内。但实践中法院往往只处理本金,因为分红金额小、举证麻烦,双方也不争。
另一个问题:孩子自己有没有过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孩子隐瞒年龄、偷用家长的卡,算不算过错?在这类案子里,法院很少让孩子承担损失,理由是未成年人本身就缺乏判断能力,法律对他保护优先。但如果孩子已经接近十八岁、并且使用了伪造的身份信息,认定可能不同。
最后提醒一句:主张无效的时效。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一般认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要求返还财产,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时效。所以发现之后别拖,拖过三年,钱可能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在场」为什么不等于「同意」
公司的上诉理由,核心是一句话:签合同的时候,孩子的母亲王某就在家里,她知情,而且钱是分两笔转的,说明家里是默许的。
这个抗辩在实务中很常见,也很难缠。因为「同意」往往没有书面证据,只能靠推定。如果把「家长在场」直接推定为「同意」,那天底下所有孩子签的合同都有效了——只要选在家里签就行。
法院没有接受这个推定,靠的是两个具体事实。
第一个事实:母亲当时问了一句「签的是啥?」。这一句问话,是整个案子的转折点。它说明两件事:她看见有人在和孩子签东西,但她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如果她真的知情并同意,不会问这句话。而高某听到这句话,没有回答,也没有把合同内容告诉她。
第二个事实:母亲当庭陈述自己是文盲,对合同内容不知情。这一点与「问了一句签的是啥」相互印证。一个不识字的家长,看着一张写满条款的纸,即使站在旁边,也不能认为她理解了内容、作出了同意。
法院还引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吭声,一般不算同意。只有在三种例外下才算——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不表态视为购买)、双方事先约定了沉默的含义、或者按行业惯例大家都这么办。本案三种都不占,所以母亲的沉默、不知情,不能解释为默许。
至于「钱是分两笔转的」,法院查得更细:第一笔一万元,是孩子擅自拿母亲的银行卡转的;第二笔五万元,是通过父亲的朋友赵某发转的。两笔都没有经过父母同意。转账这个动作本身,不能倒推出「父母同意」——恰恰相反,孩子绕过父母、借他人之手转钱,说明他知道这件事父母不会答应。
这段论述对家长很有用:孩子偷用你的卡、偷拿你的手机支付,钱出去了,不等于你同意了。你要保存的是能证明「不知情」的材料——银行卡未离身的记录、支付密码被偷看的聊天、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声明。
钱怎么退,退给谁,退多少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处理很干脆:公司返还六万元。没有扣「手续费」,没有扣「已经投入基地建设的成本」,也没有按「投资亏损」分摊。
为什么?因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公司取得这六万元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它把钱投到花卉基地里,是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拿这个来对抗返还义务。这一点很重要:很多公司会说「钱已经花了、项目已经启动了,退不了」,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你收钱没有依据,花到哪是你的事。
那公司能不能主张损失?可以,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能证明自己有实际损失,二是它能证明蒋某某的父母有过错。本案里,公司明知对方是个十一岁的孩子,还上门签合同、收六万元,过错明显在它自己这边。所以不仅不能扣钱,还要承担诉讼费。
还有一个程序问题值得说:这类案子的原告是谁?本案是蒋某某自己起诉,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父母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两种路径都行,前一种更直接,因为合同是孩子签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提出。
如果孩子已经把部分钱花掉了呢?比如转了六万,其中两万买了游戏装备。返还义务仍然针对六万元全额,花掉的部分由孩子一方自行承担——因为钱是他自己处分的。这也是给家长的提醒:发现得越早,能追回的比例越高。
最后说一句现实的话:这个案子从 2019 年 3 月转钱,到 2021 年 11 月二审判决,用了两年八个月。六万元放在银行里两年的利息,判决书里没提,蒋某某也没主张。对普通家庭来说,维权的成本往往比争议金额更值得盘算——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别让钱出去。
判决赢了,钱不一定马上到手。执行阶段有几个现实问题。
第一,公司账上没钱。这是最常见的情况。能做的是查工商档案、查股东出资是否实缴、查有没有抽逃出资、查有没有人格混同(公司账户和老板个人账户不分)。如果股东未实缴或者抽逃,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公司已经注销。要看注销时有没有依法清算、有没有人承诺对债务负责。如果是在诉讼期间注销、或者清算时遗漏了这笔债务,可以追加清算义务人。
第三,对方主动履行了一部分。这时候要写清楚:收到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是否放弃剩余部分。别签「一次性了结」之类的文件,签了就拿不到剩下的。
第四,执行时效。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要申请执行,逾期可能丧失强制执行力。很多人赢了官司就放松,两年过去,判决书成了一张纸。
给家长的提醒:起诉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把对方账户、车辆、房产先冻住。保全要担保,可以用保险公司的保函,保费通常是保全金额的千分之几,比事后执行不到划算得多。
家长能提前做的四件事
这类案子近年不少:孩子拿家长的手机打赏主播、买游戏皮肤、加所谓「投资群」、被拉进「加盟」项目。防的办法,比事后打官司便宜得多。
第一,把支付通道管住。银行卡不要和孩子的手机绑定;支付密码不要用生日、不要让孩子看见输入过程;开启指纹或人脸验证;给孩子单独开一张小额卡,余额控制在合理范围。本案第一笔一万元,就是孩子拿母亲的卡转出去的。
第二,把「实名」这件事想清楚。很多平台按实名信息判断行为能力,孩子用家长的身份证注册,平台就认为成年人在操作。这一步错了,后面举证很难。
第三,发现之后立刻留痕。给收款方发书面通知(微信、短信、快递都行),写明「本人系某某的监护人,对其于某日签订的合同不予追认,请于几日内返还款项」。这份通知有两个作用:固定「不追认」的时间点,也防止对方日后主张「你早就知道、已经默许」。
第四,别怕打官司,但要算成本。六万元的案子值得打;六千元的,可以先走投诉、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对面向未成年人推销投资、加盟、预付卡的行为,是有监管职责的;教育、民政部门对以「研学」「实践」名义收费的项目,也有管理权限。
最后一句给做生意的读者:和企业一样,和个人做交易,也要看一眼对方是不是成年人。对方是未成年人,合同效力待定,钱可能原样退回去,项目还得自己扛。签合同前让对方出示身份证、由本人签字,是最基本的功课。真遇到家长找上门,退钱比打官司便宜——这个案子里,公司不但退了六万,还付了两审的诉讼费和自己的律师费。
还有两个主体值得说。
