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0 至 2020-07-17,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安置房后无偿移交给村名,请问:营改增后,安置房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是… 2. 我公司是一路灯亮化工程公司,主要从事市政路灯销售安装,在销售路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路灯… 3. 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原有的土地房屋已移交本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公司准备注销,已移交的房屋… 4. 道路划标线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还是"其他现代服务"或"居民日常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9… 5. 公司产品交付给国外客户后,保修期内出现质保问题,客户自行处理,我司支付给客户保修费,请问支付… 6.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 7.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 8. 由于疫情的影响员工需要移动办公,并产生公务用途的通讯费支出。公司拟推出通讯费报销项目,员工凭… 9. 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包装饮用水销售,开普通发票正常情况税率要填多少,现在疫情期间要填多少 10. 我司是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中约定“建造下列工… 11. 我司销售硬件的同时提供服务,服务必须依托于硬件才能使用,且服务的销售额超过硬件+服务售价的5… 12. 我公司外购石块,加工建筑用碎石子、机制砂销售,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 个人买卖2005年建的商业房一间,买方、卖方分别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14. 我公司拟用自有土地对外投资入股,请问涉及哪些税,税率分别多少,如何计算? 15. 我公司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中,经常向服务提供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经常说开专票比开普票税率… 16. 浙江省税务局:领导们好!咨询问题: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论保本还是非保本)持有至到期产生的… 17. 道路划标线到底是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请问我具体适用那种增值税率,现在我和我们税务局有分… 18. 接纳税咨询1二、涉及重复纳税,不符合增值税税收原理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 19. 您好,我公司为青岛市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房地产开发,但不是主营,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 20.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回收其他公司使用过的东西,修理后重新出售,这一类属于什么行业,增值税率…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安置房后无偿移交给村名,请问:营改增后,安置房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计税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深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通常情况下,代建房屋以委托方(政府或企业)名义进行立项,土地和后续报建手续均登记在委托方名下,受托方一般不垫付资金,而由委托方承担全部建设费用。 房地产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受托进行房屋代建,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代为立项、垫付建设资金等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代建房屋应根据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缴纳增值税。 ①仅从事代建项目管理的,应就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房地产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取得土地和后续报建手续建设房屋的,属于自行开发房地产行为,项目完工移交委托方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③从事代建管理外,房地产企业为代建项目垫付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的,应就其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属于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则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我公司是一路灯亮化工程公司,主要从事市政路灯销售安装,在销售路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路灯和安装劳分别核算销售额,路灯和安装劳务是否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劳务计征增值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路灯和安装劳务的销售额,我公司增值税是按销售货物征收还是按提供建筑劳务征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原有的土地房屋已移交本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公司准备注销,已移交的房屋土地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税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您可结合实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道路划标线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还是"其他现代服务"或"居民日常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9%?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公司产品交付给国外客户后,保修期内出现质保问题,客户自行处理,我司支付给客户保修费,请问支付保修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税率多少,如何计算的?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甲公司有一块土地,当时的购买价是1000万元,现在进行评估,评估价是1400万元,即增值4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土地增值的400万元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400*20%=80万交,还是按400万元视同销售,即400万元扣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再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假如自然人张三100%持有甲公司股权,现张三要将其拥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甲公司有一块土地,当时的购买价是1000万元,现在进行评估,评估价是1400万元,即增值4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土地增值的400万元,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400*20%=80万交,还是按400万元视同销售,即400万元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再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由于疫情的影响员工需要移动办公,并产生公务用途的通讯费支出。公司拟推出通讯费报销项目,员工凭个人发票在公司规定的限额内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通讯费。我们查询到,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文中“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现咨询如下,1.是否可以按照以上规定,每月扣减300元通讯费报销金额作为免税通讯费,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包装饮用水销售,开普通发票正常情况税率要填多少,现在疫情期间要填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司是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中约定“建造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此工程配套项目合同约定是一栋住宅楼。请问:1、此住宅楼的建造成本是否视同土地成本的一部分,要缴纳契税?2、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我司销售硬件的同时提供服务,服务必须依托于硬件才能使用,且服务的销售额超过硬件+服务售价的50%以上,是否可以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外购石块,加工建筑用碎石子、机制砂销售,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个人买卖2005年建的商业房一间,买方、卖方分别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一、个人转让非住房,销售方涉及的税费种 1.增值税:转让非住房5% (1)非自建: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的2%缴纳; 5.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6.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0.5‰(可减半征收) 7.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无法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核定5%。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8.水利建设基金:根据陕价服发[2013]116号文件,房屋卖方为个人应缴纳的税费不包含水利建设基金。 二、个人购买非住房,涉及税种: 1.契税: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0.5‰(可减半征收)

我公司拟用自有土地对外投资入股,请问涉及哪些税,税率分别多少,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附加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6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中,经常向服务提供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经常说开专票比开普票税率高,一般不愿意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这种说法有没有不同省市执行不同导致的差异?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发生同一项应税行为,在没有享受特定税收优惠前提之下,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较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高的情形。 如服务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浙江省税务局:领导们好!咨询问题: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无论保本还是非保本)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均无需缴纳增值税,理解是否正确?我们认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如下:一、银行理财归属资管产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此,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购入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文的发文背景和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金融活动中各类行为的纳税主体。资管产品底层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贷款服务类(信托产品)或者金融商品转让(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政策文件明确上述产品获得的收益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也就是说债权计划或信托计划利息由管理人全额缴纳增值税,而投资人获得的产品收益投资人不用作为纳税人缴税。综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作为资管产品,银行作为资管人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取得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道路划标线到底是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请问我具体适用那种增值税率,现在我和我们税务局有分歧,能具体告诉我我适用那种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接纳税咨询1二、涉及重复纳税,不符合增值税税收原理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后收益分配给企业。若企业将取得的税后收益再按照“贷款服务”的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么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与企业就同一笔收益按不同的税负分别缴纳增值税,涉及重复征税,不符合增值税流转税的本质。根据以上政策依据及相关理解,我们认为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作为资管产品,银行作为资管人缴纳增值税,银行将已纳过税的收益分配给企业,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产生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望对上述各政策的理解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取得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为青岛市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房地产开发,但不是主营,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在济宁市取得一块土地,该土地一直未进行开发。目前我公司想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格转让给我公司在济宁的全资子公司。首先想咨询我公司开发票的话以什么名义开?是转让无形资产还是转让不动产?再就是想问我们是否需要在济宁市预交增值税?如果需要预交,税率是多少?是否有扣除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式9%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回收其他公司使用过的东西,修理后重新出售,这一类属于什么行业,增值税率是多少,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因此,您可根据您司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0 至 2020-07-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0 至 2020-07-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0 至 2020-07-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