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前面几批已经走完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现在回头补第四编人格权编——它排在婚姻家庭编之前,却放在最后写,原因很实在:人格权编五十一条、四千三百六十八字,条文短,条均八十五点六字,没有一个条文讲手续,全是判断,写薄的容易,写实的难。
人格权编在七编里的位置很特别。它是唯一以「权利」命名的编,也是民法典之前中国没有的编。德国、日本、法国的民法典都把人的人格利益放在侵权法里保护,没有独立成编;民法典把它单列一编,从第九百八十九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五十一章六节。
这一族四篇,把五十一条从第一条写到最末一条。母篇取第一章一般规定,十三条八百七十六字;后面三篇依次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选第一章作母篇,是因为这十三条不讲任何一件具体的侵权,讲的是所有侵权都要回到的东西:权利清单有多长,清单之外还有没有,这项权利能不能卖、能不能放弃、能不能继承,人死了谁替他说话,被侵害了能要什么、多久之内要,判决下来之前能不能先叫停。这十三条错一条,后面全错。
一、五十一条怎么分
| 章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一条 | 13 | 876 |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第一千零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 10 | 736 |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 6 | 419 |
| 第四章 肖像权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 6 | 647 |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 8 | 691 |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 8 | 999 |
| 合计 | — | 51 | 4,368 |
条均八十五点六字,比合同编的八十点六、继承编的七十二点五都高,总量却只有继承编的四成。
分布很不匀:第六章八条九百九十九字,条均一百二十五字,最密——「什么算个人信息」「怎么处理才合法」必须写细;第三章六条四百一十九字,条均不到七十,姓名争议不少,法条只给了骨架。
二、第九百八十九条:二十八个字划出这一编的边界
二十八字,全编最短的两条之一。它只说一件事:这一编管什么。
「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两层。享有,是权利本身——谁有人格权、有哪些、能不能处分、能不能许可别人用。保护,是被侵害之后怎么办——能请求什么、找谁请求、什么时候请求。
这个范围比很多人想的窄。人格权编不管人格权的全部法律效果:名誉被侵害能赔多少钱,要去侵权责任编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人格权同时构成犯罪,要去刑法找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格权编管的是「权利是什么」和「请求权有哪些」,侵权责任编管的是「责任怎么构成、赔多少」。
这个分工在写作和办案里都要守住。起诉状,请求权基础写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损害计算引侵权责任编;答辩状,抗辩事由在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九百九十九条。混着写,容易漏要件。
还有一层容易忽略:这一条说的是「民事主体」,包括法人,但后面各条的主语并不相同。法人有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没有肖像权、隐私权、生命权,也没有「人格尊严」——尊严是自然人的事。读条文先看主语是「自然人」还是「民事主体」。
三、第九百九十条:九项清单加一个兜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八十一字,两款,是这一编的总纲。
第一款列举九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九项之后还有一个「等」字,这个「等」不是装饰:它承认除九项之外还有别的人格权,比如民法典没有单列、但学理和实务都承认的信用权(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条按信用评价处理,算半个)、婚姻家庭编里的配偶权(第一千零一条准用)。
第二款是一般人格权: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一款是 2019 年之前中国法律没有明写的,之前靠《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其他人格利益」撑着。
一般人格权在实务里干什么?干那些列不进九项、但确实该保护的事。举几个真实的类型:
祭奠权。老人去世,一个子女把骨灰拿走、不说埋葬地点,其他子女起诉。法院不会说「法律没规定祭奠权,驳回」,多数判决走一般人格权或者公序良俗,判令告知安葬地点、允许祭奠。骨灰归谁、由谁安葬,另有一套规则。
性自主。被性侵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早年有法院用「贞操权」这个词,民法典之后更稳妥的写法是身体权加一般人格权。
生育自主。一方隐瞒已做绝育手术结婚,另一方主张侵害生育权,多按一般人格权处理,同时可能构成婚姻家庭编的撤销事由。
安宁生活。被反复跟踪、堵门、电话轰炸,够不上刑事的,按一般人格权或者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私人生活安宁」处理。
一般人格权是兜底的,不是首选的。能装进九项里就先装九项——九项有名、有明确构成要件、有成熟判例;装不进去才用第二款,并且要论证「为什么这件事关乎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尊严」。这个论证不能省,省了就成了「只要我不高兴就是人格尊严受损」。
