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十七条,一千八百九十一字,条均一百一十一点二四。
这一章是八章里第二厚的,仅次于救济措施的条均一百四十四点五七。但它的写法和其他章完全不同。
这一篇不算全章逐条讲解,只算一件事:这一章怎么用「禁止」这两个字代替「你有权」。
一、先看这一章的骨架:十七条分五组
十七个条文,按内容分五组:
| 组 | 条文 | 条数 | 字数 | 管什么 |
|---|---|---|---|---|
| 一 | 19、20、21 | 3 | 228 | 三个「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 |
| 二 | 22、23、27 | 3 | 376 | 三个专项禁止:拐卖绑架、性骚扰、卖淫与淫秽表演 |
| 三 | 24、25、26 | 3 | 527 | 三类主体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住宿经营者 |
| 四 | 28、29 | 2 | 259 | 人格权益、关系终止后的骚扰 |
| 五 | 30—34 | 5 | 479 | 健康服务、妇幼保健、生育自由、公共设施 |
五组加起来一千八百六十九字,加上第十八条那句二十二字的宣示,正好一千八百九十一字。
二、三次「不受侵犯」、零次「有权」、十五次「禁止」
这一章最值得说的是三个数字。
「不受侵犯」出现三次:第十九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二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有权」出现零次。全法九次「有权」,没有一次落在这一章。
「禁止」出现十五次。全法十八次「禁止」,十五次在这一章,占百分之八十三点三三。分布在这九条里: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个数字放在一起,这一章的写法就出来了:它不说你有什么,只说别人不许做什么。
第十九条五十二字,两个禁止: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二十条三十三字,一个禁止: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人格尊严。
这两条加起来八十五字,比第八十四条(二百六十五字)的三分之一还少。但它们管的是最常见的两种侵害。
三、第二十一条:一款管胎儿性别鉴定,一款管手术签字
第二十一条一百四十三字,三款,是这一章里内容最杂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一款是宣示加列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四个动词并排,前三个对应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最后一个「买卖」对应拐卖。
第二款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一款在实务里对应的是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本法的功能是把禁止重申一遍。
第三款才是这一条真正的增量,下一节单说。
四、生育手术那一款,改的是「谁说了算」
第三款的原文是: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这一款有两句,第二句是关键。
第一句是同意权。生育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征得妇女本人同意。这是知情同意原则在生育场景的具体化。
第二句是冲突时的排序。妇女和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句解决的是一个现实问题。产科和妇科临床上,经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丈夫或者公婆要求剖宫产、要求保孩子;另一种是家属拒绝签字导致手术延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由近亲属决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本人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把「本人优先」在生育场景里写死了。
要注意这一款的边界:它管的是「生育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是所有医疗行为。而且它只说意见不一致时以本人为准,没有规定家属拒绝签字时医院可以直接手术——那一层要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和医师法的紧急救治条款。
五、第二十二条:三个禁止,一个「不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一百七十一字,两款。第一款三个禁止连着排: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三个禁止对应刑法三个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阻碍解救时可能构成的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是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措施解救,做好安置、救助和关爱;妇联协助和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最后那一句「不得歧视」是全章唯一的「歧视」二字。它管的是被解救妇女回到原籍以后的处境——村里议论、家里排斥、就业受阻。
对应的罚则在第七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十字,没有罚款。
六、性骚扰:定义在二十三条,罚则在八十条
这是这一章里条文最多、也是实务里问得最多的一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款给的是定义加列举: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四种方式:说、写、发、动。这四种覆盖了实务里绝大多数情形——口头荤段子、微信发黄图、偷拍、动手动脚。
第二款给了两条路: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款给了第三条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七、第二十五条:八项措施,全书唯一排到「(八)」的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一百九十八字,列了八项。这是全书唯一一条列到第(八)项的条文。
八项分别是: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这八项是「用人单位合规清单」,可以直接照着做。前六项是制度建设,第七项是救济支持,第八项是兜底。
要注意「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半句——它在第(六)项里,管的是调查处置过程本身不能造成二次伤害。这一层在实务里常被忽略:单位调查性骚扰时公开通报、让受害人和被投诉人当面对质、把聊天记录发到工作群,都违反这一项。
八、对行为人本人,这一部法没有一分钱罚款
这是本篇最需要说清楚的一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第一款: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罚款。三个手段:批评教育、告诫书、处分。批评教育是口头的;告诫书是书面的,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书,不是行政处罚;处分是单位内部的纪律处理。
第二款针对单位: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也没有罚款。
全法只有两条能罚款:第八十一条(住宿经营者)和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都不针对性骚扰行为人本人。
那受害人怎么拿到钱?只有一条路: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民事诉讼。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这条路管的是「认不认这个错」,民事这条路才管「赔不赔这个钱」。两条路可以同时走。
九、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四层义务,二百五十九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百五十九字,三款,是这一章最长的一条,也是全法第二长的一条——仅次于第八十四条的二百六十五字。
第一层,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层,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第三层,不得隐瞒。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层,保护隐私。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层里最硬的是第三层那个「不得隐瞒」。它针对的是学校为了声誉压案子。对应的责任在第八十条第二款——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处分;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十、第二十六条:这一章唯一能被罚钱的主体是住宿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十字,两项义务: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看上去是这一章里最不起眼的一条,但它的罚则是全章最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种处罚手段并用,这在整部法里只此一处。
对比一下: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招录歧视、因怀孕降薪辞退),只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才罚一到五万。住宿经营者不报告,是直接可以吊销执照的。
