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三篇,母篇总则首章与附则见 十八条九百八十五字:三百零六条里,裁定用到一百六十九次,判决只有一百二十八次。

第三章审判组织和第四章回避,第四十条到第五十条,十一条,一千二百三十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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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章放在一起讲,因为它们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谁来审,和谁能被换掉。

审判组织七条,讲的是这个案子由几个人审、怎么组成、谁当审判长、怎么表决。回避四条,讲的是这些人里有谁不能审、怎么申请换、谁来决定、不服怎么办。

字数上,审判组织七条(第四十条到第四十六条)七百六十四字,回避四条(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条)四百七十字。前六条讲组织,第四十六条讲纪律,正好是两块的分界。

一、十一条的骨架

章条文条数内容
第三章 审判组织§40—467几个人审、怎么表决、法官的纪律
第四章 回避§47—504谁不能审、怎么换、谁决定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这两章一共十一条,其中「必须是单数」出现两次,「三日内」也出现两次。两个重复的表述,正好对应这两章的两个核心:合议庭的人数规则,和回避的答复时限。

还有一个顺序上的提醒:这两章在法条里挨着,在实务里也是连着用的。开庭第一件事,审判长会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这个环节只有几分钟,但它是当事人全程唯一一次「不用理由就能要求换人」的机会窗口,虽然法条要求说明理由,但当场提出比事后书面提出容易得多。

二、第四十条:一审怎么组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三款,一百五十八字,是审判组织的基础条款。

第一款: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两种组庭方式,区别在于有没有陪审员。有陪审员的叫混合合议庭,全是审判员的叫纯法官合议庭。选哪种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必须是单数」这五个字是为了表决。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偶数会出现平票,单数一定能分出多数。

第二款是 2021 年修正时扩大的独任制: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后一句是新增的,把独任制从简易程序扩展到了普通程序,但加了两个前提: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三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这一款是陪审员制度的基础,陪审员在合议庭里不是旁观者,表决权一样。

三、第四十一条:二审怎么组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四款,一百九十三字,是这一章最长的一条。

第一款: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注意这里没有陪审员,二审不适用陪审制。

第二款是 2021 年新增的二审独任: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案件类型限这两类、事实清楚、双方同意。最后一个是硬门槛,任何一方不同意就得组庭。

第三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款: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四个字是关键:原来审过的法官不能再进新合议庭。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回避,不用当事人申请,法院自己就得换人。

四、第四十二条:六类不许独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列了六类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其他不宜独任的。

这一条是 2021 年扩大独任制时配套加的限制。逻辑很清楚:独任制提效率,但有些案子效率不是第一位的,慎重才是。所以把六类划出来,一律组庭。

六类里前四类都是价值判断,没有客观标准。「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怎么认定?实务中由法院自己判断,当事人如果认为该组庭而法院独任了,救济途径在第四十三条。

第六项「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是兜底,等于把判断权完全交给法院。

五、第四十三条:发现不宜独任怎么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十三条两款,给了两条救济路径。

第一款是法院主动纠错: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独任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二款是当事人异议: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裁定转合议庭,不成立裁定驳回。

这一条是独任制扩大后的必要配套。没有它,第四十二条就是一纸空文,因为当事人无从主张。

实务上有两个细节要注意:

第一,异议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规定」,不是「我认为该组庭」。所以异议要指向第四十二条的六类情形,说清楚属于哪一类,泛泛说「案子复杂」很难成立。

第二,法条没有写异议的期限。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一审时没提,二审能不能以「该组庭而独任」为由上诉?实务中通常认为属于程序违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但要在二审中证明该案确实属于第四十二条的情形。

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审判长与评议

法条依据

第四十四条四十三字,审判长的产生: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自己担任。

指定而不是选举,这一点和仲裁庭不同。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机构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只能由法院内部指定。

法条依据

第四十五条五十字,三句话: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句最值得说。「必须如实记入」是硬要求,意味着持少数意见的法官不能被迫签字了事,他的反对意见要留在卷里。这条规定的实际作用是给二审和再审留线索:如果一份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有明显问题,而卷里的评议笔录恰好记着有法官反对,这份笔录就成了重要参考。

对当事人来说,评议笔录是不公开的,看不到。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约束。

七、第四十六条:纪律条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三款: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是纪律条款,不是程序条款。它本身不产生诉讼上的后果,只规定「不许」和「追究」。

但它的位置很关键:正好在审判组织一章的末尾、回避一章的开头之前。因为紧接着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把同一件事变成了回避事由:审判人员接受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同一个行为,两条法律后果:第四十六条是纪律追责,第四十七条是程序上的回避。这是这一篇最值得记的一处结构。

八、第四十七条:四种回避触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七条四款,一百九十八字,是回避制度的核心。

第一款三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是两条腿:法官知道自己有这些关系,应当主动退出;法官没退,当事人可以申请。

第二款是行为型回避: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前三种是「关系」,这一种是「行为」,性质不同。

