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全流程:企业资不抵债怎么走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判断符不符合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经营暂时困难但还清得起的,不属于破产情形。
谁来申请、向谁申请
债务人有第二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且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第七条)。
欠你的钱的公司快倒了,你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动推它进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提交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第八条)。债务人申请的另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债权人申请的附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七日内可提出异议,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第十条)。
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三条);并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受理后,个别清偿停止,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
债权人申报债权:三十日至三个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期限内主动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工资、社保等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公示(第四十八条)。
过了申报期才补报的,只能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受偿会打折扣债权人会议与宣告破产
管理人接管财产、债权核查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第一百零七条)。
按法定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前一顺序清偿完才轮到后一顺序。
程序终结与注销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并提请终结,法院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的裁定(第一百二十条)。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企业退出市场。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破产申请书 | 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 |
| 财产状况说明 | 资产清单、负债清单、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债务人申请时) |
| 债权证明 | 合同、判决书、欠条、对账单等(债权人申请与申报时) |
| 职工情况材料 | 职工名册、工资社保拖欠情况、安置预案(债务人申请时) |
| 身份与授权材料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的委托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 债权人申请的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其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
|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 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
| 债权申报期限 | 自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
|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收到管理人终结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
法条原文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