为什么这么重?因为旅馆、酒店是拐卖、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的高发场所,登记和报告是第一道关口。
十一、第二十八条:人格权益的四种滥用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百七十二字,三款。
第一款是权利清单: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六项加一个「等」。
第二款管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人格权益。「客观、适度」四个字是标准,「夸大事实、过度渲染」是两种典型违规。
第三款两层: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的列举有十一种载体,从广告一直到网络。这一款常被拿来处理「被用作宣传素材」的纠纷——影楼把顾客照片发朋友圈、商家把路人照片做成海报、自媒体把当事人照片配在案件报道里。
对应罚则第八十二条: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注意这里是转致——本法不设具体罚款额度,要看广告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规定。
十二、第二十九条:八十七个字,把「分手以后」写进去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八十七字,两款,是这一章里最短的实操条。
第一款: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款: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条的关键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把家庭暴力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但管不到「已经分手的恋人」。第二十九条把这个缺口补上了: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只要曾经是恋爱、交友关系,终止以后的纠缠骚扰也禁止。
第二款更进一步——「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也可以申请,不要求已经发生。
十三、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部法只提了一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字,全书出现一次,就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一次提到的分量在哪?在于它把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暴力」扩到了「恋爱关系终止后的骚扰」。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保护令,申请条件、审理期限、措施内容、违反后果都写在那三十八条里。本法只做一件事:把入口打开。
实操上要注意三点。第一,申请主体是妇女本人,本法没有规定他人代为申请,这一点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不同(后者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证据要证明「恋爱、交友关系曾经存在」加「终止后的纠缠骚扰」。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见面视频、报警回执都要留。第三,保护令下来以后违反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第三十二条:二十五个字,两种自由
二十五个字:「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这是全章最短的一条,也是全法最短的赋权条。二十五个字里放了两个方向:生的权利,和不生的自由。
这一条在实务里对应三类争议:一是用人单位要求入职承诺几年内不生育;二是配偶或者家庭强迫生育;三是终止妊娠是否需要配偶同意。第一类落到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询问婚育情况、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第二类第三类落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身体权)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手术本人同意)。
二十五个字不解决具体争议,但它给了一个立场:生育是权利,不是义务。
十五、健康那一组:五条四百七十九字,写了三个主体
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四条,五条四百七十九字,条均九十五点八。
第三十条是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疗;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是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三条是制度: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
第三十四条是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五条里只有一条写到了具体的钱和具体的物:第三十一条的妇科乳腺检查(用人单位的成本),第三十四条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政府的成本)。其余三条是体系建设,没有可执行的时间表和标准。
十六、算例一:办公室性骚扰,三条路各走一遍
场景:某公司部门经理多次给女下属发暧昧信息、在团建时搂抱。女下属留了聊天记录和两名同事的证言。
路一,向公司投诉。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依据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有投诉电话、信箱和调查处置程序,调查过程要保护当事人隐私。关键动作是「书面告知」——口头说一句「已经批评他了」不算履行。
路二,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第八十条第一款,公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司给予处分。要争取拿到告诫书而不是口头批评教育——告诫书是书面文书,日后民事诉讼里可以当证据。
路三,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条路并行不冲突。要注意的是第七条那个兜底:这一部法对行为人没有罚款,想要钱只能走民事。
十七、算例二:医美手术家属不同意,听谁的
场景:一位已婚女性要做一例有创手术,本人同意,丈夫坚决反对并拒绝签字。
第一层看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本人同意即可,家属反对不构成阻却。
第二层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里的对象是患者本人。
第三层看边界:如果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意见(昏迷、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轮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由近亲属决定。能表达的时候,第三人没有否决权。
实务上的难处在医院一方——很多医院出于纠纷顾虑,坚持要家属签字。遇到这种情况,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是可以直接引用的条文。
十八、这一章的三处硬地方和三处软地方
硬的三处。
第一处,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这是全章唯一一条直接排除了第三人决定的条文。
第二处,第二十四条的「学校不得隐瞒」。它把压案子的路堵死了,而且背后有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两道责任。
第三处,第二十六条加第八十一条的组合。住宿经营者不报告,可以吊销执照加罚款,这是全法最重的一套处罚。
软的三处。
第一处,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批评教育、告诫书、处分,没有一分钱罚款。想要赔偿只能另走民事诉讼。
第二处,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四条的健康体系。五条四百七十九字,没有时间表、没有量化标准、没有责任条款。
第三处,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肖像使用。罚则第八十二条只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罚多少要翻广告法和民法典,本法自己不说。
这一章的写法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把「不许做什么」写到很细,把「违反了怎么办」留给别的法。
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的账、总则和罚则,见母篇。
- 母篇:八十六条八千一百八十七字:罚则七条只有两条能罚款,最长那条二百六十五字没有「罚款」(八章分账、罚则、总则、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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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 2022 年 10 月 30 日修订、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条文,条文数字经逐条核对。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