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史某诉某酸菜鱼店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五万元「股金」投入一家酸菜鱼店,拿了百分之五的限制性股份,离职后要求退钱。起诉递到胶州法院,店方提出管辖异议: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争议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南区法院一看,这个区和案子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双方住所地,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不是标的物所在地。案子被报请青岛中院指定管辖,中院裁定:约定无效,回胶州审。
判决确认了一条常被忽略的规则:协议管辖不是随便写个法院就行,约定的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整条管辖条款作废,回到法定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二、裁判要点提炼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即约定的地点应与争议本身存在实质性关联。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该管辖协议无效,应依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五万元投进酸菜鱼店,退钱时先卡在「去哪个法院」
2021 年 7 月,史某和一家酸菜鱼店签了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协议的内容不复杂:史某交五万元股金,持有某家新店大约百分之五的限制性股份;史某因任何原因离职的,协议终止。
这种安排在餐饮连锁行业很常见,叫「员工入股」或者「内部合伙」。对店里来说,是把骨干绑住、顺便筹一笔开店钱;对员工来说,是拿一份工资之外的分红期待。名字叫股权,实质往往更接近合伙——不出资到公司注册资本里,不做工商登记,赚了一起分,亏了一起担。
一年后,史某经公司批准离职。他多次催告店方退还股金,对方不退。史某把起诉材料递到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股金和利息。
店方在答辩期做了一件事:提管辖异议。理由是协议里写着,发生争议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这个案子不该在胶州审,应当移送市南区法院。
这一步很关键,也很常见。很多企业在合同里预埋一条管辖条款,把争议拉到自己的「主场」:距离近、流程熟、成本低。对普通员工、消费者、小供应商来说,一条管辖条款往往比实体条款更管用——你可能连立案的路费和时间都耗不起。
胶州法院 2023 年 6 月作出裁定,把案子移送市南区法院。市南区法院收到后没有接,而是往上报:这个约定管辖的地点,和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移送不当。案子被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3 年 8 月 25 日,青岛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员工入股」在餐饮、零售、美容、健身这几个行业很普遍,形态大致三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第一种,真股权。员工出资后做工商变更,成为公司登记股东,享有分红、表决、剩余财产分配权。这种要小心:成为股东后,公司亏损就按出资比例承担,退出要走股权转让或者减资程序,不是「想退就退」。
第二种,虚拟股或分红权。不出资到注册资本,不做工商登记,只按约定比例参与利润分配。本质是合同关系,不是股东。离职时怎么退,全看协议怎么写。
第三种,合伙。几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成立公司,或者成立的是合伙企业。这种受合伙合同规则约束,退伙要结算,亏损要分担。
本案名叫「股权激励协议」,但从「缴纳股金、持有新店百分之五限制性股份、离职即终止」这些表述看,更接近第二种加第三种混合:不出资到公司层面,绑定的是某一家新店,离职就退出。法院最终按「合伙合同纠纷」立案,也印证了这一点。
对员工的提醒:签字之前先问三句话——这钱进的是公司注册资本还是老板个人账户?有没有工商登记?亏损了我要不要补钱?三个答案,决定了这五万块是投资、是借款、还是打水漂。
协议管辖要过三道门槛,少一道就作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给协议管辖设了三道门槛,缺一不可。
第一道,必须是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有事去某法院」不算。合同里的管辖条款、单独的管辖协议、甚至往来函件里明确写下的合意,都可以;微信聊天记录里明确说「我们约定由某某法院管辖」,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但风险大,不建议。
第二道,只能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条列举了五类: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是「等」,也就是不限于这五类,但标准是同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第三道,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之间的分工,比如标的额超过一定数额要归中院一审,当事人不能约定「无论多少钱都由基层法院审」。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某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比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三类,约定也改不了。
本案卡在第二道。市南区既不是史某的住所地,也不是酸菜鱼店的住所地;合同在哪儿签的,材料里没有指向市南区;五万元是转账交付,履行地在胶州;标的也不是市南区的房子、设备。一句话:这个区和这场纠纷,找不到实质关联。
于是整条管辖条款无效。注意,是「条款无效」,不是「这个案子换个法院」。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后,适用法定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酸菜鱼店的住所地在胶州市,胶州法院就有管辖权。