四、第九百九十一条:三十二个字的宣示,落到案子上很实在
三十二字,没有操作,只有一个立场: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宣示条在裁判里通常不单独立案由,但它的作用在两处。
一是对国家机关。条文写的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也是组织。行政机关公开处罚决定时把当事人身份证号、住址、病情一并公布,就是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办案中泄露案情涉及的个人隐私,也在这条射程内。这类案子以前容易被推给国家赔偿,现在可以直接按人格权请求权主张停止侵害、删除。
宣示条的真正价值,是把举证责任的起点定下来:原告只要证明「我有这项人格权、你实施了指向我的行为」,剩下的进入抗辩——有没有正当理由、有没有尽到核实义务、是不是合理使用。
五、第九百九十二条:二十个字说清为什么人格权不能卖
二十字,全编最短。不得放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三件事一句话说完。
先说不得放弃。实践中最常见两种约定:劳动合同或者经纪合同里写「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肖像、姓名,且不得主张任何人格权」;和解协议里写「受害人放弃就本次事件主张名誉权」。前一种不当然无效——许可使用是第九百九十三条允许的,但「不得主张任何人格权」超出许可范围,等于预先放弃,法院通常认定该部分无效或者作限缩解释。后一种,放弃已经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效;写成「今后永不再主张」,对尚未发生的侵害一般认定无效。
再说不得转让。这一条容易被误读成「肖像不能给别人用」,那是第九百九十三条的事。不得转让说的是权利本身不能像房子一样过户:你不能把自己的名誉权卖给张三,让张三以你的名义起诉;也不能把自己的人格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许可使用转让的是权能,不是权利。
最后说不得继承。人格权随死亡消灭。两件事要分清:死者人格利益仍受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由近亲属主张;已经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可以继承。老人在世时被诽谤,判决已下或者对方已承诺赔偿,这笔钱属于遗产;但老人在世时既没起诉也没主张,人走之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不能由继承人接着主张?多数观点认为不能——精神损害专属于受害人本人,除非已转化为普通债权。
六、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权能许可别人用到什么程度
五十二字。人格权不能转让,但姓名、名称、肖像这些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这个区分是这一编最实用的技术之一。明星签代言,转让的不是肖像权,是肖像在特定范围、特定期间、特定媒介上的使用权;网红签 MCN,授权的是姓名和肖像在账号运营中的使用,不是把姓名卖给了公司。合同到期,权能回归本人,权利从头到尾都在本人手上。
哪些能许可,哪些不能?条文给了两条排除: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的,依其性质不得许可的。
依性质不得许可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些权利与人格本身不可分,许可出去等于放弃人格。签一份合同说「允许你随意打我一顿」,或者说「允许你公布我的病历」,这类约定即使双方自愿,也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声音被 AI 克隆拿去做配音是另一种情形:声音不是法定九项,靠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参照肖像权保护。
实务里最麻烦的是概括许可条款。合同写「甲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这种条款通常有效,但解释要遵循第一千零二十一条——有争议时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写了「使用」没写「再许可他人使用」,就不能转授权;写了「宣传」没写「产品包装」,就不能印在包装上。
七、第九百九十四条:人走了,谁替他把这件事说下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八十六字。死者的人格利益仍然受保护,主张的人是近亲属。
条文的关键在两处。
第一处是顺位。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三者并列。只有「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才有权主张。注意这个「且」——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不是「或者」。所以死者有一个子女在世,兄弟姐妹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
第二处是请求权的内容。近亲属能主张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精神损害不是死者的(死者没有感知),是近亲属因死者人格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痛苦,所以每个近亲属都是独立的请求主体,可以分别起诉。
保护期限,民法典没有写。学理上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与近亲属存续期间一致,近亲属都不在了就不再保护;一种认为名人(比如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永久受保护,普通人则随近亲属消灭。司法实践中,后人对祖辈名誉提起的诉讼,法院多以「不属于近亲属」驳回,但也存在因涉及公共利益、历史评价而受理的例外。
