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中国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诉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家啤酒花公司破产,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当管理人。银行有抵押权的仓库里堆着一千三百多吨啤酒花,管理人组织了两场网络拍卖,都流拍了。最后按实物折价抵给银行,用来清偿一千五百多万债权。
银行不收这个结果:没开债权人会议、没经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就把货抵给我,这是不是管理人失职?银行起诉要求确认抵债无效、要求赔偿,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必经程序;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公告、移交各环节都没有过错,就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判决还划了一条线——有几类不满,根本不能靠打民事官司解决。
二、裁判要点提炼
破产管理人未能实现对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拍卖变现,决定就担保债权以实物优先受偿,但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会议决议并非处置担保财产的必经程序;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各环节不存在过错与违法情形的,应认定其未违反勤勉义务。
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认、由管理人执行的事项;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查阅资料的,可依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对上述事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两次拍卖都流拍,一千三百多吨啤酒花抵给了银行
2018 年 5 月,甘肃嘉峪关的一家啤酒花种植公司还不上到期债务,自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指定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活,说白了就是替所有债权人把债务人的家底清一遍、卖一遍、分一遍。这家律所接手后,先接管了公司的全部资产,其中最关键的一块,是抵押给银行的一千三百多吨啤酒花颗粒。啤酒花是酿啤酒的原料,加工完压成颗粒,装袋、堆在冷库里,怕潮、怕热、怕放久。
管理人委托机构对这批货做了审计和评估,2018 年 10 月在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就是评估价,没人报名,流拍。11 月降价到评估价的七成再拍,还是没人要。这期间,管理人把拍卖公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和几家媒体都发了出去。
卖不掉怎么办?管理人的办法是「以物抵债」:把货直接折价交给银行,用来冲抵银行的部分债权。2019 年 4 月,管理人召集包括银行在内的四家担保权人面谈,送达了《关于担保债权以实物优先受偿的通知书》。银行签收了,面谈时明确表示同意以实物优先受偿,只对两个冷库的受偿数量提了异议。
之后管理人又发了几份告知书:5 月 9 日通知银行在五日内付清评估费五万四千零四十五元四角一分、审计费六万七千六百六十二元七角五分、管理人报酬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二元一角六分,合计二十一万九千八百六十元三角二分,付完再办移交;5 月 31 日告知书列明了移交的吨数和冲抵金额;7 月 11 日,管理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下把三个冷库的钥匙交到银行营业场所,并说明从 7 月起电费由银行自己缴。
货交了,钱也冲了:一千三百五十二点八六吨,冲抵债权一千五百一十一万五千零三十三元两角八分,剩余一千一百四十七万零二百零七元七角二分转为普通债权。
银行还是把管理人告了,一次列了七项诉讼请求:确认抵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抵债不发生效力、确认收取三项费用违法、确认怠于保管违法、确认不提供资料违法、确认剩余债权降为普通债权违法,最后一项才是赔钱。
破产程序里,债权人的处境差别很大。手里有抵押、质押的,叫担保债权人,权利指向特定的物,物卖了先还他;没有担保的,叫普通债权人,只能等全部财产变价后按比例分。还有一类排在更前面: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税款。三类人的诉求天然冲突——担保的想快点把物变现,普通的想让大家一起分,职工想先拿到活命钱。管理人就站在中间,谁都得应付,谁都不能得罪。
本案的担保物是啤酒花颗粒,这类货有三个麻烦。第一,会变质,冷库一停电,几天就废;第二,没有公开交易市场,不像股票、房产有市价可循,评估价和成交价常常差得很远;第三,买家极少,全国收这批货的可能就那么几家,一场拍卖能来两个竞买人就算热闹。所以两次流拍,不是管理人不努力,是这类资产本身难卖。
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后面的判决:法院为什么反复强调管理人在各个环节「做了什么」,而不是只看「卖没卖掉」。在一个注定难卖的市场里,用结果去评价过程,对管理人并不公平。
没开债权人会议就抵债,这一步算不算违规
银行的第一个理由很有杀伤力:破产法讲的是集体清偿,处置破产财产、分配财产,都要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法院裁定认可。你管理人跳过这道程序,把一千五百多万的货直接折给我的债权,程序上站不住。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其实早有答案,只是散落在会议纪要和个案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注意这句话的结构:它给的是「对特定财产的优先权」,不是「对所有财产的按比例分配权」。
