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四篇,母篇总则首章与附则见 十八条九百八十五字:三百零六条里,裁定用到一百六十九次,判决只有一百二十八次。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五十一条到第六十五条,十五条,一千六百四十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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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回答的问题是「谁能上桌」:谁能当原告被告,几个人一起告怎么办,人太多了怎么推代表,谁能为公共利益起诉,案外人怎么挤进来,谁可以替当事人说话。

分两节: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一条到第五十九条,九条;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五条,六条。

字数分布很不平均。第一节九条一千三百八十八字,条均一百五十四字;第二节六条二百六十一字,条均四十四字。当事人这一节比代理人那一节厚五倍。

一、十五条的骨架

节条文条数汉字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51—5991,388谁能当、几个人怎么告、第三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60—656261谁能代理、授权怎么写

第一节里最长的是第五十九条,第三人,二百七十五字;最短的是第五十三条,十一个字。

二、第五十一条:谁能当当事人

法条依据

第五十一条两款,四十九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当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三类主体,覆盖了所有民事主体。第三类「其他组织」是个兜底概念,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都在这一类里。

实务中最常用的是「其他组织」这一项。比如想起诉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它属于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当被告;想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告,两个都可以列为被告。

反过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能当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这一点很多人搞错,状子上写「某某商店」,法院会要求改成经营者本人。

三、第五十二条:七项权利、两项便利、三项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二条三款,一百三十字,是当事人权利的清单。

第一款列了七项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这七项按诉讼流程排:委托代理人是准备阶段,回避是开庭之初,举证和辩论是审理阶段,调解是随时可以,上诉是一审之后,执行是判决生效之后。七项走完,一场官司的全流程就下来了。

第二款是两项便利: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三款是三项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三款最后一项最实在:履行生效裁判。这一项不是道德要求,是有强制力支撑的: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还可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四、第五十三条:十一个字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十一个字,全书最短的一条。

十一个字规定了一项制度。自行和解没有程序要求,没有形式要件,不需要法院主持,当事人随时可以谈,谈成了可以撤诉,也可以请法院制作调解书。

对比一下:调解这一章用了七条、三百九十七字,规定了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的主持人、调解的方式、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不成的处理。而和解只用十一个字。

这个反差说明什么?和解不需要规定,因为它不产生法院的文书,除非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而调解是法院的行为,每一步都要有依据。

实务中和解有两种收尾方式,选哪种差别很大:

第一种,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撤诉后,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只能另行起诉。这是和解最大的风险。

第二种,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直接申请执行。

所以和解谈成之后,能不能做成调解书,决定了这份协议是「一张纸」还是「一道令」。实务中如果对方需要分期履行,一定要走第二种。

五、第五十四条:原告能放弃什么,被告能承认什么

法条依据

第五十四条三十四字,两句话: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四个动作,两两对应:原告放弃、变更;被告承认、反驳。

「放弃」是全部不要了,等于败诉;「变更」是改请求,比如把解除合同改成继续履行,或者增加金额。变更请求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可能不被准许。

「承认」是认了,认了之后法院可以直接据此判决;「反驳」是否认,否认之后原告要举证。

「反诉」是被告反过来告原告,不是简单的反驳。反诉要符合三个条件:与本诉有牵连、向同一法院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交了之后,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六、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必要和普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五条两款,一百四十九字,把共同诉讼分成了两类。

第一款定标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这两句对应两种共同诉讼:

第一种,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叫必要共同诉讼。比如几个人共有一套房子,有人要分割,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起当被告,少一个人案子就判不了。这种共同诉讼是强制的,法院应当通知未参加的人参加。

第二种,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叫普通共同诉讼。比如同一栋楼的十户业主都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起诉同一个开发商,标的是同类的,但不是共同的。这种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还要经当事人同意。

第二款定效力: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人生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款是两类共同诉讼最实质的区别:

  • 必要共同诉讼里,一个人认了,其他人承认才对他生效。也就是说,不能一个人把大家的事都定了。
  • 普通共同诉讼里,各人管各人,一个人撤诉不影响别人。

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必要共同诉讼漏列当事人。比如遗产继承纠纷,把所有继承人都列为当事人,漏一个,二审可能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