还有一条要区分: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第一百八十五条,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死者名誉、肖像被诋毁,近亲属怎么起诉,走的是另一条顺位规则。这与第九百九十四条是两条不同的路:前者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后者保护的是近亲属的感情利益。
八、第九百九十五条:六项请求权为什么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八十四字,两款含在一句里。人格权受侵害,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六项,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个「不适用诉讼时效」是这一条最值钱的地方。
道理在哪?前三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绝对权请求权,跟物权请求权同性质——只要侵害状态还在,就可以请求排除,不因时间过去而消灭。后三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人格权特有的救济,只要被扭曲的社会评价还在,请求就有意义。若三项也适用三年时效,结果会很荒谬:十年前的诽谤帖过了时效,法院判不了删除,帖子永远挂着。
损害赔偿不一样,适用三年时效。所以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这样处理的:一篇造谣文章 2015 年发布,2026 年还在网上被转发。原告可以请求删除、断开链接、在原发布平台赔礼道歉——这些不受时效限制;但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起诉前三年内造成的部分,或者从知道之日起算三年内的部分。
取证和固定证据的方法,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怎么取证另有一篇专讲。起诉时怎么写诉请,直接影响能不能立案、能不能执行。稳妥的写法是把两类请求分开列:第一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涉案文章;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在某某平台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声明;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三项分开写,法院可以部分支持,执行时也清楚。
九、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了,还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六十五字。核心是一句话: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条打破了旧规则。民法典之前,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不赔精神损害,理由是违约赔偿以可预见性为限、精神损害难以预见。结果是一些案子出现了明显的救济漏洞: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弄丢,只能按合同赔几千块录像费;旅游行程被旅行社搞砸,只能退团费;骨灰被殡仪馆发错,只能赔运费。
第九百九十六条把这条路打通了。要件的三层,缺一不可:
第一层,有违约行为。没有合同关系,直接走侵权,用不上这一条。
第二层,损害了对方人格权。丢了婚礼录像,损害的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涉及的是人格利益;美容手术失败毁容,损害的是身体权和健康权;旅行社擅自把游客的病情、身份证号发给同行,损害的是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一层是门槛,也是实践中争得最凶的。「严重」的判断,参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通常标准:后果的严重性、持续的时间、对工作生活的影响、是否构成伤残。同类案子里,婚礼录像丢失能不能要精神赔偿讨论的就是这个门槛。轻微的烦躁、几天睡不着,一般不够。
举证上要注意:这一条把精神损害放进违约之诉,但举证责任没有降低。证明「严重」需要病历、诊断、用药记录、证人证言,只靠陈述法院通常不支持。实务中很多律师的做法是既列违约请求又列侵权请求,由法院择一处理,避免选错路径被驳回。
十、第九百九十七条:判决下来之前,能不能先让法院叫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八十九字,人格权侵害禁令。三个要件写得很紧。
第一个要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正在」和「即将」两个词,把已经结束的侵害排除在外——侵害已经停止的,只能起诉,不能申请禁令。「有证据证明」意味着不能只凭陈述,要提交初步证据:网页截图、公证、录音、聊天记录。
第二个要件,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弥补」是关键词。隐私视频正在传播、AI 换脸视频正在扩散、楼盘广告正在使用他人肖像,这类损害一旦扩散就收不回来,符合「难以弥补」;已经造成的一次性损害,用赔偿就能填补,一般不给禁令。
第三个要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程序上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法院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这个期限内;申请一般要提供担保;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具体材料和话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条件与材料有逐项清单。