区别在哪?普通债权人只能等破产财产统一变价、按比例分;担保权人的权利指向的是某一件具体的物,这件物卖了多少钱、怎么卖,直接关系到他能不能拿回钱。所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写明: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随时主张」「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这两句话,把担保财产的处置从集体程序里单独摘了出来。道理也简单:让所有普通债权人来投票决定别人的抵押物怎么卖,既不专业,也容易拖。抵押物在那放着,一天天贬值,谁都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子里认可了原审的思路:管理人保障担保权人优先受偿、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
那债权人会议还管不管?管,但管的是分配方案的整体通过、管的是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案中,2019 年 10 月管理人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把已经抵出去的部分和剩余转为普通债权的一千一百四十七万,都写进了方案里,银行按比例又拿到五十二万五千七百九十八元九角一分。集体程序并没有被绕开,只是时点在后。
这一点对债权人很有用:担保物的处置可以「先走」,但分配结果最终仍要过债权人会议这一关。如果对分配方案本身有意见,正确的动作是在会上投反对票、要求记录在案,而不是事后去告管理人程序违法。
再补一层背景。这条会议纪要的规则,不是凭空来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讲的是别除权(也就是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和担保物的变价,但条文写得比较原则;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做法:一种认为担保物也是破产财产,处置要走债权人会议;另一种认为担保权是「别除」于破产程序之外的优先权,可以单独走。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选择了后者,理由有三:一,担保权是物权,物权优先于程序性安排;二,担保物越拖越贬值,全体债权人其实都受损;三,让不懂这批货的普通债权人来投票决定怎么卖,既不专业也不负责。
所以这条规则的实际含义是:管理人处置担保物,不必等债权人会议决议,但必须以「及时」为前提。什么叫及时?纪要用的词是「应及时变价处置」。如果管理人拖了两年不动,债权人照样可以主张他违反勤勉义务——只是主张的理由不是「没开会」,而是「拖太久」。这个区别,在实务中很关键。
管理人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了「勤勉义务」
破产法给管理人定了两条义务:忠实、勤勉。忠实是不许谋私,勤勉是办事要尽到专业本分。银行主张的是后一条:你怠于保管、怠于处置。
法院没有抽象地讲标准,而是把这件活拆成一段一段看:接管、审计、评估、拍卖、公告、议价、移交,每一段做了什么。
接管:全部资产接管到位。审计评估:委托了专业机构。拍卖:两场,第一场按评估价,第二场降到七成,符合司法拍卖的降价规则。公告: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多家媒体同时发。议价:卖不掉之后召集四家担保权人面谈,书面通知、签收、约谈笔录都在。移交:在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下交付钥匙,书面告知数量、金额、风险转移和电费负担。
一段一段查下来,没有哪一段是「该做没做」。这就是勤勉义务的审查方法:不是看结果好不好,而是看过程有没有该做而未做的动作。货没卖出去、只抵了一千五百多万,是市场不认这个价,不是管理人偷懒。
判决里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银行在约谈笔录里明确同意以实物优先受偿,之后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以实物折抵。这句话在法律上叫「自认」加「未反悔」。你当时点了头,事后说没达成合意,法院很难采信。
这里有个现实教训:债权人在破产程序里签的每一份笔录、每一份送达回证,都可能是几年后诉讼里最关键的一份证据。签字之前要看清楚写的是什么,有异议当场写进笔录——本案银行其实做得不错,它对两个冷库的数量提了异议,管理人也书面回复了,这一段反而证明了程序的规范。
反过来说,如果管理人真的什么都没做:评估报告没有、拍卖公告没发、货物堆在库里烂掉、或者把货低价处理给关联方,那性质就变了,那时候「勤勉义务」这四个字才会真正落到赔偿上。
反面例子更能说明标准。实务中被认定违反勤勉义务的管理人,通常长这样:接手后不盘点、不封存,货物放在原地被债务人偷偷拉走;评估报告找关联机构出,价格明显偏低于市价;拍卖公告只在一个没人看的网站挂三天;流拍后不打折、不重新公告,直接按评估价抵给某一家债权人;或者明知有出价更高的买家,仍以低价处置。这些行为的共同点,不是「结果不好」,而是「该做的动作没做」。
这个案子里的管理人,恰好每一项都做了。更细的地方也做到了:通知银行时列明了三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和依据,给了五日期限;移交时说明「自某日起视为所有权转移、风险一并转移」,并交代了电费由谁缴;连「未能完全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期分配」都写进了通知书。这些话在事后看,每一句都是防线。
给管理人的实操建议:把处置流程做成一份可勾选的清单,每一步留三样东西——做了什么(文件)、什么时候做的(时间)、对方怎么反应(签收、回复、异议)。将来被诉,你不需要回忆,只需要出示。
有三类不满,不能靠打民事官司解决
这个案子最实用的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把「哪些事能告、哪些事不能告」分清楚了。银行七项请求里,有三项被挡在门外,理由不是没道理,而是「走错了门」。
第一类: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该不该由我承担。这三项费用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嘉峪关中院)以通知形式确定下来的,管理人是执行者。破产程序是特别程序,法院在破产程序里已经认定的事项,破产法没有给债权人另起一个民事诉讼去推翻的权利。不服怎么办?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异议,由该院审查处理,而不是另案起诉管理人。
第二类:管理人不给我看资料。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写得很具体: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五日,这就是立法给这条救济通道定的速度。既然有这条又快又直接的路,就不必再打一场民事官司。
