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到第九十四条,二十三条,二千五百五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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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条一百一十一。

这是五篇里最长的一段,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九点二七。

三段:社会保险经办四条四百五十六字,社会保险监督八条一千一百四十三字,法律责任十一条九百五十四字。

三个数字先摆出来。

第一个数字:监督章条均一百四十二点八八,全书十二个章里最厚。 八条一千一百四十三字,比生育章(四条二百四十六字)多出八百九十七字。

第二个数字:罚款五处,只在四条里。 法律责任十一章,写罚款的只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其余七条一分钱不罚,只写「责令改正」「追回」「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个数字:全书最长一条与法律责任里最短一条都在这一篇。 第八十条二百六十五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九十四条十九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差十三点九五倍。

这一篇不算社会保险法的全部,只算第七十二条到第九十四条,二十三条二千五百五十三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九点二七。

全书总账在母篇里,前面三篇分别读两险、三险、征缴与基金。这一篇读最后三章:谁来办、谁来管、违法怎么办。

一句话概括这三章在干什么:它先把经办机构养起来(钱由财政保),再把监督的工具发给四个主体(人大、行政、财政审计、社会),最后把违法后果分成四档(改正、退钱、罚款、追刑责)。

一、三段厚薄:一百一十四、一百四十二点八八、八十六点七三

项经办章监督章法律责任章
条数4811
条文汉字4561,143954
条均114.00142.8886.73
「应当」5103
「可以」250
「不得」030
列举项035
最长条第七十四条 248 字第八十条 265 字第八十九条 188 字
最短条第七十五条 40 字第七十八条 37 字第九十四条 19 字

三段的重心完全不同。

经办章最短,四条四百五十六字,条均却有一百一十四——因为它每条都在讲具体职责,没有一句空话。

监督章最厚,八条一千一百四十三字,条均一百四十二点八八。这一章是整部法里唯一一处把「监督」拆成四个主体、五种手段的地方。

法律责任章条数最多,字数却只有九百五十四,条均八十六点七三,比全书条均还低一点八。原因是它的写法极简:一句「责令限期改正」,一句「处…罚款」,不解释、不论证。

二、第七十二条:经办机构的钱由财政保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一百一十九字,两款。

第一款: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二款: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核心,也是整部法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

它说的是:经办机构不靠社保基金养活自己。人员工资、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全由财政出。

这一句切断了「多收钱多提成」的动机。如果经办机构的经费从基金里提,它就有动力多收、少付;财政保障以后,收付与自身利益脱钩。

这句话在实务里的价值:遇到经办机构以「经费不足」为由拖延支付,可以直接引这一款——经费不是理由,财政有保障义务。

三、第七十四条:二百四十八字,记录与查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百四十八字,四款,是经办章最长的一条。

第一款: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二款: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缴费等数据,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第三款: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待遇享受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第四款: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查询、核对缴费和待遇记录,要求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款里最关键的是第三款的「免费寄送」和第四款的「免费查询」。

社保稽核能查清单位缴了多少,前提就是这一条把记录义务压在经办机构身上。记录不全、记录错了,责任在经办机构,不在参保人。

「免费」两个字也不是客套。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各写一次免费,意思是这两项服务不许收费——这在一些地方曾经是要收工本费的。

四、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人大监督与行政检查

第七十六条七十八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这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渠道。对个人来说用处有限,但它意味着社保基金每年要过一次人大的审议。

第七十七条九十九字,两款: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款的那个「不得」,是整部法里唯一一处直接约束「被检查对象」的禁止性规定。拒绝检查、谎报瞒报,本身就是违法。

这一条也是劳动监察举报能推进的条文基础。劳动保障监察查用工、查社保,依据就在这里。

五、第七十九条:二百三十六字,三项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百三十六字,两款,是全书第四长的一条。

第一款:行政部门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款给了三项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相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项措施里最硬的是第一项的「封存」。封存资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把证据锁住。

第二项的「询问」也不是随便问问——要求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是带强制性的。

第三项最关键:制止加责令改正。这一项针对的是挪用,也就是基金章那五个「不得」被违反的情形。

六、第八十条:二百六十五字,全书最长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
  •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二百六十五字,三款,全书最长的一条。

第一款: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四类代表:单位、参保人、工会、专家。这是社会保险领域唯一一个法定的三方加专家机制。

第二款: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一句是实的——监督委员会有独立的审计权,不用等行政部门安排。

第三款:监督委员会发现问题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注意两个「建议」:改正建议、处理建议。监督委员会没有处罚权,只有建议权。这是它的定位——社会监督,不是行政监督。

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保密与举报

第八十一条六十六字: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任何形式」四个字,把口头、书面、电子传输全包括进去了。违反的后果在第九十二条:处分加赔偿。

第八十二条一百四十八字,两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五个部门(行政、卫生、经办、征收、财政审计)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这一条有两个要点。

第一,举报人不限身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

第二,不得推诿。 三个「应当」加一个「不得」,把踢皮球的路堵住:不属于自己管的,要书面通知并移交,不能不接。

实务里的用法:投诉被拒,先看对方有没有出具书面移交通知。没出具就是违反这一条。

八、第八十三条:三条救济路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百一十四字,三款,是全书第五长的一条,也是这一部法里最实用的一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款三条路,被告不同、程序不同:

对征收机构(今天是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经办机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用人单位——调解、仲裁、诉讼,或者要求行政部门处理。

最容易走错的是第三款:与单位的社保争议,很多人直接去法院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正确路径是先仲裁,或者走行政投诉。这一点的细化规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社保类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复议前置这些细节,各地掌握不完全一致,动手前要先确认。

九、第八十四条:不登记,罚应缴额一至三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五字,一句话,两处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处罚款的算法不一样:对单位按「应缴数额」的倍数,对个人按「定额区间」。

