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先给结论:共同诉讼分两种,区别只有一句话——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是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审理,不能随便拆开分别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的,才合并审,不合并也不影响另案起诉。必要共同诉讼漏了当事人,法院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普通共同诉讼里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本文先把两种类型的定义讲清,再讲漏当事人怎么办,最后落到实务上的三处差别和两个生活场景。
一、一句话区分: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种类」
结论:看诉讼标的。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同一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这一条法条里同时写着两种类型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要逐字看,因为两种类型的「门槛词」都写在同一句里。第一种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用词是「共同的」,对应的就是必要共同诉讼——几个人对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比如共同继承了同一笔遗产的继承人,围绕同一份遗产分割发生的争议,标的是共同的。第二种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用词是「同一种类」,对应的就是普通共同诉讼——各人的争议标的本是各自独立的,只是类型相同,比如同一小区的多位业主,各自因为自己的物业费被催收而起的争议,标的各自独立、只是同一种类。
第二款还讲了一件很关键的事:一人诉讼行为的效果,取决于有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要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效力。这正好呼应了两种类型在「捆绑程度」上的差别:必要共同诉讼捆得紧,普通共同诉讼捆得松。
二、后果条款:必要共同诉讼「可以自己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
结论: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已经确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这一条是本篇的「后果条款」,它把两种类型的处理方式直接写了出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这条说的是人数众多时的处理。当一方当事人人数很多、又都在起诉时已经确定,可以全体推选一个共同代表人,也可以各自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关键是最后半句: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两种类型的出路不同——必要共同诉讼里,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因为大家标的是共同的,必须一起审,所以当事人亲自上阵;普通共同诉讼里,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因为标的只是同一种类,各告各的完全说得通。这半句是区分两种共同诉讼最实用的判断标尺之一。
三、漏了当事人怎么办:法院通知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
结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这是本篇最实用的一层,因为现实中「告漏了人」太常见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这条给的是两条路。第一条路是法院主动通知:只要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参加,法院就应当通知其参加。第二条路是当事人申请追加: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把漏掉的当事人追加进来。法院对申请要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人参加。这里要特别注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这个限定——它对应的正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这类诉讼缺了谁都不完整,法院才要主动介入。
四、追加时还有几个细节
结论: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要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审理和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这条是第七十三条的「配套细则」,处理追加过程中的两种难缠情形。第一种,如果被追加的人本来是原告,而且他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那就可以不再追加——既然权利不要了,就没有必要拉进来。第二种,如果被追加的人「既不愿意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那就仍然要追加为共同原告,但他不来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审理和判决。这一句很关键,它避免了「只要有人躲着不出面,案子就永远审不下去」的僵局,让程序能够继续往前走。同时,追加时还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保证大家都有知情和应对的机会。
五、实务上的三处差别
结论:一,必要共同诉讼漏了当事人,法院会追加,不能随便拆开分别告;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不合并也不影响另案起诉;三,上诉期的起算另有讲究。
第一处差别在「能不能拆」。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几个人缺一不可,所以不能由其中一部分人单独把案子拆开分别告,漏了人法院也要追加。普通共同诉讼则灵活得多,合并审理是为了省事,不合并也完全可以各告各的,一案的判决不影响另一案另行起诉。
第二处差别在「合并的条件」。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是有条件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不是当事人想合并就一定能合并。反过来理解,普通共同诉讼本来就不强制合并,所以即使最后分开审,也没人吃亏。
第三处差别在「上诉期的起算」。共同诉讼里如果有部分当事人上诉,上诉期怎么算,常常成为程序上的争点。这个问题另有专门规则,可以参阅文末的内链文章,这里不展开。
六、两个生活场景,你该怎么做
结论:先判断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种类」,再决定是「必须一起告」还是「可以各告各的」。
第一个场景:共同继承人不服同一份遗产分割判决。几位继承人对同一笔遗产的分割有争议,标的是共同的,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这意味着不能只挑其中一个人去告,其他人也要一并参加;如果起诉时漏掉了某位继承人,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其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如果被漏掉的是原告、他又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予追加;如果他既不来又不放弃,仍然要被追加为共同原告,他不参加也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你该怎么做?起诉前列一张「权利人都在这张表上」的清单,把继承人的范围核清楚,把遗漏的情况主动向法院说明,避免开庭后反复补充。
第二个场景:同一小区多户业主分别起诉物业费。每户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欠费争议各自独立,只是类型相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这种情况下,可以几户合并起来审,也可以各告各的;即使法院没有合并,也不影响某一户单独起诉。你该怎么做?先评估自己的证据和时间安排,如果愿意联合,可以和邻居商量一致后向法院提出;如果各自情况差别大、不便合并,单独起诉也是完全可行的,不必因为「别人不一起告」而担心自己的案子受影响。
最后补充一句:代表人诉讼另有专门的人数门槛和公告等要求,本文不涉及,遇到具体问题请单独核实,不要想当然套用。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诉讼,要一起参加;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法院同意、当事人同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也可以另行起诉。相关阅读可参阅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上诉,上诉期怎么算?、网上立案怎么操作?与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