这里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记住:胶州法院一开始裁定了移送,但接收的市南区法院认为不该由自己管,它不能直接再把案子退回去,而是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青岛中院——指定管辖。这套「移送—报请指定」的机制,是为了防止两家法院互相踢皮球,把当事人晾在中间。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各举一例就清楚。
级别管辖:多数省份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超过一定数额(各地标准不同,常见是五千万或一亿以上)由中级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里写「无论标的额多少,均由某某区法院管辖」,而实际争议金额超过了基层法院的权限,这条约定在级别管辖部分是无效的,案件仍要归中院。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三类,当事人约定也改不了。比如两个人争一套合肥的房子,合同里写「由北京某法院管辖」,这条约定直接无效。
本案只涉及地域管辖,不涉及级别和专属,所以争点集中在「实际联系」这一项。但写管辖条款时,三项要一起过一遍,缺一项就可能整条作废。
「实际联系」到底怎么判断
这是整条规则里最容易被写错、也最容易被挑战的地方。
先说要件事实:判断的时间点是签协议时和争议发生时。不能等到打完一审,再回过头找联系。
被告住所地:最好判断,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身份证上的住址。注意企业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通常以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但如果注册地是个空挂地址、实际经营地在别处,对方可能主张以实际经营地确定,这时候要准备租赁合同、水电缴费记录、门店照片这类证据。
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里,这个连接点最有弹性。买卖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这类,往往要看实际履行行为发生在哪——本案五万元是转到店方账户,退股义务的履行地在胶州,所以胶州同时是被告住所地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纸质合同看最后签字盖章地;电子合同看什么?实践中通常看签约时使用的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但单纯写一句「签订地为某市」而实际人在别处签的,法院未必认。
原告住所地:这一项是把「主场优势」让给原告的选择,法条允许,但很多企业不愿意写。
标的物所在地:买卖设备、房屋、货物时好用。注意「标的物」和「标的」不是一回事:标的是给付行为,标的物是那件东西。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连「合同签订地是不是市南区」都没支持。店方大概以为,合同是在市南区的总部签的,或者公司注册地在市南,就可以写市南区。但材料显示不出这一点,法院据实认定无效。
现实提醒:写管辖条款时,别写「甲方所在地法院」这种含义模糊的表述——甲方是谁、所在地在哪,容易吵;也别为了实现「主场」硬写一个和交易毫无关系的法院,那等于白写,还可能被对方拿去主张你不诚信。
电子合同的「签订地」怎么定,是这几年新出来的争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电子合同默认按「收件人主营业地」定,但允许当事人约定。问题是,很多平台在用户协议里写「本协议的签订地为某某市」,用户在千里之外点了个「同意」,这个约定能不能成立?实践中分歧很大:有的法院认可,认为这是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的约定;有的法院不认,认为这只是格式条款,且与实际履行毫无关系。
稳妥的做法是:不要靠「虚拟签订地」去造管辖,而是选择一个真实存在的连接点——比如「合同履行地为卖方发货仓库所在地」「买方住所地」。这些是法条明确列举的,争议小得多。
管辖打错了,代价有多大
很多人觉得管辖是个技术问题,让法院去定就行。实际代价不小。
第一笔代价是时间。本案 2023 年 6 月胶州法院裁定移送,8 月青岛中院指定管辖,中间两个月,案子一步没往前走。如果再加上移送后的重新排期、重新送达,拖半年很常见。对讨薪、讨货款的人来说,半年可能就是一笔生意的周转期。
第二笔代价是钱。管辖异议不收费,但请律师写异议、跑异地开庭,差旅、代理费都是实打实的。有的被告明知异议不成立也要提,目的就是把时间拖到原告放弃——这种策略在实务里不罕见。
第三笔代价是风险。如果原告一开始就递错了法院,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告要重新立案、重新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点。虽然起诉被驳回一般不影响时效(起诉行为本身可以构成中断),但中间的时间成本是自己的。
反过来说,作为原告,收到管辖异议也不必慌。三步应对:第一步,看对方依据的是哪条条款,条款是不是书面、是否双方签字;第二步,逐项核对连接点——对方的住所地、自己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只要有一个落在受理法院的辖区,约定或者法定管辖就站得住;第三步,把证据补齐:营业执照、转账记录、送货单、施工记录、聊天记录里关于履行地的表述。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裁定移送,接手的法院认为不当,走的是报请指定管辖。这意味着管辖阶段可能有两轮,别指望一个月内解决。
如果你的标的额不大,时间就是最大的成本。签合同时多写一句准确的话,比事后争三个月划算得多。
还有一个反常识的点:管辖异议提得对不对,不影响实体审理的排期。有的法院会先开一次庭固定证据,再处理异议;有的则中止审理等异议结果。这意味着被告提异议,可能既拖了时间,又把原告的证据提前摸清了。所以作为原告,收到异议别只想着「驳回它」,要把案件事实同时推扎实——异议输了,实体接着打,别让程序争议把节奏带走。