第三类:抵债有没有发生法律效果、分配方案程序是否违法。这类争议要在破产程序内部解决——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走的是债权确认、方案异议的渠道;对抵债有异议,是在方案表决、法院裁定认可时提出。等裁定生效了再另案起诉,等于用普通民事诉讼去否定特别程序的结论。
这条界线,对债权人是省钱的提醒:破产程序里的不满,八成有专门的、更快的出口。花几十万律师费打一场民事诉讼,最后被一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是最常见的冤枉路。
对管理人则是另一层提醒:程序文件要留全。这个案子能赢,赢在每一份通知书都有编号、有签收、有笔录。真出了争议,这些纸就是唯一的凭据。
债权人真正该盯的三件事
如果你是破产案件里的债权人,尤其是手里有抵押、有质押的那一类,这个案子给出的操作顺序是这样的。
第一,盯担保物本身,别等。担保财产最怕拖:设备生锈、货物过期、房产降价。发现管理人不启动变价,书面催,写明「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请于某日前启动变价」,留快递底单。催了不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督促或作出决定。这类申请不需要另案起诉,也不用交诉讼费。
第二,签字前看清内容。以物抵债的通知、分配方案、约谈笔录,凡是让你签字的,都是将来可能被引用的证据。数量不对、单价不对、费用不该你承担,就写在签字旁边,或者另附书面异议,让对方签收。本案银行之所以在「是否同意抵债」这一点上输了,就是因为笔录里写着「明确表示同意」。
第三,分清三条救济通道。钱的问题(费用、报酬)找受理法院;信息的问题(查资料)找受理法院,五日内答复;分配的问题(顺序、比例、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必要时请求法院裁定。只有一种情况该另案起诉管理人——他真的有侵占、挪用、低价处置给关联方、明知能卖却故意不卖这类具体过错,并且给你造成了可计算的损失。那时候的诉讼请求要写清楚:哪一天、哪个动作、违反哪一条义务、损失怎么算。
最后说一句管理人的处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当管理人,收的报酬往往只有几万块,担的却是上千万的赔偿责任风险。这个案子判管理人不赔,不是说管理人不会赔,而是说:只要你每一步都做到、每一个环节都留痕,「卖不掉」这个结果不该由你背。反过来,如果连评估报告都拿不出来,那几万块报酬换来的可能是一份几十万的判决。
还有一笔账,小额债权人往往算不清:维权成本。这个案子打了三级法院,从 2020 年一审到 2021 年最高法驳回再审,一年多。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加上管理人的应诉成本最终也要从破产财产里出(这意味着所有债权人一起分担),实际能多拿回来的钱,可能还不如花掉的。
所以对普通债权人,最理性的策略往往是:在程序内把异议提足、把票投好、把方案看细,而不是每个环节都另起一个诉讼。程序内的异议不收费、周期短、直接作用在分配结果上;程序外的诉讼,赢了也可能只是「确认违法」,拿不到钱。这个案子的银行,七项请求里最实在的是第七项(赔偿损失),偏偏这一项最难过——因为要证明管理人有过错。
这个案子讲的是一个很朴素的道理:程序走没走对,比结果好不好看更要紧。
银行觉得委屈,是因为一千五百多万的货抵进来,最后只变现成一堆需要自己找冷库、自己缴电费、自己想办法卖掉的啤酒花。这种委屈是真实的。但法院审的不是委屈,是管理人有没有做错事。两场拍卖、多轮公告、书面通知、签收笔录、监督移交,每一步都在,就很难说他失职。
对普通读者,这个案子至少留下三个可用的判断:破产程序里,抵押物可以不经债权人会议先行处置;管理人是否尽责,看的是过程有没有缺失;程序内的不满,多数有专门的、更快的解决通道,不必动不动就打官司。
还有一句题外话。那批啤酒花最终的命运,判决书里没写。但从「电费由银行自缴、风险自移交之日起转移」这些条款能看出来,接手的银行后来大概也没能轻松卖掉它。破产案件里,最贵的往往不是律师费,是时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8年5月2日,嘉峪关市某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某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峪关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该院裁定受理嘉峪关市某公司破产清算,指定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钊律所)担任嘉峪关市某公司破产管理人。
某钊律所接受指定后,接管了嘉峪关市某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对中国某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的担保财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作价。2018年10月13日,某钊律所在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某银行设定担保的全部财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设为评估价,流拍后于同年1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但再次流拍。其间,某钊律所将拍卖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多家媒体发布了拍卖公告信息,但某银行设定抵押的啤酒花颗粒未能成功变现。
2019年4月10日,某钊律所就担保债权以实物进行优先受偿的事宜与某银行等四家担保权人进行面谈,并向某银行送达了(2018)兴盛破管字第58号《关于担保权以实物优先受偿的通知书》。在约谈笔录中,某银行明确表示同意以实物优先受偿其担保债权,但对3号冷库的受偿数量和2号冷库的抵押数量提出异议,并同意由法院对评估费、审计费和管理人报酬进行确定。
2019年4月11日,某钊律所对某银行提出的异议作出(2018)兴盛破管字第62号《告知函》,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某银行进行了送达,某银行对《告知函》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同日,某钊律所关于评估费、审计费和管理人报酬三项费用的承担问题向嘉峪关中院报告。2019年5月6日,该院作出(2018)甘02民破2号之二通知、(2018)甘02民破2号之三通知,确定某银行应承担评估费54045.41元、审计费67662.75元、管理人报酬98152.16元,以上合计219860.32元。