七、第五十六条:人数确定时怎么推代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九十二字,讲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怎么推代表人。

两个条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属于共同诉讼。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生效,但有一个重要限制: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这四项叫「特别事项」,代表人不能自己决定。因为它们直接处分实体权利,一旦让渡就收不回来。

实务中代表人诉讼的价值在于省事:一百个人告同一个开发商,不用一百个人都出庭,推三五个代表就行。但风险也在这里:代表人如果和被代表的人利益不一致,可能在特别事项上让步。所以法条把这四项单列出来,要求逐一同意。

八、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时怎么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七条四款,二百三十四字,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也就是通常说的「集团诉讼」的中国版本。

流程是四步:

第一步,法院发公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一方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还没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登记。

第二步,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和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第三步,代表人的权限同样受限:变更、放弃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都要经被代表的人同意。

第四步,判决效力扩张: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生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四步是这个制度的核心价值。没有它,集团诉讼就没有意义,因为每个没登记的人都要重新打一遍。

但要注意「适用该判决、裁定」这七个字:不是「判决对他们也生效」,而是他们起诉时可以直接适用已经作出的判决。这意味着他们不用重新举证、重新审理,直接拿结果。

实务中这一类案件常见于消费者群体受损、证券虚假陈述、环境污染。不过真正走到代表人诉讼的并不多,多数是通过示范判决加调解解决。

九、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八条两款,一百七十八字,是公益诉讼的基础条款,2012 年新增,2017 年修改加了检察院。

第一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个关键词要拆开: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列举加「等」字,实际范围由其他法律界定。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都有单行法授权。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分界。一群人各自受损,是私益;受损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才是公益。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是「法律规定」,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哪些组织有资格,由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定。环保法要求社会组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五年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

第二款是检察院的补充起诉权: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起诉;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院的位置是「补位」不是「首选」:法定机关和组织不起诉,检察院才上;他们起诉了,检察院转为支持起诉。

十、第五十九条:三种第三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九条三款,二百七十五字,是这一章最长的一条。三款对应三种完全不同的第三人。

第一款,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举例:甲告乙,说房子是甲的,要求乙返还。丙跳出来说房子是我的,你们两个都别争。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的地位相当于另一个原告,把原被告都当成被告。

第二款,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举例:甲告乙,说乙卖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乙说设备是丙生产的,要求追加丙。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不主张设备归他,但判决结果会影响他要不要向乙承担责任。

注意最后一句: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被判承担责任的,权利受限。

第三款,第三人撤销之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裁判;不成立的,驳回。

这一款是 2012 年新增的,专门对付虚假诉讼:有人串通打假官司把第三人财产判走,第三人可径行起诉撤销原判决,不用走再审。

十一、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五条:诉讼代理人

法条依据

第六十条五十六字,法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不能自己打官司,必须由监护人代理。监护人之间推诿的,法院可以指定,避免案子拖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一条两款,八十七字,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至二人」是硬上限。三个人不行,法院会要求减少。

第二款列了三类可以被委托的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三类之外的人不能当诉讼代理人。所以「找个懂行的朋友帮忙打官司」这件事,除非这个朋友符合第二类或第三类,否则法院不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三款,二百零五字,是授权委托书的规则。

第一款: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口头委托不行。

第二款两句: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这五项叫「特别授权事项」,和第五十六条代表人诉讼里那四项是同一个思路:处分实体权利和终局性程序权利,必须单独授权,不能靠「全权代理」四个字概括。

实务中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的,法院会要求明确列出特别授权事项,否则视为一般授权。

第三款是涉侨的特殊规定: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法条依据

第六十三条四十二字: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一条常被忽略。换了代理人、撤销了授权,只跟代理人说不算,必须书面告知法院,否则法院仍然认为原代理人有权代理。

法条依据

第六十四条五十六字: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定的,但实践中会遇到「有权查、查不到」的问题。所以还有调查令制度,由法院出具调查令,律师持令去有关单位调取。

法条依据

第六十五条五十一字: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条是身份关系案件的特别规定。离婚涉及人身关系,代理人不能代替本人表态。所以本人必须到庭,实在到不了,要交书面意见。

注意「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植物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不到庭。

