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二篇,母篇总则首章与附则见 十八条九百八十五字:三百零六条里,裁定用到一百六十九次,判决只有一百二十八次。

管辖这一章,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九条,二十二条,一千三百四十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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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打官司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当事人最容易做错的一步:状子递错法院,不是白跑一趟那么简单,有的法院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有的会移送,但时间已经过去一两个月。

这一章的结构很整齐:三节。第一节级别管辖,四条,把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级法院分完。第二节地域管辖,十五条,占全章三分之二,讲的是同级别法院之间怎么分。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三条,讲分错了怎么办。

一、二十二条的骨架

节条文条数内容
第一节 级别管辖§18—214四级法院各管什么
第二节 地域管辖§22—3615同级法院之间怎么分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37—393分错了怎么纠正

十五加四加三,二十二条。一千三百四十八字,条均六十一字,是总则里条均最薄的一章之一。

但薄不等于简单。这一章是全法引用率最高的部分之一,因为任何一场官司开庭前,法院第一件事就是审查自己有没有管辖权。

还要提前说一句:这二十二条只管普通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这些专门法院的管辖,不在这一章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规定另行确定。所以碰到海事、专利、证券、网络这几类案子,第一步不是翻民事诉讼法,是查专门法院的管辖规定。

二、级别管辖:四条把四级法院分完

法条依据

第十八条二十五字,一句话定了默认规则:第一审民事案件归基层人民法院,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每年一审民事案件绝大多数在基层法院,就是这一条的结果。

法条依据

第十九条给了中级人民法院三类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项是兜底,也是实践中变化最大的一项。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部分证券纠纷,都是通过这一项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划给中院或专门法院的。所以查管辖不能只看民事诉讼法,还要看有没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法条依据

第二十条二十五字,高级人民法院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实务中高院直接一审的民事案件很少,多数是通过第三十九条的管辖权转移上去的。

法条依据

第二十一条四十二字,最高人民法院管两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项是自我授权条款,没有客观标准,完全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断。这一项在实践中极少启用。

四条读完,有一个特点值得注意:级别管辖的标准是「影响」和「重大」,都是模糊概念。所以真正能操作的标准不在法条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省高院报批的级别管辖标准里。当事人查自己案子该去哪个级别,通常要查本省的级别管辖规定,不能只翻民事诉讼法。

三、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一百一十七字,三款,是整章的核心。

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你要告谁,就去谁的地盘告。

理由不难理解:被告是被动应诉的一方,让他跑外地打官司不公平;而且证据往往在被告所在地,就地审理方便查明事实。

第二款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法人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注册地,也不是经营地。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时,实务中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但原告往往查不到,所以起诉时通常按登记地址递,法院受理后再核。

第三款是共同管辖:几个被告不在一个地方,每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能管。这时候原告有选择权,这是原告在「原告就被告」原则下拿到的第一个便利。

四、四类例外:反过来,去原告那儿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列了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四类有一个共同点:被告要么找不到,要么被关着,让他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于让原告没法起诉。所以反过来,去原告那儿告。

前两类限定在「身份关系」,这个限定很重要。对方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你要离婚、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但要跟他要钱,还是得按第二十二条走,或者用其他连接点。这一处是实务中最容易搞错的:很多人以为对方人在国外就可以在当地起诉要债,其实不行。

后两类不限定身份关系。对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什么案子都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因为这些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其住所地的法院审理反而更不方便。

五、合同与四类特殊纠纷

法条依据

第二十四条二十九字,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民事诉讼里争议最多的概念之一:买卖、借款、服务、建设工程合同各自的认定规则不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给了一般规则,司法解释又作了细化。

原告通常选合同履行地以避开被告所在地,但选错会被裁定移送甚至驳回,必须查具体合同类型的规定。

法条依据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一条对投保人有利:车辆保险的标的物是车,车的所在地通常就是投保人所在地,投保人可以在本地起诉保险公司,不用跑到保险公司总部去。

法条依据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付款人所在地,这一项让持票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银行所在地起诉。

法条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一条是 2012 年修正时新增的,把公司类纠纷集中到公司住所地。注意它用了「等」字,所以不止列的四类,凡涉及公司组织体的纠纷都可以归到公司住所地。

对公司类纠纷来说,这一条排除了「被告住所地」这个选项。也就是说,股东告公司,不能在公司以外的地方选法院,只能去公司住所地。这是强制性的。

法条依据

第二十八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给三个连接点,始发地和目的地都算,这对托运人和旅客都方便。

六、侵权与三类事故

法条依据

第二十九条二十九字,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个解释不是法条写的,是司法解释给的,但已经是公认规则。

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项在实践中被用得很宽,网络侵权尤其明显,下文单讲。

法条依据

第三十条,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一条把「最先到达地」写进来了,因为事故发生时车船可能在途中,最先到达的地方才是能取证、能处理的地方。

