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调解与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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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冷静期内的调解安排、财产与债务临时处理、子女临时抚养、撤回申请与和解效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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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协议目的与范围
一、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争取和好或者就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
二、调解范围包括感情修复、财产处理、债务承担与子女安排。
三、本协议不影响双方依法申请离婚登记或者提起诉讼。
四、双方应在冷静期内保持理性沟通。


第二条 冷静期起算与期间
一、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
二、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共同申请发证。
三、任何一方在冷静期内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撤回后仍需离婚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条 调解方式与安排
一、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专业人士调解。
二、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方案。
三、调解过程可以制作记录并由双方确认。
四、达成一致的,可以形成书面和解方案。


第四条 财产临时处理
一、冷静期内双方应维持家庭财产的现状。
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共同财产。
三、日常合理支出不受限制,重大支出应协商一致。
四、一方违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债务临时处理
一、冷静期内以个人名义新增的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但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二、共同债务的清偿按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处理。
三、一方发现对方虚假举债的,可以收集证据并在离婚时主张。
四、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受本协议影响。


第六条 子女临时抚养
一、冷静期内子女的日常抚养维持现状。
二、双方应保障对方对子女的正常探望与联系。
三、涉及子女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应共同协商。
四、不得向子女传递贬损对方的言论。


第七条 居住与生活安排
一、双方可以约定冷静期内的居住安排。
二、一方要求另一方搬离的,应协商必要的腾退期限。
三、居住安排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学习。
四、涉及共同住房出租、出售的,应协商一致。


第八条 和解效果
一、双方和好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达成和解方案的,可以作为后续协议离婚的基础。
三、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和解方案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协商。


第九条 保密与隐私
一、双方对调解过程与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二、不得将对方隐私向无关第三人披露。
三、涉及子女隐私的应特别注意保护。
四、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法律后果与提示
一、本协议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二、离婚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
三、冷静期内一方转移财产、家暴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与争议无关的义务。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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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冷静期内别动财产。这段时间一方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较为常见,明确维持现状的义务并保留凭证,事后主张更有依据。
  • 撤回申请就想好。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决心离婚,应在届满前及时共同申请发证,避免重新走流程。
  • 子女安排以稳定为先。临时抚养维持现状、保障探望与联系,能减少对孩子的冲击,也避免日后被指一方阻挠探望。
  • 债务要区分清楚。冷静期内新增债务原则上由举债方自担,但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 和解要有书面。口头和好或口头承诺难以举证,达成一致的方案建议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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