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08 至 2020-07-1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是生产型工业出口企业,要出口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2013年购进,至今已使… 2. 党建活动取得的旅行社开具的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3. 墓穴租赁业务涉及土地增值税吗?所得税抵扣对票据有哪些要求? 4. 原材料因过了保质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其成本金额是否可以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5. 2019.45号文件第八条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是什么… 6. 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2020年6… 7. 我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机动车销售发票3张,并于当月认证,但是由于财务人员计算错误,该部… 8. 请问税盘第二年的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扣? 9. 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怎么抵扣? 10. 机构所在地城建税5%,工程所在地城建税7%。增值税及附加税正常计提、预交,工程所在地按预交增… 11.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司2018年向房东租赁一幢商业用房,租期20年,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12. 使用差额征税并且免征增值税的旅游服务行业,其对应的可差额成本是否可以留抵?申报表上填写在哪里… 13. 国有企业发生党团组织活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14. 我司取得留抵进项留抵退税,并在相应的所属期做了进项转出。我司也有进项加计抵减,对于此部分转出… 15. 尊敬的河南省税务局: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假定预售阶段根据政策要求按3%预缴增值税600… 16. 公司是2020年4月注册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资质是对外提供机械租赁。同时4-5月融资租… 17. 您好,请问,2020年7月9日深圳地铁开具的“区块链”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税额?请问,有相关法… 18. 2020年2号公文,增量留底和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我单位享受即征即退,于6月30日,将20… 19.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黄金的多金属矿山企业,用于生产的进项每月按金销售比重转出进项税额。现在用于井… 20. 我们是河北省的公司,2017年4月与另一家河北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是当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是生产型工业出口企业,要出口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2013年购进,至今已使用7年,用于我司生产使用,生产后的货物有用于国内销售,也有用于国外销售。这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属于贸易出口了,因一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出口方式,所以本项业务只能申报免税出口收入;税务要求对于免税出口的货物,应按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做进项转出,那么我司需要进项转出的税额是按照是按照哪一种方式呢?1.原2013年购进的发票上的进项税额。2.原值扣除已使用的折旧后,用剩余的残值x13%.,文件依据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党建活动取得的旅行社开具的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墓穴租赁业务涉及土地增值税吗?所得税抵扣对票据有哪些要求?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原材料因过了保质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其成本金额是否可以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019.45号文件第八条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是什么意思,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申报期抵扣的不是申报期当月认证的发票,是不是不用进项转出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2020年6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打算出售该房产,请问销售这项业务是适用征收率还是适用一般税率?如果适用一般税率,那之前房产没有抵扣进项可以红冲在重新开具进项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9%。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发票,不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不可开具红字发票。
我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机动车销售发票3张,并于当月认证,但是由于财务人员计算错误,该部分税款5867.25元,并没有于次月申报抵扣,请问我这部分税款可以在以后月份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请问税盘第二年的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怎么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如有疑问
机构所在地城建税5%,工程所在地城建税7%。增值税及附加税正常计提、预交,工程所在地按预交增值税的7%缴纳城建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附加税时,能否全额抵扣预交的城建税?当地税务局要求我司在异地预交的7%的城建税只能按5%抵扣,异地多交的2%不允许抵扣,这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哪条政策支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74 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司2018年向房东租赁一幢商业用房,租期20年,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90号文,租入不动产的相关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请问:此处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的销项税额是指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之和?非常感谢税务领导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使用差额征税并且免征增值税的旅游服务行业,其对应的可差额成本是否可以留抵?申报表上填写在哪里?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1】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如属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已用于抵扣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国有企业发生党团组织活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司取得留抵进项留抵退税,并在相应的所属期做了进项转出。我司也有进项加计抵减,对于此部分转出,申报当月是否需要调减进项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尊敬的河南省税务局: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假定预售阶段根据政策要求按3%预缴增值税6000万,房屋竣工交付后申报增值税,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万-进项6000万=4000万(不考虑土地抵减),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申报增值税4000万-预缴增值税4000万=0,请问剩余的2000万预缴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您单位当时预缴增值税为6000万,纳税义务发生时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为4000元,未抵减完的2000元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司是2020年4月注册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资质是对外提供机械租赁。同时4-5月融资租赁几台机械,主业务是对外提供机械租赁,目前业务还未展开没有结算收入,但是有融资租赁机械的进账和其他进账。请问是否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账务上计提10%加计抵扣增值税,然后结转下期留抵?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根据贵司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您好,请问,2020年7月9日深圳地铁开具的“区块链”发票,是否允许抵扣税额?请问,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2020年2号公文,增量留底和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我单位享受即征即退,于6月30日,将2019年11月取得的增量留抵退税缴回,现申报增值税,我单位该如何将缴回的税款反映申报表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黄金的多金属矿山企业,用于生产的进项每月按金销售比重转出进项税额。现在用于井下巷道基建进项税可以抵扣了,这类抵扣是否类似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抵扣一样,用于设备购置的进项可以全额抵扣,不在按金销售收入比重转出,因为这跟设备一样,不是专门用于采(选)金的巷道,我理解对吗,请指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如属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
我们是河北省的公司,2017年4月与另一家河北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是当时没有给我们发票,我们现在还能要求他们开票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说发票多少时间内不开就不能开或者不能抵扣我们的成本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08 至 2020-07-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08 至 2020-07-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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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08 至 2020-07-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