法条依据

第三十一条,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这一项在海事案件中非常关键。扣船是海事诉讼最常见的保全手段,扣了船就在扣船地起诉,这是海事律师的基本操作。

七、海事两类:救助与共同海损

法条依据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这两条加起来两次提到「船舶最先到达地」。海商法领域的管辖连接点几乎都围着船走,因为船是唯一能找到的财产,也是唯一能扣的东西。

以上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五条全部是侵权与海事类,加上第三十条的运输事故,六条里出现了四次「最先到达」。这个用词的重复不是文风问题,是海事案件的内在逻辑:船在动,只有它停下来的地方才是可诉的地方。

八、专属管辖:只有三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列了三类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意思是:不能协议变更,也不能用其他连接点替代。这三类案件只能去法条指定的法院。

为什么只有三类?因为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彻底排除,用多了会妨碍诉讼便利。立法者只挑了三个「必须就地审理」的类型:不动产要现场勘验,港口作业有行业管理,继承要清理本地遗产。

实务中最容易踩线的是第一类。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凡是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都归不动产所在地。这里面有一个细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去按合同纠纷处理,现在按不动产纠纷处理,归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这个变化影响很大,因为它排除了协议管辖。

继承这一类有两个选项: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可以选,但只能在这两个里选。

九、协议管辖:一条开了五个口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八十九字,是这一章最实用的一条。

它允许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选的地点列了五个: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后面还有「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个兜底。

三个限制:

第一,必须是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不算。合同里的管辖条款、单独签的管辖协议都算。

第二,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能随便约定一个和案件没关系的地方。这一条限制了「约定到某地法院」的任意性。

第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一句是关键:协议管辖只能在同级法院之间选,不能通过协议把基层法院的案子提到中院;专属管辖的三类案件,协议一律无效。

实务中协议管辖条款最常见的三个错误:一是写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甲方是自然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条款变得不确定;二是写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没写签订地是哪里;三是约定的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条款被认定无效。

还有一处要注意: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不能并存于同一份合同。合同里既写了「向某法院起诉」,又写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约定不明。按仲裁法的规则,这种并存条款通常被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回到法院管辖;但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又会被视为接受仲裁。同一个条款两种结果,取决于对方怎么应对。所以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只能写一种,写两种等于给自己埋雷。

十、共同管辖:最先立案的说了算

法条依据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先立案」这个规则很重要。实务中原告有时会同时向两个法院递材料,想看看哪个快。这时候不是原告选,是时间选:谁先立案谁管。

这一条也意味着,被告如果想争管辖,速度很关键。如果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再争就晚了。

十一、移送管辖:移出去就不能再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九十三字,讲了移送管辖的完整流程,其中有一句最硬: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不得再自行移送」七个字,是为了解决过去「踢皮球」的问题。案件从 A 法院移到 B 法院,B 认为不归自己,又移给 C,C 又移回来,当事人几年都开不了庭。

现在的规则是:只能移一次。B 如果认为不归自己,只能报请上级指定,不能自己往下推。

十二、指定管辖:两种情况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两款。第一款: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二款: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特殊原因」通常指法院被撤销、合并、辖区调整,或者该院全体法官都需要回避这类极端情形。

第二款是实务中更常见的:两个法院争着管或者都不管,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共同上级可能是同一个中院,也可能是同一个高院,取决于两个法院分属哪个辖区。

十三、管辖权转移:上下级之间的调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九条两款。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确有必要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下级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这一条和移送管辖不一样:移送是同级或者上下级之间因为「没有管辖权」而移,转移是「有管辖权但调整由谁审」。

特别注意第二句:上级法院把自己的案子交给下级审,要报请再上一级批准。这个「报请批准」是 2012 年修正时加的限制,目的是防止上级法院把难案、大案随意下放。

十四、十二次与三次:这一章的数字反差

二十二条里,「被告住所地」出现十二次,「原告住所地」出现三次。

四比一。

这组数字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量化写照:立法者把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连接点设定在被告一侧,只在四种特殊情形下才反过来。

「经常居住地」出现五次,全部跟着「被告住所地」一起出现,作用是修补「住所地」这个概念的不足:人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经常居住地就取代户籍地成为管辖依据。

「合同履行地」只出现两次:一次在第二十四条的合同纠纷,一次在第三十五条的协议管辖可选地点里。但就是这两个字,撑起了合同案件管辖争议的大半。

「侵权行为地」只出现一次,「不动产所在地」只出现一次。这两处都只出现一次的概念,却分别是侵权案件和专属管辖的核心。

十五、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两把尺子

这两个概念常被混在一起,其实是两个问题:

第一把尺子是级别:这个案子该由基层、中级、高级还是最高法院审。标准是案件性质、标的额、影响范围。

第二把尺子是地域:同级法院里,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标准是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