2019年5月9日,某钊律所向某银行送达(2018)兴盛破管字第65号《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全额支付评估费54045.41元、审计费67662.75元、管理人报酬98152.16元,合计219860.32元。待管理人收到上述费用后15日内,贵公司应与管理人办理担保物移交手续,将上述担保财产全部受领。如贵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相关费用,也未受领优先受偿的担保财产,本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后,将视为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贵公司,担保财产的风险(灭失、变质等)一并转移给贵公司,移交的数量以《嘉峪关市某公司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表》确定的数量为准,不按实际出货量为准。未能完全受偿的部分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期分配,贵公司应承担的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可随时追缴或直接从应支付给贵公司的其他债权金额中予以扣除”。
同时,某钊律所向某银行送达(2018)甘02民破2号之二通知、(2018)甘02民破2号之三通知。某银行在收到《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述三项费用,亦未办理担保物的移交手续。同月31日,某钊律所向某银行送达《关于移交担保物的告知书》,内容为:“一、自2019年5月30日起,视为担保物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给贵公司,担保物的风险(灭失、变质、数量短缺等)一并转移给贵公司承担,移交的数量以《嘉峪关市某公司担保财产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数量为准;二、移交担保物啤酒花颗粒的数量及债权清偿情况:1.移交存放于某某村1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593.10吨,清偿贵公司债权6626462.72元;
2.移交存放于某某村2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509.76吨,清偿贵公司债权5695395.56元;
3.移交存放于某某村3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250吨,清偿贵公司债权2793175元。上述向贵公司移交的啤酒花颗粒共计1352.86吨,共计清偿债权15115033.28元,此部分债权现已归于消灭;三、剩余债权共计11470207.72元,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期分配;四、贵公司应承担的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将依法随时追缴或直接从应支付的其他债权金额中予以扣除……”某银行予以签收。同年7月11日,某钊律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杨某某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某银行送达(2018)兴盛破管字第69号告知书,内容为:“(1)自2019年5月30日起,存放于嘉峪关市某公司厂区内1、2、3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已全部移交给了某银行,所有权也全部归某银行所有,某银行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以2019年5月31日某钊律所向某银行送达的《关于移交担保物的告知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2)现某钊律所将上述1、2、3号冷库的3把钥匙交给某银行,由某银行对1、2、3号冷库内的全部啤酒花颗粒进行保管、处置;(3)从2019年7月起,上述1、2、3号冷库产生的全部电费由某银行自行负责缴纳,缴费时间为每月14日缴纳,如因某银行未交电费导致冷库停电,致使3个冷库的货物发生变质、损毁等一切风险责任,由某银行自行承担”,并于当日将上述1、2、3号冷库的3把钥匙留置在某银行营业场所。
2020年1月20日,某钊律所组织召开嘉峪关市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嘉峪关市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议案,案涉啤酒花颗粒清偿某银行的债权15115033.28元,剩余债权共计11470207.72元列为普通债权,并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某银行获偿的金额为525798.91元,同时扣除其应承担的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219860.32元。
某银行向嘉峪关中院起诉,请求:1.确认某钊律所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情况下直接以案涉啤酒花颗粒抵偿某银行债务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确认某钊律所向某银行发函抵债的行为未发生债务抵偿的法律效果;
3.确认某钊律所要求某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某钊律所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4.确认某钊律所怠于保管、处置案涉啤酒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5.确认某钊律所未按某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某银行查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6.确认某钊律所将某银行11470207.72元破产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按照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7.判令某钊律所承担因其违法行为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某银行造成的损失。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甘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银行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甘民终5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银行的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
