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用以调整债权清偿、安排经营方案并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件。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重整程序的所有谈判,最后都要落到一份文件上。这份文件就是重整计划:它决定谁让多少、什么时候拿钱、企业接下来怎么活。它既是一份多方协议,又是一份经法院批准的强制性安排——通过之后,连投反对票的人和没申报的人都受它约束。
一、谁来做、多久做完。 第八十条按管理架构分工: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由管理人制作。第七十九条卡死时间: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草案;期限届满,经请求且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六加三,最长九个月。未按期提出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这是硬后果,没有补正空间,所以草案框架往往在申请重整时就已经在准备。
二、必须写什么:七项内容。 第八十一条列举: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七项里最实质的是三组:经营方案回答「靠什么活」,债权分类与调整方案回答「谁让多少」,受偿方案与执行期限回答「什么时候拿、拿多少」。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清偿率的测算依据——清算价值怎么估、变现折扣怎么定,直接决定普通债权组的表决意愿。
三、怎么分组:四组加法定的特殊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把表决权按债权性质分成四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第二款授权法院在必要时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小额债权人人数多、单笔金额小,与大额债权人利益诉求常常相反,单列一组可以避免被多数金额裹挟。此外,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表决(第八十五条)。
四、一个不能碰的禁区:统筹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划了一条硬线: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翻译过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属于第二组,可以按重整计划调整;而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减免,必须全额清偿,其债权人也不参加表决。原因很直接——统筹部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债权人可以处分的私权。写重整计划时把社保欠费一律打折,是常见的硬错误。
五、怎么算通过:人数过半加该组金额三分之二。 第八十四条:法院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两个要点必须记准:分母是「该组债权总额」,不是全体债权总额;人数与金额是并列条件,缺一不可。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向法院申请批准,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六、对谁有效: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款处理未申报的债权人: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以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第三款是一句极重要的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也就是说,重整计划可以减免债务人自己的债务,但减免不了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投了赞成票、拿了低比例清偿,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七、执行与失败。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法院裁定批准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第八十九条);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债务人应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九十条)。执行不下去时,依第九十三条,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在计划中作出的调整承诺失去效力,已受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执行完毕,则按第九十四条,按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 (四)普通债权。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三套程序的核心文件,形式上都是「一份写清怎么还钱的方案」,法律效力却差得很远。最容易被写错的一处是表决门槛的分母。
| 对比项 | 重整计划 | 和解协议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
| 提出主体 | 债务人或管理人(第八十条) | 只能是债务人(第九十五条) | 管理人(第一百一十五条) |
| 表决方式 | 按四组分别表决,必要时增设小额债权组 | 全体有表决权债权人一次表决 | 债权人会议表决 |
| 通过门槛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
| 未通过时 | 可协商再表决,符合第八十七条六项条件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 | 由法院裁定,程序通常终止 | 由法院裁定 |
| 约束范围 | 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不影响对保证人的权利 | 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 全体债权人 |
| 执行主体 | 债务人(第八十九条) | 债务人 | 管理人 |
三个差别值得展开。
第一,分母不同。重整计划看的是「该组债权总额」,和解协议与分配方案看的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前者分组算,后者整体算。同一家企业、同一批债权,换一个程序,通过与否可能完全相反,所以谈判前先算清分母。
第二,对保证人的效力相同,都不得减免。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明定重整计划不影响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和解项下同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协议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想通过重整或和解甩掉担保,法律不允许。
第三,未通过时的出路不同。重整有一套强制批准机制(第八十七条),和解没有对应的强裁条款,协议不通过,程序基本走向终止并宣告破产。这也是困境企业更愿意走重整的现实原因:重整给了一次「说服不了就请法院审」的机会。
实操指引
- 债权人要在会上投票,先弄清分组规则与延期、再表决的安排:破产重整怎么表决?重整计划被卡住了怎么办。
- 小额债权人关注自己会不会被单列一组:重整计划草案怎么表决:债权分组、小额债权组与社会保险费的特殊规则。
- 计划执行不下去、被宣告破产后已拿的钱要不要退:重整失败了怎么办:终止执行、宣告破产,已拿到的清偿不算白拿。
- 表决未通过时,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批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强裁):六个法定条件一个都不能少。
- 把重整计划放回整个程序看它的位置:破产重整。
常见问题
问:重整计划通过后,没投赞成票的债权人还要受约束吗? 答:要。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组均通过即为通过,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投反对票的和未申报的。未申报的债权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
问:重整计划可以只还一半本金、剩下的免除吗? 答:可以,但要满足程序要求。债权调整方案属于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内容,经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生效,执行完毕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两个限制:第八十三条禁止减免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担保债权组若要被削减,须符合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全额清偿与公平补偿要求。
问:重整计划减免了我的债权,我还能找保证人要吗? 答:能。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你可以就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时,受重整计划约束的是债务人一侧。
问:债务人自己管理,重整计划也由它执行,管理人还管什么? 答:管监督。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第八十九条),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应当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九十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自行管理不等于脱离监管。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重整计划的制作期限、分组与表决门槛、清偿率测算均属专业判断,个案中清算价值评估与表决安排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或破产管理人团队,以结合财务数据与债权结构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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