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讲工会组织,十条一千零九十个汉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条均一百零九,占全书五千九百八十字的百分之十八点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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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条里「可以」出现十一次、「应当」两次、「必须」两次、「不得」五次、「禁止」零次。十一次「可以」有七次挤在第十一条一条里;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四条则一个语气词都没有——既不设义务,也不给裁量。

这一篇不算工会能替职工争什么,只算三件事:工会怎么建起来、建起来之后怎么不被拆掉、管事的人怎么不被调走。三道门槛全在这十条里:会员二十五人、职工二百人、任期三年或五年。

一、十条的分布:一条占了全章四分之一的字

先摆开看:

条字数「可以」「应当」「必须」「不得」讲什么
第十条1680001民主集中制、选举、近亲属回避
第十一条2507100二十五人门槛、组织员、女职工委员会、联合会
第十二条741011建会必须报批、上级可派员
第十三条1011001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会籍保留
第十四条661000二百人以上可设专职主席
第十五条620000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430000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十七条811000会员大会、三分之一提议
第十八条1160112主席不得随意调动、罢免程序
第十九条1290000劳动合同自动延长

第十一条一条占二百五十字,是全章的四分之一,也是全书第三长的一条。第十六条只有四十三个字,全章最短。

四条零语气词(第十、十五、十六、十九条)加起来三百八十六字,占全章三分之一强。这四条的共同点:讲的都是「是什么」而不是「该怎么做」。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法人资格是什么、任期多长、合同怎么延——定义性条文不需要语气词。

二、第十条:民主集中制加一条近亲属回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
  •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六个句子,六件事:

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二、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四、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五、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出的代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最值得单独说。它管的是「谁来当工会委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能当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这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近亲属」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口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条的立法意图很直接:工会要在单位里代表职工跟管理层谈,如果谈的人是老板的配偶或者子女,谈不成。所以它不是回避「利益冲突」的一般规则,是一条专门的身份排除——不问有没有实际偏袒,只看身份关系。

第六条是工会系统的组织原则: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这一句和第十二条(建会必须报上一级批准)是配套的:批准权在上级,领导权也在上级。所以基层工会不是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它在组织上对上级工会负责,在经费上独立(第四十三条以下),在人事上受上级保护(第十八条)。

三、第十一条:七次「可以」和一道二十五人的硬门槛

第十一条是全章最长的一条,二百五十字,七次「可以」全在这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拆开看,它其实讲了七件事:

一、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二、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三、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 四、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五、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六、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七、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七次「可以」里,三次给了不足二十五人的单位,两次给了女职工组织,一次给了乡镇街道联合会,一次给了产业工会。全条唯一的「应当」,就是那句「二十五人以上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所以这道门槛是硬的:二十五人以上没有选择权,必须建委员会。二十五人以下才有三条路可选。

四、二十五人怎么数:数会员,不是数职工

这一条最容易读错的地方是「会员二十五人」不是「职工二十五人」。

职工一百人的公司,如果只有二十人入会,按字面就不到二十五人的门槛,可以不建委员会,走「组织员一人」那条路。反过来,职工二十人的小公司,如果二十人全是会员,也不到二十五人。

但要注意第十一条第一款说的是「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用人单位」是计算单位,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分公司」。一个集团公司下有五个独立法人子公司,每个子公司各自算自己的会员数,不能合并计算;同一法人下的不同厂区、不同门店,算一个用人单位。

实务里这条常被拿来拖延:单位说「我们入会的只有十八个人,不够二十五」,就不建委员会。应对的办法是把入会率提上去——第三条给了每个人入会的权利,第二十条以下给了工会要求纠正的权利。会员数是可以变的,门槛是固定的。

三个容易算错的场景:

跨法人。 集团公司下有 A、B 两个独立法人,A 有会员二十人,B 有会员二十人。合并算四十人够门槛,但法条说的是「用人单位」,A、B 各自只有一个用人单位,各自二十人,都不够。除非按第十一条第三款「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两家联合建一个。

跨门店。 同一法人下的十个门店,各店会员三人,合计三十人。这是同一个用人单位,够二十五人,应当建委员会——不能按门店拆开说「每店只有三个人」。

劳务派遣。 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上班,但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按字面,会员关系跟着派遣公司走,用工单位的会员数不含派遣工。这也是实务里派遣工建会难的原因:派遣公司人数少、分散,用工单位又不认。二〇二一年新增的第三条第二款(就业形态)没有直接解决这个问题,但给了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当标准的口子。

五、不足二十五人的三条路:各有各的代价

建法条件优点代价
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 25 人也可组织完整、有委员会、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要凑够委员人数、要开会选举、要报批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会员不足 25 人分摊成本、跨单位互助委员会跨单位,议事和经费都要协商
选举组织员一人会员不足 25 人最轻、最快、只需一人没有委员会,重大事项没有表决机制