十二、公益诉讼的三个门槛

第五十八条写得简单,实务要过三关。

第一关,主体资格。不是谁都能当公益诉讼原告。环保领域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消费者领域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这些条款对登记层级、活动年限、信用记录都有要求。

第二关,公共利益。要有证据证明受损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受损的是具体的一百个消费者,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关,诉讼请求。公益诉讼的请求通常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钱一般用于公益目的,不放给个人,这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重要区别。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还要走诉前程序:先发公告或者检察建议,督促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三十日后仍不起诉的,检察院自己起诉。这一步是必经程序,没走就起诉会被裁定不予受理。

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怎么算

第三款的时间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这个起算点比「判决生效之日」对第三人有利得多,因为第三人往往在判决执行到自己头上时才知道。

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一旦发现财产被别人的判决处分了就要立刻行动。

程序上有几个要点:

第一,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起诉,不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

第二,要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果原诉讼中法院通知过第三人参加,第三人自己不来,就不符合这一条。

第三,要有证据证明原裁判内容错误。空口说「判错了」不行。

第四,诉讼请求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不是「确认无效」。

这条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容易混。区别在: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生效裁判本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标的,不否定原判决,只是主张「这个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走哪条路,取决于第三人想要什么结果。

十四、当事人死亡、合并、分立怎么办

这一节讲一个条文没有直接写、但实务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诉讼进行到一半,当事人没了。

第五十一条只规定了谁可以当当事人,没有规定当事人变化怎么处理。规则在司法解释里,落点是三条:

第一,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继承人继承权利的,诉讼继续,继承人成为当事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放弃的,裁定终结。人身专属性的请求(如离婚、解除收养)不能继承,当事人死亡诉讼直接终结。

第二,法人合并、分立。法人被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诉讼;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共同承担。这一点和民法典的债务承继规则一致:合并后的主体承继全部权利义务,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法人终止。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法人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的,由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代表。

对当事人来说,遇到这几种情况要立刻告知法院,不能自己换人。法院没有变更当事人就直接判决,属于程序瑕疵,二审可能发回。

十五、诉讼代理人的三个禁区

律师代理也好,近亲属代理也好,有三条线不能越。

第一条,不能在同一案件里代理双方。这一条不是民事诉讼法明文写的,是律师执业规范和利益冲突规则。

第二条,不能替当事人做没有授权的处分。承认对方请求、放弃请求、签和解协议、提起上诉,都要特别授权。代理人自作主张签了和解,当事人可以不认,但案子已经结了,代价很重。

第三条,不能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这一条踩了不只是输官司,第一百一十四条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对应的提醒就三句:别问律师「能不能两边都说上话」;签字前看清授权委托书列了哪些特别授权;别要求代理人「想办法」搞点证据。

十六、这一篇的数字

三个数字。

第一个,十一个字对二百七十五个字。第五十三条十一个字,第五十九条二百七十五字,相差二十五倍——这一章把绝大部分笔墨给了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唯一「不在案内但要受影响」的角色。

第二个,一至二人,第六十一条的委托代理人人数上限。

第三个,六个月,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限,不变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

十七、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个体工商户被起诉,被告写谁?

写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注明字号。不能只写「某某商店」。

问二:公司欠钱,能不能只告分公司?

可以。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当被告。但执行时如果分公司财产不足,可以申请追加总公司。

问三:十个人一起告同一个装修公司,必须推代表人吗?

不必须。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是两回事:十个人可以各自委托代理人分别起诉,也可以合并审理,只有「人数众多」时才可以推代表人,不是应当。

问四: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能不能在庭上签和解协议?

不能。特别授权事项必须明确列出,「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签和解协议要单独写明「代为和解」。

问五:判决把我的房子判给了别人,我没参加诉讼,怎么办?

两条路: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二是如果已经进入执行,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者否定判决,后者只保住房子。

十八、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四句话。

第一,当事人有三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写经营者,分公司可以单独当被告。

第二,和解只有十一个字,但不产生执行力:要么撤诉(无强制力),要么做成调解书(有强制力)。分期履行的和解必须走后者。

第三,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谁都能当,要看单行法的授权;检察院是补位的,有诉前程序。

第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受损之日起算,不变期间。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四篇。下一篇从第六十六条开始,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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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两节),共十五条一千六百四十九字,条均一百零九点九三。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