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全流程(地方试点,含适用地域)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第一步:先确认你所在的地方能不能办(适用地域)
全国层面目前没有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有专门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法院另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规则以当地法院公布为准。不在试点地区的,无法适用该程序。
先打当地法院 12368 热线问:本地有没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诚实而不幸”)
核心是“诚实但不幸”:确无清偿能力、确有客观清偿困难,且不是为了逃债。深圳条例明确,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不予受理。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同时提交财产清单、收入与支出状况、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试点地区法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另有申报材料清单,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
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指定管理人(或清理机构);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后果以当地规则为准。
参加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或清算分配
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方案或和解协议;有经营能力、收入来源的,优先走重整或和解,用未来收入分期清偿;确实无力恢复的,进行破产清算,以现有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
免责考察期届满,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履行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违反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第九十六条)。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第一百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破产(债务清理)申请书 | 写明申请事项与事实理由 |
| 身份与地域证明 | 身份证;深圳适用需提供在深圳居住且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证明 |
| 财产清单 | 房产、存款、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 |
| 收入与支出说明 | 近若干年收入、家庭必要支出情况 |
| 债权债务清册 | 债权人名称、金额、凭证;债务人对外债权 |
| 诚信承诺与说明 | 无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等情形的说明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适用地域(仅深圳)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 |
| 免责考察期 |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五条 |
| 考察期延长 | 违反义务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六条 |
| 债权人申请执行期间 | 二年,自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
| 诉讼时效 | 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法条原文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