三条路是并列的「可以」,选哪条由会员自己定,单位不能指定。这一点在实务里很重要:有的单位为了省事,直接指定一个人当「工会联系人」,既不开会员大会也不报批——这不算建会,只是内部指定,第十二条的批准程序一步都没走。

「选举组织员一人」这条路最常见被误解。法条写的是「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三个关键词:选举(不是任命)、一人(只一个)、组织活动(不设委员会)。所以组织员不是「工会主席」,他没有主席的任期保护,也没有第十九条的合同自动延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保护的是「工会主席、副主席」「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组织员不在其中。

这也是很多小单位宁愿选组织员的原因:门槛最低、程序最简。但对职工来说,代价是失去了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和主席的任期保护。二十五人是分界线,线两侧的权利强度不一样。

六、女职工委员会:人数较多才建,较少就设委员

第十一条第二款给女职工组织留了一个弹性条款:「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较多」和「较少」都没有给数字。这是这部法里少数几个明确留白的地方,具体标准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地方规定确定(多数地方按女职工十人或者二十五人划线)。留白的好处是适应不同行业,坏处是单位可以说「我们算较少」。

女职工委员会的地位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它是工会内部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不是独立组织,不单独报批,也不单独取得法人资格。

这一款是二〇〇一年修法时加进来的,二〇二一年保留。它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不是一回事:那条管单位,这条管工会内部设不设机构。女职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的差别只在人数,不在权限——两者都是代表女职工提意见的渠道,最终表决仍在工会委员会或者会员大会。

七、第十二条:建会必须报批,上级工会可以派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
  •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两句话,两个方向。

第一句是对下的:「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是全章两个「必须」之一。注意是「批准」不是「备案」——没有批准,组织就没成立。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单位自己发文成立「工会筹备组」或者「职工之家」不算建会:审批权在上级工会,不在单位。

第二句是对上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这一句是第五十一条罚则的源头——阻挠上级工会派员指导建会,落进第五十一条的处理范围。

八、第十三条: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单位没了会籍还能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三句话,三层意思。

第一层是禁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注意用词是「随意」——不是绝对不许撤销,是不许没有理由地撤销。有理由的撤销要走什么程序,这一条没写,落在上级工会的批准权上(第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层是法定撤销:「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单位没了,工会跟着没,这是唯一一种不需要「批准」的撤销,但要「报告」。

第三层是善后:「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句解决的是职工换单位之后的身份延续问题——会籍不因为原单位注销而消失,可以转到新单位,也可以暂时保留。

会籍这件事在实务里比想象中重要。会籍是会员身份的载体:有会籍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条),才有权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第十七条),才计入第十一条的二十五人门槛。单位注销后如果会籍随之一笔勾销,职工到新单位又得从零开始凑人数,小单位永远建不起委员会。所以这一款是给组织存续留的一条后路,具体怎么转、转多久、由谁保管,交给全国总工会的会籍管理办法。

九、第十四条:二百人以上才可以配专职主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
  •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六十六个字,两道口子。

第一道: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二百人以上是「能设」的门槛,不是「必须设」。这与第十一条的二十五人门槛完全不同:那边是「应当」,这边是「可以」。

第二道: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两个字说明这不是单位单方面定的编制,也不是工会单方面要的人。

专职和兼职的差别,在第十九条会变成一个具体的时间问题:专职主席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的只「延长至任期期满」。两者差的可能就是好几年。

十、第十五条:三层法人资格,基层要看民法典

法条依据

这一条把工会的法人资格分成两层: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是法定的,不需要另外登记;基层工会组织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才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差别在哪里?基层工会要自己去取得资格,取得之后才能独立开账户、独立签合同、独立当原告。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管,诉讼时通常由上级工会出面。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要过的就是这道登记。

拿到法人资格之后,实际差别有三处,都很具体:

一是账户。 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开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单位拨缴的百分之二直接进这个账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不经过单位财务代管。没有法人资格的,经费通常由上级工会或单位代管,用钱要走代管方的流程。

二是诉讼。 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给工会的起诉权,原告要有主体资格。基层工会没有法人资格时,起诉往往要以上一级工会的名义,或者由上级工会授权。

三是财产归属。 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财产要能「是工会的」,前提是工会得是个能持有财产的主体。

十一、第十六条:任期三年或者五年,选几年有讲究

法条依据

四十三个字,全章最短,但影响最实际: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每届五年。

基层可选三年也可选五年,选哪个由章程或者选举办法定。这个选择会连带影响两件事:

一是改选频率。三年一届意味着任期内更容易碰上单位改制、合并、搬迁,届中改选的概率高。 二是第十九条的合同延长长度。任期越长,专职主席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的期间越长。

十二、第十七条:三分之一会员就能把会开起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
  •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八十一个字,两句。第一句是常态: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二句是例外通道: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句里有两个发起主体,用「或者」连接:委员会自己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后者的意义在于会员能绕过委员会——如果委员会长期不开会、或者被单位把持着不开会,三分之一会员联名就能把会开起来。这是第十条第五款「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启动机制:要罢免,先得开会;要开会,三分之一就够。

实务里这条的门槛要注意两点。一是「三分之一以上」按全体会员算,不按到会人数算,也不按职工人数算。二是提议要留下可查的痕迹——书面联名、签名表、送达记录,缺一样都可能被以「没收到提议」为由拖住。

十三、第十八条:主席任期未满,调岗要两级同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
  •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三句话,锁三道。

第一道: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第二道: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两级同意,缺一不可。原单位自己发文调不动,必须本级工会委员会开会同意,再报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道:罢免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这三道锁针对的是一件事:工会主席是选出来的,不是任命的,所以也不能被任命者撤掉。实务里单位想换掉不听话的工会主席,常见三个动作——调岗、免职、改选。第十八条把三个动作全堵上了:调岗要两级同意,免职(罢免)要过半数,改选要按第十六条的任期来。

十四、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自动延长,专职和非专职不一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
  •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这一条是工会干部保护的核心,也是最容易被算错的一条。它把两类人分开:

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也就是说,任几年就延几年,从任职那天起算。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差别举个例子。某职工劳动合同二〇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到期,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担任工会主席,任期五年(到二〇三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如果是专职主席:合同自动延长五年,从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算,延到二〇三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如果是非专职主席:原合同剩余期限(一年半)短于任期(五年),合同延长至任期期满,也是二〇三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这个例子里两者结果一样。差别出现在「任职时合同剩余期限已经长于任期」的情形:非专职的,合同本来就更长,不需要延长;专职的,仍然要延长一个任期的长度,因为「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是从任职之日起算的加长,不看原合同剩多少。

一句话记住:非专职是「补到任期」,专职是「任期之外再加一个任期」。这是法条文字的直译,实务里各地仲裁口径可能略有出入,碰到具体案件要按当地裁判尺度核对。

但书有两种例外: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两种情形下不再延长。

十五、一个算例:合同到期日撞上任期

设某公司职工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当选非专职工会委员,任期三年(二〇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届满),劳动合同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

按第十九条:任职之日(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十个月)短于任期(三年),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延长到二〇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单位如果想在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这时职工有两条路:一条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条是按第八十七条要二倍赔偿金。两条路的赔偿口径不同,前面母篇里算过:劳动合同法的二倍是二倍经济补偿,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年收入二倍是另一回事,两者不能叠加主张。

再看专职的算法。同一职工,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当选专职工会主席,任期五年(到二〇三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劳动合同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按第十九条前半段,「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五年,从任职之日起延长五年,合同延到二〇三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这个结果和非专职的「延长至任期期满」一致,因为任期五年、原合同剩余十个月。

真正的分野在任期届满之后:专职主席的五年任期本身就构成五年的合同保护,任期一满,保护就结束;非专职委员如果原合同本来就长于任期,任期满了合同还在,保护期反而更长。所以「专职保护更强」这句话并不绝对,得看原合同剩余期限和任期的比例。

十六、这一章不算什么

这一章只算「怎么建、怎么保」。以下三件事不在本篇:

一是不算工会建起来之后能干什么。集体合同、裁员意见权、停工协商,在第三篇。 二是不算基层工会里的职工代表大会怎么开。那在第四篇(基层工会组织与经费财产)。 三是不算经费和会费。同样在第四篇。

一个口径提醒:本章「可以」十一次,是从条文原文里数的,包括「可以单独建立」「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这类并列选项。同一句式里的多个「可以」按出现次数计,不按句子计。

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组织怎么落地。另外三篇按内容走:权利和义务那一章九条一千二百五十五字,集体合同、裁员意见、停工协商都在那儿;争议处理那一章七条五百八十七字,仲裁组织里必须有工会代表、总工会还要提供法律援助;基层与经费两章十四条一千一百五十八字,职代会怎么开、百分之二怎么算。母篇在十八条一千八百九十字,讲罚则和救济,全书的数字都在那里对齐。

法条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法名检索核对;本站法条页见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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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工会组织设立、法人登记、专职主席配备的具体标准,各地总工会的执行口径不完全相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自动延长的算法在个案中也可能出现不同理解。具体维权前请核对当地规定,并就个案证据与程序选择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