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失实报道,算侵犯名誉权吗?不一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或者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要担责。判断的关键,落到有没有「合理核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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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② 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要考虑内容来源可信度、是否进行必要调查、内容时限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名誉受贬损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成本等因素;③ 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一、舆论监督受保护,但有三种例外

结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捏造、歪曲事实;
  •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一条先给舆论监督一个空间:为公共利益做报道、做监督,即使影响了他人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后面紧接着划出三条红线——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不核实就发、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人,踩了任何一条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怎么判断有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结论: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要考虑内容来源可信度、是否必要调查、内容时限性、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名誉受贬损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成本六项因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 (三)内容的时限性;
  •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合理核实」不是要求媒体把每件事都查个水落石出,而是综合看这六项因素:消息来源靠不靠谱、对明显争议点有没有做必要调查、报道是不是赶时效、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对名誉的杀伤力、自身核实的能力和成本。

三、报道失实,可以要求更正、删除

结论: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发现报道失实,你有明确的权利:请求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所以要先把报道原文、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对你造成的影响等固定下来。更正不等于撤稿,删除也不等于道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看失实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四、发现被失实报道,先做这几件事

结论:先固证,再沟通,必要时走正式维权途径。

跟着做
1

第一时间保存报道原文、链接、发布时间和阅读量等证据;

2

保存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材料,证明报道与事实不符;

3

向媒体发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正或者删除,并保留沟通记录;

4

影响较大、拒不更正的,再考虑起诉等方式维权。

注意避坑

两个提醒:① 舆论监督与侵权之间的分界线,主要看有没有捏造、有没有合理核实、有没有侮辱性言辞;② 如果对方是故意编造、恶意传播,还可能触及更重的法律责任,可参阅造谣诽谤怎么定罪?。

五、常见问题

结论:关于媒体失实报道与名誉权,常见疑问如下。

媒体报道有误,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可以先要求更正或者删除;是否构成侵权、要不要赔偿,要看是否落入法定除外情形。

媒体说是「转自他人」,就能免责吗?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仍可能要担责。

网络上的造谣帖算不算失实报道的范畴?

网络传播同样受这些规则约束,维权路径可参阅网络诽谤、造谣,怎么维权?。

一句话:舆论监督受保护,但前提是事实站得住、核实做到位、言辞不过界——失实又未尽核实,就要担责。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