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清算就注销了,债权人还能追谁:能追,而且可以追的人不止一个。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主张清算义务人(董事)、清算组成员、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办理注销时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也要在承诺范围内担责,通过简易程序注销而承诺不实的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把"追谁、追什么、怎么追"讲清楚。
先说结论
① 债务不因注销凭空消失——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相关主体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
② 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公司解散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未及时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③ 怠于清算可能连带——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相关主体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 骗取注销要担责——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⑤ 承诺担责跑不掉——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第三人要担责;简易注销中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先弄清"注销"的几种情形
公司注销大致有三种路径,责任后果差别很大:一是依法清算后注销,公司清偿完债务再注销,债权人一般无须再追;二是未经清算即注销,也就是"该清算不清算、直接办注销",正是本题要解决的;三是简易注销,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简易注销有公告程序,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但它是"以承诺为担保"的捷径——承诺不实的,责任反而更重。
二、可以追这几类主体
公司没清算就注销,债权人可以看注销过程中"谁该做而没做""谁做了假动作",据此确定被告:
- 清算义务人(董事)——公司解散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赔偿;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恶意处置财产或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主体——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债权人主张责任的四步
① 固定证据——调取公司登记档案,核实清算组是否成立、有无清算报告、财产去向、公告与承诺材料;
② 确定被告——根据情形把清算义务人(董事)、清算组成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作出承诺的人列为被告;
③ 明确请求——"赔偿损失"、"连带清偿"还是"清偿责任",依具体情形选择,请求基础不同,举证重点也不同;
④ 把握时间效力——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一般按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处理,跨到施行日附近的另有衔接规则。
四、时间效力:老公司按哪版法认定清算义务人
这一点常被忽略。《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清算责任争议,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明确,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这意味着:2024年7月1日以前解散、启动清算的老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认定与责任基础通常按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以股东为主);之后的情形,则按新法以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判断。具体适用要结合个案事实。
同时,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的股东,如果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被登记机关依法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也不受影响。相关规则可参阅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和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常见问题
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被起诉吗?
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不能以公司为被告,但可以起诉在注销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作出承诺的人,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
没有清算就注销,债权人能要求谁"连带"还钱?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易注销中承诺不实的股东,也要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销时有人签了"承担债务"的承诺,有用吗?
有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是被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的,责任就免了吗?
不免。依法被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仍可就其应负责任的部分主张权利。
三点提醒:① 注销不是"免责通道",未经清算即注销反而可能把责任引到董事、股东身上;② 简易注销以承诺为前提,承诺不实要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 老公司要留意时间效力衔接,2024年7月1日前后的清算责任认定可能适用不同法律、司法解释。
一句话总结
公司没清算就注销了,债权人可以追清算义务人(董事)、清算组成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作出承诺的人:怠于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赔偿;导致无法清算的,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简易注销中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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