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公司的哪些行为,要按时间和行为性质分成三个层次来判断:第31条的"一年内、五种行为"可撤销,第32条的"六个月内、个别清偿"可撤销,第33条的"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则属于无效。这三条的法律后果不同,绝不能混着用。
先说结论
①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③ 企业破产法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受时间限制。 ④ 企业破产法第34条:因上述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一层:一年内的五种行为(第3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五)放弃债权的。
五种行为要记全: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它们共同点是让债务人财产非正常减少、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因而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这个临界期内被特别规制。
第二层: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第3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32条针对个别清偿,窗口更短——前六个月,且要求债务人此时已具备第2条第1款的破产原因。其逻辑是:已陷入清偿不能,却单独还清某个债权人,等于把应公平分配的财产优先给了个别债权人;例外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撤销。
第三层:无效行为,没有时间限制(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关键在"无效"二字:它自始无效,不受一年、六个月的时间限制。隐匿、转移财产与虚构债务都是恶意逃债的典型手段,法律给予最严厉评价。
追回财产(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撤销或认定无效后还要落实:基于第31、32、33条取得债务人财产的相对人,管理人有权追回并重新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公平清偿。
三个层次怎么区分
第31条: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五种行为,可撤销。 第32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可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33条: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无效,无时间限制。 两个时间起算点都是"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不要写成"破产宣告前";"撤销"与"无效"法律后果不同,不能混用。
相关裁判
两个案例分别对应第31条、第32条:前者是临界期内无偿转让债权被撤销并需返还;后者是临界期内代债务人个别清偿被撤销。它们共同说明:临界期内的财产处置要看是否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
实务提示
管理人要以"受理破产申请"为轴,向前回溯一年和六个月,逐项核查债务人财产处置记录。
区分行为性质:是可撤销(第31、32条)还是无效(第33条),这决定主张方式和后果。
对已经取得的财产,及时依第34条主张追回,避免财产被进一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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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所有清偿行为都可以被撤销吗?
不是。只有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时的个别清偿才可依第32条撤销,且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过了很久还能追究吗?
可以。第33条规定这类行为无效,不受一年、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撤销"和"无效"有什么不同?
撤销针对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但形式上成立的行为;无效针对内容本身违法的行为。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不能混用。
一句话总结: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的行为分三层——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五种行为可撤销,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可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因这些行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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