第三款是追责: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款是适用范围扩张: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款非常实用,也最容易被忽略。很多当事人只盯着法官,其实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如果有同样情形,一样可以申请回避。尤其是鉴定人:鉴定意见往往决定成败,鉴定机构和一方有业务往来,属于第二款或者第一款的第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回避。

九、第四十八条:什么时候提,提了会怎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两款。

第一款是时限: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两个时间点要分清:一般情况下,开庭一开始就要提;如果事由是后来才知道的,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再提,就晚了。

第二款是申请的即时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暂停参与」是回避申请的实质意义所在。不提申请,法官继续审;一提申请,法官就得停下来,等决定。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当事人会在关键节点提回避申请,因为它能争取时间。

但要注意那个例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必须马上查封财产,不会因为一份回避申请停下来。

十、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谁决定,几天答复

法条依据

第四十九条五十八字,把决定权分了三级: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为什么要分三级?因为回避本质上是「审这个案子的人有没有资格」,不能由被申请的人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同级的人随便定。所以审判人员由院长定,院长自己由审判委员会定。

「其他人员」指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十条一百一十三字,四个时间点:

一,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二,决定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三,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日内」出现两次:初次决定三日,复议决定三日。加起来最多六天。

但第四句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转折: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也就是说,复议申请不产生「暂停」效果,这一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不一样。初次申请会让人停下来,复议申请不会。

实务含义:回避申请真正的杀伤力在第一次,不在复议。

十一、这一篇的两组数字

第一组:「必须是单数」两次,分别在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一审、二审的合议庭都要单数,理由都是表决。

第二组:「三日内」两次,都在第五十条。回避的初次决定和复议决定,各三天。

两组数字背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逻辑:人数规则是为了让表决有结果,时限规则是为了让回避不至于无限期拖下去。一个是「必须能分出多数」,一个是「必须尽快有答复」。

还有一个数字值得单独提:十一条里,唯一一条把「纪律」和「程序」两种后果连起来的是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前者说「不得接受请客送礼」,后者说「接受了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同一件事,两条路,一条通向追责,一条通向换人。

十二、独任制为什么在 2021 年扩大

这一段要说清楚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变化。

2021 年修正之前,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2021 年修正之后,第四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中院二审的独任。

也就是说,普通程序也可以独任了。

这个变化的背景是案件量。基层法院一年审的案件数以千万计,全部组庭不现实。但扩大独任制会带来一个问题:一个人审,判断出错没有内部制衡。

所以这次修正同时加了三道限制:第四十二条的六类不许独任、第四十三条的转合议和异议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双方同意。三道限制合起来,是把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框住了。

对当事人来说,看到判决书上只有一个审判员署名,先别急着认为有问题。要看两件事:一是程序是简易还是普通,二是案件是否属于第四十二条的六类。属于六类而独任了,才是程序违法。

十三、人民陪审员:不是陪坐

第四十条第一款把「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放在第一种组庭方式,第三款又给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义务。这两句话合起来,陪审员在合议庭里不是旁听,是实实在在的一票。

具体规则不在民事诉讼法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那部法定了四件事:

第一,谁能当。年满二十八周岁、高中以上文化、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由基层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辖区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第二,哪些案子有陪审员。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或者案情复杂、需要专业知识的,可以组成有陪审员的合议庭。是否适用由法院决定。

第三,几人庭。三人庭是一名法官加两名陪审员,七人庭是三名法官加四名陪审员。七人庭只用于重大案件,而且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表决,法律适用由法官决定。

第四,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独立表决权;评议时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法官后发。

最后这一条特别值得说:评议顺序是先陪审员后法官。这个顺序不是形式,是为了避免陪审员受法官意见影响。第四十五条要求「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配合这个顺序,才能真正留下独立意见。

当事人能不能申请「必须有陪审员」?不能。选不选陪审员是法院的职权,当事人只能对具体陪审员申请回避,不能要求组庭方式。

十四、发回重审与再审,为什么要另行组庭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都写了「另行组成合议庭」。这五个字是一项制度性的回避,不用当事人申请,法院自己必须换人。

为什么?因为发回重审、再审的前提,是原审可能有错。让原来审过的法官再审一遍,等于让他审自己,这在心理上和法律上都站不住。

具体怎么换: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加过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再审的,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实务中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还能不能上诉?能。因为它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的,属于一审判决,当事人照常享有上诉权。这就是所谓「发回重审等于重新打一遍一审」。

还有一个细节: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重新缴费?按现行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这一点对当事人很重要,因为重审一次可能又要一年。

十五、回避被驳回之后

第五十条只给了「复议一次」。复议再被驳回,就没有法定救济途径了。但这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别的办法,实务中有三条路:

第一条,把回避事由转化为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后上诉,理由写「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程序违法」。这条路的难点是举证:当事人在一审时提过回避申请、被驳回,卷里有记录,这是基础;但还要证明该情形确实属于第四十七条的三类之一。

第二条,作为再审事由。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再审事由里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这一项。这条路的门槛更高,因为它要求生效判决已经作出。

