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四个组过了三个,担保债权组死活不同意——延期五年、补偿利息太低,银行说不如清算拿房子实在。这时候案件就卡在「差一票」上:全员通过做不到,直接清算又可能让所有人都拿得更少。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给出的解法就是强制批准:协商再表决一次,还不行的,法院审查六个条件,全过就裁定批准。搜「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读者,要么是债务人方想走强裁,要么是被强裁的债权人想守住底线。2026 年写的这篇,把第八十七条两款六个条件逐项拆开。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强裁有前置程序:未通过的表决组先协商、再表决一次,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拒绝再表决或再表决仍未通过,才谈得上申请强裁。
- 六个条件是硬门槛:担保债权全额清偿+延期损失公平补偿或组已通过;职工债权、税款全额清偿或组已通过;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出资人调整公平公正;组内公平对待且顺序合法;经营方案可行。
- 法院三十日内裁定: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六个条件逐项拆解
| 要件 | 对应债权组 | 条文要求 | 实务要点 |
|---|---|---|---|
| 条件一 | 担保债权组 | 就特定财产全额清偿+延期清偿损失公平补偿+担保权未受实质性损害(或该组已通过) | 三项叠加:金额不打折、时间损失要补、担保物价值不能被新负担稀释 |
| 条件二 | 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 | 全额清偿(或相应组已通过) | 职工工资社保和税款在强裁下没有任何打折空间 |
| 条件三 | 普通债权组 | 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或该组已通过) | 「清算清偿率」是全场标尺,需要管理人提供可靠的模拟清算数据 |
| 条件四 | 出资人组 | 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出资人组已通过) | 股东让渡股权、缩股要与其他组受偿安排相称,不能只拿股东开刀 |
| 条件五 | 全体 | 同一表决组成员公平对待+清偿顺序不违反第一百一十三条 | 同组不能有亲疏远近,清偿顺位红线不可突破 |
| 条件六 | 经营方案 | 具有可行性 | 有投资人、有资金来源、有盈利路径,纸面蓝图不算数 |
六个条件的内在结构很清晰:条件一至四按债权组划底线——底线之上才允许「少数服从多数」的强裁;条件五管程序公平;条件六管商业合理性。请注意每个条件都带着「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备选句式,这是强裁逻辑的关键:已经通过的组不需要强裁保护,强裁只对投反对票的组适用底线检验。所以一场强裁审查里,法院实际上是在替「未通过的组」做一次代理表决——只要草案给这个组的不比清算差、不比公平标准差,多数人的重整意愿就压过少数人的否决。
条件一是担保债权人的护身符,也最常起争议。全额清偿指的是就该担保物的价值全额受偿,延期清偿的利息损失要按合理利率公平补偿;「担保权未受实质性损害」还要求重整期间担保物没被过度使用、没被叠加新的优先负担。条件三的「清算清偿率」比较基准动态划在「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不是申报时也不是清算受理时,管理人要按申请强裁时点的资产状况模拟清算,这个数字是否可靠,是普通债权组质疑强裁的主战场。
前置的「协商再表决」程序不能跳过。它的功能是给双方最后一次讨价还价的机会:实践中协商最常见的让步是提高延期补偿利率、缩短清偿周期、给小额债权人更优比例。但协商有边界——「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比如为了拉拢担保债权组把其清偿提到全额加高息,代价不能转嫁到普通债权组的清偿率上,否则协商结果本身就过不了第五条的公平检验。
三、强裁之后:对全体生效
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第九十二条),包括在强裁中投反对票的组。这是强裁的「硬」所在:不接受也不能退出程序。但约束不等于任意处置——被强裁组在计划中的受偿安排如果执行走样,债权人可以依程序主张;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的,已受清偿部分照算(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另文详说)。
四、边界与例外
- 不适用:和解协议表决未通过的——和解没有强制批准制度(第九十九条直接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强裁是重整独有的制度。
- 误区一:「表决没过就自动强裁」。要先协商、再表决一次,程序走完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顺序一步不能少。
- 误区二:「强裁能给职工债权和税款打折」。条件二是全额清偿,谈判空间为零;方案把职工、税款打折的,强裁申请直接不达标。
- 误区三:「低于清算清偿率也能裁」。条件三是硬地板;模拟清算数据注水压低基准的,被强裁组可申请法院重新评估。
- 例外:所有组都通过的草案无需强裁,直接依第八十六条由法院裁定批准。
五、实操建议:不同角色的强裁打法
- 债务人方:申请前自检六条件逐项达标并准备书面说明,重点备好清算清偿率测算和经营方案可行性论证(投资人协议、资金证明);
- 未通过组的债权人:再表决前把要价谈足——补偿利率、清偿周期、担保物置换;强裁审查中聚焦条件一的「实质性损害」和条件三的清算率测算找漏洞;
- 普通债权人:盯紧协商过程有没有向担保组让渡过多利益,损害本组清偿率的,及时向法院提出;
- 小股东:条件四主张权益调整与债权受偿安排的相称性,清零式调整缺乏对价的,要求说明理由。
五、常见问答
问:强裁由谁来申请?债权人能申请吗? 答:第八十七条把申请权给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债权人认为强裁条件已具备的,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债委会或直接向法院反映意见,推动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请;但不能自己径行申请强裁。这个安排的道理在于:强裁的申请主体要为方案的科学性负整体责任,不能由利益对立的一方单独启动。
问:被强裁的债权人接下来还能做什么? 答:计划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生效,反对组不能退出,但权利没有清零:一是监督执行,发现执行走样、与批准方案不符的,向管理人和法院反映;二是重整失败转入清算时,按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处理——已受清偿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受同比例限制约束;三是管理人或债务人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问:清算清偿率的测算有争议怎么办? 答:测算通常由管理人或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作出。未通过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披露测算的资产清单、变价假设和费用口径,就明显低估的资产价值、偏高的清算费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法院组织重新评估或要求补充说明。条件三的「不低于」比较完全建立在测算数字上,数字被压低一分,强裁的正当性就塌一分。
问:协商过程中给担保组加了利息,普通债权人的清偿被摊薄了,合法吗? 答:要看摊薄的程度。第一款明文要求「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给担保组的让步直接把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压到清算基准以下,或者破坏组内公平,这个协商结果本身就通不过强裁审查。普通债权组发现这种情况的,应在再表决和强裁审查阶段及时书面提出。
问:强裁裁定后多久生效,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批准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重整计划自裁定批准之日起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进入执行阶段,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反对组的债权人此时要做的是从「对抗方案」切换到「盯住执行」,把异议转化为执行阶段的监督动作。
一句话总结:强裁不是法院任性拍板——协商再表决是前置,六个条件是底线:担保全额加补偿、职工税款不打折、普通债权不低于清算、股东调整公平、组内公平顺位合法、方案可行,三十日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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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重整计划草案与强裁申请材料,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