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失实损害名誉,可以要求赔偿吗?可以,但要看报道方有没有"踩线"。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出现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三种情形之一,就要担责。一旦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删除报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新闻报道有"免责盾",但盾上有三个洞:

① 一般免责——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 三种例外要担责——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③ 可以要求什么——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④ 一句话——批评可以,造谣不行;监督可以,侮辱不行。

一、新闻报道为什么能"免责"

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承担着公共职能,动辄得咎就没人敢做批评性报道。所以《民法典》给了它一定的豁免空间: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常说的"新闻报道豁免"。

二、免责的边界:三种例外情形

豁免不是无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列了三种例外,只要落入其中之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种,捏造、歪曲事实——报道内容是报道方自己"造"出来或者"改"出来的,明显背离事实。

第二种,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很多失实报道并非自己杜撰,而是轻信了他人提供的"爆料",却没有做基本核实,同样要担责。

第三种,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即使事实基本属实,通篇使用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表达,也可能构成侵权。

要强调的是:媒体、自媒体、转载平台都在这个规则的射程之内,转载同样要尽到与其角色相适应的核实义务。

三、"合理核实义务"怎么认定

这是新闻报道侵权案件的核心争点。法院不是看报道方"主观觉得没问题",而有一套客观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简单说:来源越不可靠、内容越有争议,越应该去核实;时效压力不能成为不核实严重失实内容的借口。

四、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一旦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受害人可以主张的民事责任包括:

要准备的材料
  • 停止侵害:删除、下架侵权报道或内容;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相应范围内澄清、更正;
  • 赔偿损失: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在哪里发的、影响了多大范围,就在相应范围内澄清、更正;对方拒不承担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五、被失实报道侵权了,怎么办

跟着做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对报道页面、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阅读量与转发情况做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防止删帖后无据可查;

2

书面通知并投诉

向发布方、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侵害、更正并删除,同时通过平台投诉渠道要求处理,保留送达凭证;

3

保存损失证据

因报道导致的收入减少、订单取消、就医记录等,尽可能留存;

4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以报道方、作者、平台等为被告,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六、常见问题

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但用词很难听,能要求赔偿吗?

可能构成侵权。即使事实基本属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仍属《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名誉受损一定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不一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严重"由法院结合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后果等认定。

七、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基于真实事实的正当批评不构成侵权,不要把所有负面报道都当成侵权;② "转载"不是免死金牌,发布方、转载方、平台都可能在各自范围内担责;③ 证据要抢在删帖之前固定,页面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情况直接影响影响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认定。

一句话总结

新闻报道失实损害名誉,可以要求赔偿,但要区分是否落入法定例外: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名誉,就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要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的六项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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