另外注意期限:管辖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通常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过了这个期限再提,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如果涉及专属管辖,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不受期限限制。这一点常被忽略——专属管辖是法定的,当事人提不提,法院都要管。
签合同时,管辖条款该怎么写
给三条可以照抄的思路。
第一条,写「确定的地点」,不写「抽象的主体」。不要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写成「由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把地址写实。同时补一句「本条约定的地址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把送达问题一起解决——很多案子不是输在实体,是输在找不到人。
第二条,选一个真正有联系的法院,并且能证明。最稳的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如果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把履行地写清楚:「本合同履行地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交货仓库」。这样即使对方主张条款无效,法定管辖也落在这个法院,等于双保险。
第三条,格式条款要提示。如果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管辖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一点在消费类、加盟类、网贷类合同里已经被反复认定。
对劳动者的提醒:如果入职时被要求签「入股协议」「合伙协议」,注意看清楚里面有没有管辖条款、有没有「离职不退」的约定。前者影响你在哪儿打官司,后者直接影响你能不能拿回钱。本案史某能赢在管辖这一步,是因为他选对了起诉地;如果他一开始就按条款去市南区起诉,很可能被驳回,再折腾半年。
最后说一句法理:管辖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让审理更便利、让当事人更公平,不是给强势一方制造程序壁垒。所以法律才要求「实际联系」——你和这个地方没关系,却要把所有争议拉到这里审,本质上是把诉讼成本转嫁给对方。这条规则,保护的正是那个没钱、没时间、没律师的普通人。
一份合同里,最不起眼的那一条,往往是打起来最先用上的那一条。管辖条款就是典型。
这个案子的金额只有五万元,却一路走到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因为法律复杂,而是因为一条写在纸上的「由某某法院管辖」,把一个简单的退股纠纷拖进了两个月的程序空转。
对写合同的人,记住一句话:管辖条款不是装饰,写错了等于没写,写歪了还会被对方当作拖延的工具。对签合同的人,记住另一句话:看到「争议由某某法院管辖」,先问一句——那个地方,和这件事到底有什么关系。
法律给协议管辖设了「实际联系」这道闸,本意是防止强势一方把诉讼变成一场长途跋涉。这个案子,闸门起作用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史某诉称,2021年7月1日,其与被告某酸菜鱼店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股金5万元,持有某新店约5%限制性股份,原告因任何原因离职的,本协议书终止。2022年7月,原告经公司批准离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退还股金,被告拒不退还,原告遂诉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股金和利息等。
被告某酸菜鱼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争议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鲁0281民初683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但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既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亦非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本案约定管辖无效,胶州市人民法院移送不当,报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鲁02民辖2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纠纷管辖法院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与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约定管辖无效。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胶州市,故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即约定的地点应当与争议本身有实质性关联,主要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在管辖协议约定的地点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管辖协议无效。
相关案例
- 蒋某某诉安徽省鑫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合伙合同纠纷|(2021)皖12民终5774号)
- 中国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诉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管理人责任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 南京某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南京某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鲁02民辖2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12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