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社保滞纳金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征收机构按日万分之五加收的款项,与罚款并行,补缴时一并入库。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主体是用人单位;行为是未按时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含漏缴、少缴、逾期缴);起算点自欠缴之日;标准是按日万分之五。

先把数字算清楚。公式是:欠缴金额 × 0.05% × 欠缴天数。欠 1 万元、欠 100 天,滞纳金 500 元;欠 10 万元、欠一年,滞纳金 18250 元。折算成年化约 18.25%(0.05% × 365),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得多,欠得越久越滚越大,这就是为什么补缴案件里滞纳金常常超过本金。

这里有一处必须点名的冲突,也是读者最容易被网上旧文带错的地方。1999 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即 2‰)的滞纳金;2010 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2018 年修正时未改动。两者相差四倍。现行标准是万分之五,不是 2‰: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征缴暂行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二是新法优于旧法——2010 年的法律覆盖 1999 年的条例。实践中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系统一律按万分之五计收,2‰ 那条早已不再适用。凡看到「社保滞纳金按日 2‰」的说法,可以直接判定为过时信息。

滞纳金针对的是单位,不是个人。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是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写明的法定义务;单位没有代扣、没有代缴,责任都在单位,滞纳金也由单位承担。职工不需要为单位的欠缴行为买单,单位也无权要求职工补交滞纳金。至于单位垫付的个人应缴本金,能否向职工追偿,属于双方另一层关系,与滞纳金的承担主体是两回事。

滞纳金与罚款是两回事,可以并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把两者写在同一句里但性质不同:滞纳金是补偿性的,按日累计、随本金浮动,目的是填补基金的时间损失;罚款是惩罚性的,标准是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由行政部门作出,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所以补缴场景下常见的组合是:补足本金 + 加收滞纳金 + 另处罚款,三项并行不冲突。另外,补缴完成后滞纳金一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伤,另有一条同标准的路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标准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一致,注意这一条用的是「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表述,含义相同。同条第二款还有一句更要紧: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补缴之后,由基金和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补缴不能追溯报销补缴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待遇。

滞纳金有没有上限,实务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社保滞纳金是否受这一限制,各地口径不一:有的地区按不超过欠缴本金执行,有的地区不作封顶、按实际天数全额计收。这个问题没有全国统一答案,以当地征收机构的执行口径为准,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一定能封顶,也不要在申辩时把封顶当成确定的权利。

追缴能追多久。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征收,实务中多数地区认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二年时效,可以追溯至欠缴发生之日;也有地区按当地口径把握追溯期限。这一点同样没有统一规则,处理陈年欠缴时,先问清参保地征收机构的做法,再估算金额。

征收机构的强制手段是递进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给了三步:第一步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第二步逾期仍不缴的,可以向银行查询存款账户,并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划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三步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所以「拖一拖就过去了」在制度上不成立,拖得越久,滞纳金越高,强制手段也越硬。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社保滞纳金社保罚款公积金欠缴民事迟延履行金
性质补偿基金时间损失,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滞纳金制度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督促
计算欠缴额 × 0.05% × 欠缴天数欠缴数额 1—3 倍只责令限期缴存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作出主体社保费征收机构有关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法院
能否并用与罚款可并用与滞纳金可并用逾期不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其他执行措施并用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同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还有两个容易混的概念。利息:社保滞纳金是法定加收,不是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上不适用借款利率,也不会因单位与职工的约定而变化。补缴本金:滞纳金随本金而生,本金不补,滞纳金不会单独消灭;只缴滞纳金不缴本金,征收机构仍可继续追缴。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社保断缴几年,滞纳金怎么算? 答:按欠缴金额乘以万分之五再乘欠缴天数,分段计算——每一年度或每一月的欠缴额各自从欠缴之日起算到实际补缴之日。断缴三年、每月欠 2000 元,粗算下来滞纳金约为本金的四分之一,欠得越久、比例越高。这里的「断缴」如果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后自己没续缴),不产生滞纳金,因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不适用强制征缴;只有单位应缴未缴才有滞纳金。

问:网上说社保滞纳金是每天 2‰,到底哪个对? 答:万分之五对。2‰ 出自 1999 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冲突,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已不再适用。2‰ 折年化超过 70%,现实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征收标准。看到按 2‰ 算出来的数字,一律重新算。

问:滞纳金会不会超过欠缴本金? 答:有可能,而且实务中经常超过。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社保滞纳金是否适用该条,各地把握不同,有的地区封顶到本金,有的不封顶。建议按不封顶先估算风险敞口,再向当地征收机构确认实际口径。

问:员工要不要自己承担滞纳金? 答:不要。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未扣未缴的责任在单位,滞纳金也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从工资里扣所谓「滞纳金」或「补缴手续费」,属于违法扣款,可以要求返还。

问:单位补缴以后,滞纳金交给谁、进谁的账? 答:随社会保险费一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由征收机构计收,不是交给员工个人,也不进单位的账。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滞纳金是否封顶、追缴期限长短各地执行口径不同,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并以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核定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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