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可以继续经营吗?可以。《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一点非常重要——重整的目的不是"清算关门",而是通过继续经营保住营业价值,让企业有机会"活过来"。维持经营产生的共益债务,还可以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先说结论
重整期间的三件事: ① 可以继续经营——经法院批准自行管理(管理人监督),或由管理人聘任原经营团队; ② 担保权暂停行使——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为经营争取空间; ③ 共益债务优先——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费用(如环保治理、维持经营款项)可随时清偿。 结果:重整计划通过并执行完毕 → 按计划清偿;失败 → 转破产清算。
一、重整与清算的区别
| 对比项 | 重整 | 清算 |
|---|---|---|
| 目标 | 挽救企业、保住营业 | 变价财产、清偿后注销 |
| 经营 | 可继续,通常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 停止经营(除非为清算必要) |
| 担保权 | 暂停行使 | 别除权行使,就担保物受偿 |
| 债权处理 | 按重整计划清偿,可部分减免、延期 | 按法定顺序比例清偿 |
| 结果 | 企业存续 | 企业注销 |
二、两个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214号
裁判规则1. 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2. 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保住资质"就是保住重整价值。哪些支出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共益债务,是重整中争议与博弈的焦点。
裁判规则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
给你的启示重整方案可以"边谈边拍":先把规则和清偿比例定下来,再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投资人,能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重整期间要盯的几件事
- 继续经营的决定程序:是否经法院批准、是否由管理人监督、内部决策是否留痕。
- 共益债务范围:为继续营业支付的货款、员工工资、必要维护与环境治理费用。
- 担保权暂停的边界:担保物是否因重整需要继续使用,必要时可与担保权人协商。
- 合同的处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相对方应及时表态。
- 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清偿比例与期限、经营方案。
- 时间节点: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表决与批准、执行监督期。
三个提醒: ① 交易相对方要书面确认——重整期间与原企业做生意,务必确认签约主体权限(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还是管理人代表),否则合同效力存疑。 ② 担保权人不要"躺平"——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应关注担保财产评估与处置方案,必要时提出异议。 ③ 重整失败会转清算——一旦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执行不能,通常转入破产清算,清偿比例可能明显下降。
重整期间债务人还能签新合同吗?
可以,但要区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还是由管理人代表;建议合同中明确"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已授权"并留存批准文件。
重整期间债权人能申请执行吗?
一般不能,重整程序具有中止执行的效果,相关债权按重整计划处理。
重整计划通过后不执行怎么办?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清算程序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一句话:重整是"带病经营、边救边治",能不能活下来看方案也看执行。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与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怎么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