这是这部法罚则的一个基本结构:罚单位按比例,罚人按定额。

单位罚一倍至三倍,基数是应缴额——不是工资总额,不是营业收入。所以欠得越多,罚得越多。

个人罚五百至三千,与欠缴数额无关。这一档定得不高,原因是它对个人的威慑靠的不是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个身份标签。

十、第八十六条:万分之五一天,加一至三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字,一句话,两种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万分之五一天,一年是百分之十八点二五。

这个比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比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低。它的作用是让欠缴比借钱贵——欠着不缴,成本高于融资。

滞纳金和罚款是两笔,不是二选一。滞纳金随欠缴时间自动产生,罚款要等「逾期仍不缴纳」才启动。

社保滞纳金和滞纳金两个落点讲过算法;滞纳金能不能减免、由谁批,各地口径不同,法里没写。

十一、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二至五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百四十二字,一款,讲服务机构骗保。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种后果叠加:退钱、罚款、解约、吊证。

第四种最狠——吊销执业资格,对医生、药店负责人来说是职业生涯的终止。

法条依据

六十一字,讲个人或单位骗待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与第八十七条的差别:第八十七条是骗「基金支出」(服务机构),第八十八条是骗「待遇」(参保人、单位)。两条都罚二至五倍,但第八十七条多了「解除服务协议」和「吊销执业资格」。

骗保的刑事路径: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诈骗罪);医保领域另有专门口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医保骗保、医保骗保责任三个落点把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分界讲过。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后果这一篇是专讲这条的。

十二、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五种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一百八十八字,五项,全部指向经办机构。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二)未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待遇记录等数据、个人权益记录;(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后果三层: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最有用的是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是经办机构最常见的违法形态。待遇算少了、拖几个月不发,都落这一项。

第四项「丢失或者篡改记录」——记录丢了,参保人举证极难。这一项把责任压在经办机构身上。

注意这一条没有罚款。对经办机构不罚钱,只责令改正、赔偿、处分。原因是它的经费来自财政,罚款等于财政左手罚右手。

十三、第九十一条到第九十四条:追回、处分、刑责

第九十一条八十七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追回」不是处罚,是恢复原状。挪了多少,退回多少;赚了的,没收。

第九十二条九十九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三十七字: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保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十九字,法律责任章最短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个字,一个兜底条款。它意味着第十一章所有条文后面都挂着一条刑事通道:骗保可能构成诈骗罪,挪用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渎职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刑法里的具体对应,要按行为性质一个个找,不能笼统说「社保违法就是犯罪」。

十四、罚则密度:十一条里七条不罚钱

把法律责任十一章按后果分类:

后果类型条数条文
罚款4八十四、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
责令改正或追回5八十五、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
处分4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
刑事责任1九十四

(第九十三条只写处分;同一条可能同时落两类,所以合计大于十一。)

十一条里七条一分钱不罚。这七条的对象是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权力不罚钱,只改正、赔偿、处分。

罚钱的四条全针对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参保人。

这个分布说明立法者的取舍:对公权力用内部追责,对市场主体用经济制裁。

再看倍率,全书只有三档:一倍至三倍(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二倍至五倍(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万分之五一天(第八十六条滞纳金)。没有第四档。

倍率的确定也不是随便定的:一倍至三倍对应「该缴未缴」,二倍至五倍对应「骗取」。前者是欠,后者是骗,性质不同,倍数不同。

十五、口径:几个数字怎么来的

「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面的正文。第八十条二百六十五字,是从「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数到「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三章的界线按章切:第九章经办起于第七十二条、止于第七十五条;第十章监督起于第七十六条、止于第八十三条;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起于第八十四条、止于第九十四条。

「罚款」按出现次数计:第八十四条两处(单位一处、责任人一处)、第八十六条一处、第八十七条一处、第八十八条一处,合计五处;落在四条里。

「情态动词」按「应当」「可以」「不得」「必须」四个词计。法律责任章十一条里九条一个都不带,只有第九十条(两处「应当」)和第九十二条(一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带。

十六、六个坑

第一个坑:把社保争议一律去法院起诉。 第八十三条分了三款三条路。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的,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用人单位的,先仲裁。直接起诉与单位的社保争议,会被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个坑:以为举报要有身份。 第八十二条写的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要求利害关系,也不要求实名(实名便于反馈,但不是受理条件)。

第三个坑:以为经办机构拖延支付只能等。 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把「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列为违法情形,后果包括赔偿。这是可以直接主张的。

第四个坑:以为滞纳金和罚款是二选一。 第八十六条两个都写:滞纳金按日自动产生,罚款要等逾期仍不缴。

第五个坑:以为骗保只退钱。 第八十八条是退钱加二至五倍罚款,数额大了还有刑事。只退不罚的情况,法里没有。

第六个坑:以为对经办机构也能罚钱。 第八十九条没有罚款。对经办机构的手段是责令改正、赔偿、处分。想让对方「疼」,得走赔偿这条路,不是要求罚款。

十七、接着看

这一篇算的是经办、监督与法律责任,二十三条二千五百五十三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九点二七。到这里,社会保险法九十八条八千七百二十一字,五篇读完。

回头看这一族的结构:五险实体四十七条占四十三点一六,程序条款三十八条占四十八点零八。程序比实体多,罚则里对公权力不罚钱——这两点是这部法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想按问题找答案,社保不缴去哪投诉讲受理分工,社保争议要哪些证据讲举证,社保补缴与社保争议全流程讲步骤。全族五篇在法条深读里,这类争议归在劳动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通过,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九十八条、八千七百二十一字,条均八十八点九九;本篇解读第七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二十三条二千五百五十三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九点二七。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