某银行主张某钊律所作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怠于保管担保财产并以实物抵偿债务人对某银行所负债务,因而违反了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而应向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指出:“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原判决参考该会议纪要精神,认为管理人在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并无不妥。
其次,某钊律所被法院指定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后,委托有关机构对债权人某银行设定担保的财产,即案涉啤酒花颗粒进行了审计和评估作价,并依据评估价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流拍后又以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再次流拍。其间,某钊律所将拍卖公告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多家媒体发布。在案涉啤酒花颗粒无法变现的情况下,某钊律所就以实物优先偿还担保债权方案与某银行进行了面谈,并向其送达《关于担保债权以实物优先受偿的通知书》。某银行签收该通知书,并在面谈中表示同意以实物优先受偿其担保债权,后续亦未明确作出放弃以实物折抵债务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某钊律所在法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将案涉啤酒花颗粒移交给某银行。原判决根据以上事实,认定某钊律所不存在违反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失职行为,并无不当。
某银行关于其未与某钊律所达成以物抵债合意,某钊律所在保管、拍卖、处置案涉啤酒花颗粒等担保财产时未履行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
某银行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某钊律所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情况下直接以案涉啤酒花颗粒抵偿某银行债务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发生债务抵偿的法律效果。虽然原判决认为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原判决事实上已经对该两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审理。某银行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要求某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某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嘉峪关中院确认的事项,由某钊律所执行。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此,原判决认定正确。
某银行第五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未按某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物务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某银行查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某银行如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某银行关于原判决遗漏其第一、二、三、五项诉讼请求,侵害其诉权与实体权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破产管理人未能实现对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拍卖变现,决定就担保债权以实物进行优先受偿,但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破产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非破产管理人在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的必经程序,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破产财产等各环节不存在过错行为与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破产管理人没有违反勤勉义务,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司法决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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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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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3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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