两个都要对,缺一不可。选对了级别选错地域,会被移送;选对了地域选错级别,也会被移送或者不予受理。

实际操作顺序是先定级别、再定地域。因为级别管辖标准由各省高院规定,标的额一算就能定;地域要看具体案由,比较复杂。

这里补一个查法的路径。级别管辖只看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一条是不够的,因为那四条的标准是「重大」「有重大影响」,落不到标的额上。真正能用的是两条线:

一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性规定,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分别有专门规定。另一条是各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发布的级别管辖标准,按标的额分档,各省不一样。同一个借款纠纷,在东部某省三百万可能归基层,在西部某省可能就归中院。

所以查级别管辖,正确顺序是:先定案由,看有没有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查受理地所在省高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两样都查不到,才回到第十八条按「第一审归基层」处理。

十六、网络侵权为什么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第二十九条只写了「侵权行为地」五个字。这五个字在传统侵权里很清楚:打人在哪儿打的,东西在哪儿被砸的。放到网络上就模糊了:服务器在 A 省,发布人在 B 省,看到的人在 C 省,被侵权人住在 D 省。

法条没有解释,司法解释给了答案: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后这半句是关键:被侵权人住所地算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网络侵权案件,原告可以在自己家里起诉。

这个规则便利维权,也容易被滥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又加了一层限制: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结果发生地,前提是该住所地确实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实务中原告用这一条之前,要先确认自己所在地确实与侵权结果有实际联系。否则被告一提管辖异议,法院可能裁定移送。

十七、协议管辖条款怎么写

如果要在合同里写管辖条款,照着第三十五条的框架,四件事写全:

第一,写明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后一种覆盖更宽,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连接点选一个具体的、确定的。五个可选地点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在签合同时都是可确定的;标的物所在地在有些合同里签合同时还不存在(比如还没生产的设备),要慎选。

第三,写清地名,不要只写法院名称。写「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还要在合同里写明签订地是哪个市哪个区。很多争议就出在这里:合同签了,签订地一栏空着,条款等于没写。

第四,不要碰级别和专属。写了「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标的额不够中院标准,这一句无效,案子还是回基层。

一个可用的写法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提是甲方住所地写清楚了。

反过来,不想被拖到外地,办法不是写管辖条款,而是把履行地约定清楚:第二十四条本身就给了「合同履行地」这个连接点。

十八、管辖错了会怎样

三个后果,按严重程度排:

第一,立案阶段被发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以上诉,但时间已经过去。

第二,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定移送。这一裁定可以上诉,一来一回几个月。

第三,被告没提异议,应诉答辩了。按第一百三十条,管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第二款更要紧:不提异议、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所以对被告来说,管辖异议必须在对答辩期内提出,过了就没了。对原告来说,递材料前把管辖算准,比事后补救划算得多。

十九、七个实务问答

问一:合同里写了「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是公司,注册地在 A 区,实际办公在 B 区,去哪个法院?

去 B 区。公司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注册地。但起诉时如果拿不到办公地证据,可以先按注册地递,法院受理后会核。

问二:对方人在国外,欠我钱,我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吗?

不能。第二十三条的四类例外中,前两类限定在「身份关系」。要钱属于财产关系,还是按第二十二条走,或者找合同履行地等其他连接点。这是本篇最想纠正的一个误解。

问三:房屋租赁纠纷,合同里约定了去承租人所在地法院,有效吗?

无效。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纠纷,归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能变更。

问四:两个被告在两地,我能不能选对自己方便的第三个法院?

不能。第三款只给「各被告住所地」这几个选项,没有第三个。除非案件同时符合协议管辖或其他连接点。

问五:我向两个法院都递了材料,能不能挑一个?

不能。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不是原告挑。

问六:案件被移送到 B 法院,B 说也不归它管,能再移走吗?

不能。第三十七条明确「不得再自行移送」,B 只能报请上级指定。

问七:我和对方在两份合同里约定了两个不同的法院,算哪份?

看两份合同的关系:同一笔交易的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以后签的为准;两笔独立交易,各按各的。约定不明的按第二十二条默认规则。所以补充协议里最好写明「与原合同管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十、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四句话。

第一,管辖是两把尺子:先看级别(标的额和影响),再看地域(住所地、行为地、标的物)。两个都对才能立案。

第二,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全章「被告住所地」十二次、「原告住所地」三次,四比一,这个比例就是原则的分量。

第三,只有三类专属管辖不能协议变更: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房产纠纷一律去房子所在地,写了协议也无效。

第四,被告争管辖只有一次机会,在答辩期内提。过了就视为接受,第一百三十条写得很清楚。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二篇。下一篇从第四十条开始,讲审判组织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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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含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三节),共二十二条一千三百四十八字,条均六十一点二七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