两点要提醒。一是禁令与诉讼的关系:禁令是临时措施,不影响实体审理,申请之后仍要起诉,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禁令与平台投诉的关系:向平台发通知要求删除(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禁令是平台不处理或者特别紧急时的升级手段。顺序是先通知平台,再考虑禁令。
十一、第九百九十八条:为什么生命身体健康的案子不讲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七十三字。认定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要考虑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后果六项因素——但这一条明确排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为什么排除?因为这三项不可权衡。打伤一个人,不能因为「他是拳击手、抗击打能力强」就少赔,也不能因为「打人是为了艺术创作」就不担责。生命、身体、健康的位阶最高,任何理由都不能让侵害正当化。这是立法者划的硬线。
除这三项之外的人格权,就要做权衡了。这六项因素怎么用:
职业。公众人物、官员、企业高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批评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反过来,未成年人、普通市民,容忍度低。
影响范围。一篇阅读量十万加的文章,跟一个两百人的微信群,损害程度不同,赔偿数额也不同。
过错程度。故意造谣跟过失失实,责任不同;重大过失跟一般过失,也不同。
目的。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学术讨论、为了消费者维权,跟为了蹭流量、为了报复,评价不同。
方式。用侮辱性词汇,跟中性陈述事实,不同;在当事人已经澄清后仍继续传播,过错更重。
后果。社会评价降低的程度、是否导致失业离婚、是否有自残,直接决定赔偿。
这六项因素在裁判文书里通常连在一起写,看起来像套话,实际上每一项都能改变结果。写代理词时,最好逐项对应事实,而不是笼统说「被告过错严重」。这六项权衡完之后落到钱上怎么算,人格权受到侵害能要求赔多少钱单独算过一笔账。
十二、第九百九十九条: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能用到什么程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十三字。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使用不合理侵害人格权的,仍要担责。
两款结构:前半句给权利,后半句设边界。这个边界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回到第九百九十八条的六因素,加上第五章的「合理核实义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实务中常见四种情形:
一是媒体采访。记者采访路人,镜头带到了路人的脸,用于报道城市交通问题。这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项直接给了合理使用的依据。
二是报道案件。法院公开开庭的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姓名、肖像能不能用?被告人一般可以(公开审理、涉及公共利益),被害人通常要化名、打码——这不是法律硬性规定,而是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但违反后如果造成二次伤害,可能被认定「使用不合理」。
三是舆论监督。消费者投诉商家、员工举报公司违法、业主曝光物业乱收费,只要基本事实属实、不捏造、不使用侮辱性言辞,属于舆论监督,不担责。但「基本属实」不等于「全部属实」:细节有出入,只要不影响整体评价,一般不影响;关键事实失实,就要担责。新闻报道失实损害名誉能不能索赔,判的就是这个「失实」的边界。
四是自媒体。自媒体转载新闻,是否享有这一条的保护?看两点:有没有做实质性改动、有没有做超出原报道的评论。加一句「这种人渣就该人肉」,就从转载变成了独立的侵权。
十三、第一千条:判了赔礼道歉,人不道歉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一百一十七字,全编最长的一条。两款:第一款定「相当」,第二款定「不执行的替代方案」。
「相当」是这一条的核心。赔礼道歉不是越隆重越好,也不是随便发一句就行,要跟侵害的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判断的标准有一个大致的公式:在哪儿说的,就在哪儿道歉;说了多大范围,就澄清多大范围;挂了多久,就挂多久。
落到具体:微信群里骂人,在原群道歉,不用登报;本地论坛发帖,在原论坛置顶道歉;公众号文章造谣,在同一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且保留时间不短于原文;全国性媒体报道失实,要在同级媒体刊登更正。原告要求「在人民日报头版连续三十天道歉」而侵害只发生在一个五百人群里,法院不会支持——请求过头,反而影响其他请求的说服力。
第二款解决执行难。人不道歉,法院不能强迫他张嘴,也不能因为不道歉就抓人——所以设计了替代执行: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实务中更常用的是第二种:把判决书主文登在指定媒体上。
执行环节还有两个细节。道歉声明的内容要经法院审核,不能写「如果我的言论让某些人不适,我表示遗憾」这种既不算认错、又占了版面的文字。二是费用承担:公告费、版面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拒付的可以强制执行。