第三条,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这不是诉讼途径,但如果确实存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接受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纪检渠道可能比复议更有效。

三条路的共同点是:都必须在一审时留下记录。没提过回避申请,事后说「他该回避」,法院会问一句「当时为什么不说」。

十六、书记员、翻译、鉴定人:第四款最容易漏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把前三款扩张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这一款是实务中的富矿,因为多数当事人只盯着法官。

分三类说:

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不表决,但全程参与:记录笔录、送达文书、联络当事人。书记员若是一方近亲属,笔录的完整性就有疑问。

翻译人员:涉外和涉少数民族案件里,一句话可能改变整个陈述的意思,与一方有利害关系即属第三项「其他关系」。

鉴定人和勘验人最重要,因为鉴定意见往往是定案的关键。鉴定机构与一方有长期业务往来、鉴定人与一方代理人是同学,都可申请回避。

这三类申请都由审判长决定。

三类的共同时限和法官一样:第四十八条,一般情况开庭时提,事后知道的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十七、审判组织违法,能不能成为上诉理由

能。而且是法定的上诉理由之一。

第一百七十七条列举了二审处理方式,其中「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该回避没回避,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所以路径是清楚的:一审发现独任违反第四十二条,当庭提异议;法院驳回,记录在卷;判决后上诉,理由写程序违法;二审如果认定,撤销发回。

现实中的难点在于「严重」两个字。二审对程序违法不是一律发回,要判断是否「严重到影响正确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属于结构性违法,通常认为足够严重;而回避问题要看具体情形,比如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是远亲,可能被认为不足以影响公正。

这一段的意思是:程序违法可以主张,但不要把希望全押在上面。一审时把该提的都提了,比事后指望二审发回更实在。

十八、回避实务:七个要点

要点一:近亲属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说的「近亲属」在民事诉讼法里没有定义,实务中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些法院放宽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要点二:什么叫「其他关系」

第三项是兜底,包括同学、战友、老同事、师生、邻里,甚至曾代理过案件的委托关系。判断标准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不需证明实际影响。

要点三: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线索

法条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只说「我怀疑法官偏袒」不算说明理由。要说清是哪种情形、依据什么事实。提供不了证据也要提供线索,比如「审判长与被告代理人系同一律所同事」。

要点四:驳回决定不能上诉,只能复议一次

这一点和管辖异议不同: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回避的决定只能复议一次,而且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

要点五:鉴定人可以申请回避,但要在鉴定意见出具前

鉴定意见出来之后再申请回避,实务中通常不被支持,因为已经完成的鉴定工作无法推翻重来。所以对鉴定机构有异议,要在委托鉴定阶段就提。

要点六:回避申请要写书面件,一式两份

口头申请也可以,第四十七条明确「口头或者书面」。但建议书面,理由有两条:一是口头申请容易在笔录里被压缩成一句「当事人申请回避,未说明具体理由」,事后无法举证;二是书面件可以要求法院签收,留下时间戳,这对第四十八条的时限争议很关键。

书面件写三段就够:第一段写依据哪一项(三种关系里的哪一种,还是第二款的行为);第二段写事实和线索,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第三段写请求,请求该人员回避。不要写成长篇控诉,法院只审「是否符合第四十七条」。

要点七:同一次庭审可以申请多人,但要一次提完

合议庭三名成员都有问题,可以一并申请。但要注意:第四十八条的时限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同一次庭审中分批提、隔一段时间再补一个,后面的容易被认定为超期。发现几个提几个,一次列清。

对同一人重复申请同一事由,法院通常不再审查,所以第一次就要把理由写全。

十九、回避申请书长什么样

给一个可以直接套用的骨架: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本案原告(或被告)。 申请事项:请求审判员某某(或书记员某某、鉴定人某某)回避。 事实与理由:本案审判员某某与本案被告某某系同胞兄弟(或: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同事;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接受被告方宴请)。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 申请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提示:事实与理由不要写成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回避审的是关系不是观点;线索尽量提供,如同一律所的执业信息、亲属关系的户籍线索;递交时要求出具收件凭证或当庭记入笔录。

二十、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四句话。

第一,一审独任、二审独任都是 2021 年才扩大的,但都有门槛:一审限于基层且事实清楚,二审限于两类案件且双方同意。看到一人署名先看是不是符合这些条件。

第二,六类案件不许独任。当事人认为违反的,可以在审理中提出异议,法院要审查并裁定。

第三,回避有四种触发:三种关系加一类行为。收一次礼、违规见一次面,都可以成为回避事由,这一条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纪律条款和它是配套的。

第四,回避答复只有三天,不服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法官不停止参与。所以真正能让人停下来的,是第一次申请。

程序顺序是:开庭时审判长先核对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然后问「是否申请回避」。这几分钟是唯一一次当庭要求换人的机会,错过就只能书面申请,还要自己举证说明理由。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三篇。下一篇从第五十一条开始,讲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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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共十一条一千二百三十四字,条均一百一十二点一八。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