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谁、做什么、失职了怎么追责——先给结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它的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调查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未依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本文用三个问题把管理人的「谁来当、干什么、担什么责」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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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问:管理人是谁指定的,能换吗

结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不能胜任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破产程序里,债务人自己已经不可靠了,债权人又各有立场,所以需要有一个中立的角色来接管家底、按规则处置财产,这个角色就是管理人。它不是债务人选的,也不是某个债权人选的,而是由法院指定,并且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这一条给了三层信息。第一层,指定权在人民法院,这保证了管理人的中立来源。第二层,债权人会议如果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是债权人监督管理人的一条硬通道,不是只能提意见。第三层,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债权人来说,记住第二层就够了:觉得管理人干得不合适,有权向法院申请换人。

二、第二问:谁有资格当管理人,谁不能当

结论:清算组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可以担任;个人担任要具备专业知识与执业资格并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四类情形的人不得担任。

管理人是专业活,法律对「谁能干」和「谁不能干」都作了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一款解决「机构担任」:清算组,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第二款解决「个人担任」: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最后一款是配套要求: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用保险为执业风险兜底。

中间那四项是禁止担任的情形,要逐项记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前两项看的是「有没有严重不良记录」,第三项看的是「跟这个案子有没有牵扯」,第四项是兜底。判断某个人或某家机构能不能担任管理人,就看它有没有落到这四项里。

三、第三问:管理人具体干什么

结论:从接管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到决定内部事务与日常开支、管理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职责清单很长,不是一句「管财产」能概括的。

管理人接手后要做的事情非常具体。法律用一份清单把它列了出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九项可以分成几组看。第一组是「接管与查清」:接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这是后面所有工作的基础。第二组是「维持运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三组是「处置与代表」: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四组是「程序推进」: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履职过程中,管理人还可能需要外部协助。

法条依据

也就是说,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两点合起来说明:管理人的用人和报酬都不是自己说了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都各有一道把关。

四、失职了怎么追责:罚款加赔偿

结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的权力不小,所以对应的责任也是明摆着的。

法条依据

这条给出两项后果。第一项是罚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处以。第二项是赔偿: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管理人不只是「干得好不好」的评价问题,做错了是要担责的——轻则被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赔。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更换管理人的通道(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会议也可以依法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它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监督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发现管理人不当处分财产等行为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具体可参阅文末内链文章。

五、两个真实处境:债权人怎么盯住管理人

结论:盯程序、盯财产、盯报酬,是债权人监督管理人的三个抓手。

场景一:管理人迟迟不处置财产,债权人干着急。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发现管理人接管财产很久,却迟迟不推进变价,拍卖公告也迟迟不见踪影。这时债权人可以用的工具不少:在债权人会议上要求管理人说明进展;对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提出意见;如果认为管理人确实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不能胜任,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程序上的推动,往往比反复催促更有效。

场景二:管理人处置资产的价格明显偏低。某破产企业的设备被管理人低价处理,债权人怀疑处置不当。此时要关注两点:一是处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经过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二是如果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管理人的职责里本来就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忠实执行职务,正是第一百三十条要评价的对象。

对债权人来说,与其等结果,不如在过程中就把该提的意见提到位: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费用和报酬可以提出异议,管理人不称职可以申请更换。把这几条渠道用起来,就是对自身利益最直接的维护。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清算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四种情形的人不能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调查、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并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会被罚款并赔偿损失;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相关阅读可参阅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公司的哪些行为?、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有什么区别?企业自救的三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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