十四、第一千零一条:配偶权、亲权受了侵害,能不能借这一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十六字。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先适用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性质参照适用这一编。
这条是「准用条款」,作用是填补空白。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婚姻家庭编对这些权利有规定,但比较原则:写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写了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却没写「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怎么赔」「一方藏起孩子不让见怎么办」。
于是就出现参照适用。举两个典型:
配偶权受侵害。一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另一方起诉第三者索赔。婚姻家庭编没有直接的请求权基础(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向配偶主张,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实践中部分法院通过第一千零一条参照人格权保护,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的身份利益,判赔精神损害;也有法院认为配偶权不含排他性的绝对权效力,驳回。分歧至今存在,起诉前要看当地裁判倾向。
亲权受侵害。离婚后一方把孩子藏起来、不给对方探望,或者祖父母把孩子带走不让父母见。这类案子,婚姻家庭编有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但执行困难;通过第一千零一条参照人格权保护,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且可以申请禁令——这是近几年实践中比较有效的一条路,探望权与抢夺藏匿子女把两种禁令的用法拆开讲过。
参照适用有个前提:先看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有没有规定。有规定的直接适用,不能跳过,这个顺序不能颠倒。
十五、十三条拼起来是一张请求权地图
把这一章十三条按顺序摆开,其实是一条完整的作业流水线。
第一步,确定权利。看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九项里有没有;没有,看第二款能不能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撑起来。这一步定的是「诉什么权」。
第二步,确定主体。自然人还是法人?活着还是死了?死了的走第九百九十四条,找近亲属;法人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
第三步,确定请求权。第九百九十五条给六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加上侵权责任编的损害赔偿,共七项。前六项不受时效限制,第七项受三年限制。
第四步,看有没有临时救济的必要。侵害正在发生、后果难以弥补的,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禁令。
第五步,预判抗辩。对方可能拿第九百九十八条的六因素做比例抗辩,可能拿第九百九十九条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做合理使用抗辩,可能拿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肖像合理使用抗辩,可能拿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的核实义务抗辩。
第六步,想执行。判了道歉不执行怎么办(第一千条第二款),判了删除不删除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必要时罚款拘留)。
这张图是写诉状和准备庭审的检查表。任何一环漏了,案子就会在那一环打转。
十六、小结:十三条里的六句话
第一,这一编管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不管责任怎么构成、赔多少钱。请求权基础在这里找,赔偿计算去侵权责任编。
第二,人格权有九项,九项之外还有一般人格权。能用九项就用九项,用不上再用第二款,并且要论证为什么关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三,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姓名、名称、肖像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的是权能,不是权利;合同解释有争议时,向有利于肖像权人的方向解释。
第四,人死了人格利益还在,主张的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三者都没有了,才轮到其他近亲属。英雄烈士另走公益诉讼那条路。
第五,六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损害赔偿受三年限制。这个区分决定了十年前的老帖子还能不能要求删除。
第六,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选违约责任也能要精神赔偿;侵害正在发生且后果难以弥补的,可以在判决前申请禁令;判了道歉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公布判决书。
人格权的案子,赢在权利定性,输在举证和请求写法。定性错了后面全错,请求写窄了赢了也拿不到想要的结果。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四编人格权编现行文本逐条解读,该编共六章五十一条、四千三百六十八字。本篇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一条,共十三条八百七十六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