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全流程:清算、简易注销、个体户注销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公司不想干了,直接关门走人可不行——“不清算就注销”或者“放着不管被吊销”,责任会落到股东和董事头上。正规退出有两条路:有债务的走清算注销,没债务的走简易注销,快的话几十天就能办完。

流程步骤

1

第一步:看是什么原因解散、要不要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2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前述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3

通知、公告债权人并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三十五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告要留报纸样张或公示系统截图,日后办注销要用
4

清缴税款,办理税务注销

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注销是工商注销的前置环节,材料不齐会卡住整个流程。

先税后照——税务不注销,工商注销办不完
5

没有债务的:走简易注销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二百四十条)。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办理工商注销,收尾账户与印章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随后注销银行账户、社保账户,并按规定缴销公司印章。注销完成后,公司主体资格终止。

7

个体工商户注销:比企业简单得多,走简易程序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b>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b>: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 1 个工作日内推送税务等部门,10 日内无异议的直接办结(国市监注发〔2021〕45 号)。先办清税(未办过涉税事宜的免清税证明),再注销登记;有未结清税款、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的,先结清。全程可在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当地政务服务网办理。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 20 日、期满 20 日内申请(宽展最长 30 日);个体户无公示环节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官网可下载或现场领取
解散或清算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等
清算报告或全体股东承诺书一般注销用清算报告,简易注销用全体股东承诺书
清税证明或税务注销文书税务注销完成后取得,工商注销必备
营业执照正副本注销时交回
公告材料报纸样张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截图
个体工商户注销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的可免费发布作废声明)、清税证明(未办过涉税事宜的免于单独办理)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通知与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六十日内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起四十五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申请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税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 1 个工作日内推送,税务等部门 10 日内反馈无异议即办结《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与申请公示 20 日,期满后 20 日内申请(可延长,最晚公示期满 50 日内)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9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2条清算义务人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5条通知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0条简易注销与全体股东承诺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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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期限与程序以法律法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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