学校。如果这事发生在校园里——比如有人进校推销「投资」「加盟」「兼职刷单」,学校有没有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教育部对校园内商业活动也有明确禁止。学校如果明知或者应知而未制止,可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家长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平台。如果交易是通过微信、短视频、直播完成的,平台对未成年人身份有没有核验义务?现行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用户有特殊保护义务,包括身份认证、消费限额、退款通道。发现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消费,监护人有权要求退还,平台应当配合。这一点在网络打赏、游戏充值的规范文件里写得比较明确,投资、加盟类可以参照主张。
最后一句给做生意的读者:和企业一样,和个人做交易,也要看一眼对方是不是成年人。
六万元,一个十一岁的孩子,一份上门签的入股合同。三个数字凑在一起,法律给出的答案很清楚:不算数。
不算数的理由,不是「孩子傻」,而是法律推定这个年龄的人还不具备判断商业风险的能力,所以要给他的父母留一道确认的关口。这道关口叫「同意或者追认」,它不是形式,是实质——你得真的知道签的是什么,才能说同意。
站在家长这边,这个案子提醒的是:钱要管住,密码要管住,发现要快。站在做生意的人这边,提醒的是:对方是不是成年人,是一个必须核实的交易前提,省这一步,可能白忙一场。
还有一句多余的:那个花卉基地最后怎么样了,判决书没说。但一个会把合同送到小学生家里的项目,无论讲得多好听,都值得多想一分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蒋某某诉称: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向其宣称投资花卉产业能够盈利,其信以为真,转给该公司人民币60000元(币种下同),但其父亲、母亲知道后不同意,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鑫某公司签订的公司入股合同无效,鑫某公司返还其所交股金60000元。
被告鑫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有效,签订合同时,蒋某某母亲王某在场,对此知情,蒋某某作为中学生也能做出与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蒋某某的父母均参与签订合伙合同,且支付合伙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某出生于2007年10月2日,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鑫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高某向蒋某某宣传投资鑫某公司的花卉建设基地可以赚钱。2019年3月14日,蒋某某擅自用其母亲王某的银行卡转给高某10000元用于投资鑫某公司。
2019年3月17日,高某在蒋某某放学后,代表鑫某公司到蒋某某家中,与蒋某某签订了书面入股合同书。双方签订合同时,蒋某某的母亲王某当时在家但未参与合同签订,王某曾询问“签的是啥”,但未得到回复,高某未将合同内容告知王某。次日,蒋某某又通过其父亲的朋友赵某发,转给高某50000元用于对鑫某公司投资。后蒋某某的父亲得知投资的情况,遂要求蒋某某将投资款要回。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皖128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一、蒋某某与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17日订立的入股合同书无效;二、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蒋某某投资款60000元。宣判后,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皖12民终57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鑫某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合同、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有效。
其一,蒋某某实施的投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蒋某某与鑫某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合同书并投资入股,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蒋某某的投资行为属于商业活动,与其本人日常消费生活行为关联度较低,投资、经营合伙事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蒋某某实施投资行为时年仅11周岁,超出其理解能力与风险预见,60000元的投资款亦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故应认定蒋某某的投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其二,蒋某某实施的投资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首先,蒋某某与鑫某公司签订合同时,其父亲并不在场,蒋某某的父亲事后得知后即要求蒋某某追回投资款。鑫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蒋某某母亲王某在场,对此知情。但从鑫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看,蒋某某的母亲王某在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时曾问道“签的是啥?”,说明订立合同时王某虽然在场但对合同的内容不知晓,王某当庭亦表示其是文盲,对蒋某某与高某签订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情。鑫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蒋某某的父母参与或同意合伙合同签订,应认定蒋某某的父母未以明示方式同意或追认蒋某某的投资行为。其次,鑫某公司辩称蒋某某的父母已支付合伙费用。
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蒋某某在签订合伙合同前,擅自用其母亲的银行卡转给高某10000元用于投资鑫某公司,又在签订合同后,通过其父亲的朋友赵某发转给高某50000元用于投资鑫某公司,上述转款行为均未经蒋某某的父母同意,不能认定其父母以默示方式同意或追认蒋某某的投资行为。
综上,蒋某某实施的投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其行为应属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行为,与其本人日常消费生活行为关联度较低,超出其理解能力和风险预见、承受能力的,应当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追认或者同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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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皖12民终57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4-2-12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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