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等,目的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时先筑一道隔离墙。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它的三个特征决定了它的实用价值:独立程序(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不收费不担保(零门槛)、审查快速(一般七十二小时、紧急二十四小时)。

关于这项制度,流传最广的两个误解必须先破除。第一个误解是「要离婚才能申请」。保护令是独立程序,与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无关;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离婚之后仍然可以申请,恋爱关系终止之后同样可以申请。第二个误解是「要被打得很严重才能申请」。法律的门槛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不是「构成轻伤」。经常性的谩骂、恐吓、威胁,长期的经济控制与人身限制,反复的跟踪骚扰,都可以构成家庭暴力;甚至暴力还没有发生、但危险已经现实存在,也可以申请。

第三个需要厘清的是适用对象。二〇一六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把保护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同时用第三十七条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适用,同居情侣、离异后仍同住的前配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由此纳入。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又向前走了一步,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并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条把保护令的射程从「共同生活」扩展到「曾经交往」——分手后被反复纠缠的人,从此有一个可直接申请的司法工具,不必等到对方动手。

本词条按「能否申请→如何申请→法院怎么审→拿到后怎么用→对方违反怎么办」五层展开;家暴的认定标准与取证方法另有专门词条,此处只在必要处点到。

构成要件

一、申请人须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代为申请人。 依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是「当事人」,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人。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这一款解决的是最需要保护的那部分人——失智老人、被控制通讯的受害人、被威胁不敢出门的妻子——的申请资格问题。代为申请时,代为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当事人无法自行申请的材料,以及双方的亲属关系或者职责关系证明。

二、被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的人。 依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一条的射程比字面看起来更宽:同居情侣、离婚后仍同住的前配偶、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与父母、寄养关系中的共同居住人,都可以是被申请人。需要区分的是「曾经共同生活但已分开」的情形——此时第三十七条不再适用,但如果双方曾是恋爱、交友关系,可以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申请,请求事项限于禁止纠缠、骚扰与禁止泄露传播隐私,不包括「责令迁出住所」。

三、申请事由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依第二十七条,申请保护令需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立法意图很明确:保护令是预防性措施,不是事后惩罚,故不要求暴力已造成实际损害。判断「现实危险」,实务中看五个方面——施暴人有无暴力史、有无威胁性言语或持械行为、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悬殊、受害人是否处于无法逃离的处境(被控制经济、被限制通讯、被跟踪)、有无酗酒吸毒等加剧因素。五项不必全备,综合形成「较大可能性」即可。

四、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身体侵害与精神侵害,不限于殴打。 依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务中以下四类常被忽视但已被广泛认可:一是经常性侮辱、贬损、威胁(含威胁杀害、威胁伤害亲属、威胁曝光隐私);二是经济控制(没收收入、限制就医、按次给生活费并附羞辱性条件);三是社交隔离(禁止外出、工作、与亲属联系);四是跟踪骚扰(单位门口守候、电话短信轰炸、安装定位设备)。四类往往不留伤痕,却同为控制手段,取证方向与身体暴力不同。

五、申请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有三条连接点。 依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个连接点是并列关系,申请人可以择一提出,法院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推诿后不告知。实务中最常用的是申请人居住地——受害人搬离共同住所后,可在新住处所在地法院申请。

六、申请形式灵活,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且不收费用、不需担保。 依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形式,真正值得注意的是配套规则:申请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也不需要先交纳任何保证金。这两点把它与财产保全区分开来——后者要担保、要交费,保护令都不要。立法者的考虑很实际:面临人身危险的人,往往既没有钱也没有时间。

七、法院审查期限是七十二小时,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 依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这个期限是硬性的,从「受理」起算,不以「立案登记」或者「补充材料齐备」为起算点而无限延后。实务中可以主张紧急的情形包括:被申请人正在或者扬言实施暴力、被申请人已多次到申请人住处或单位纠缠、被申请人持有凶器、申请人是孕妇或者怀抱婴幼儿、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生活。提出紧急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单独列一段说明紧急理由,并附相应证据。

八、证明标准低于普通民事诉讼,是「较大可能性」。 这是保护令能否签发的关键。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只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使法官相信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较大可能,即应签发,不需要达到「确定发生」的程度。这一标准与保护令的预防功能相匹配,直接效果是: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微信威胁截图、邻居证言、就医记录,这几类材料组合起来通常就足以支撑签发,不必等到伤情鉴定结论出来。

九、保护令的内容有四类,可以组合适用。 依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四项是兜底条款,实务中出现过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所、学校、单位二百米范围内活动、禁止通过第三人间接接触、禁止处分共有住房等具体内容。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应当写得具体可执行——「禁止骚扰」过于笼统,「禁止拨打申请人电话、禁止到申请人工作单位及住所一百米范围内活动」才便于执行和追责。

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可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依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这里的延长没有次数限制,但每次都要在失效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实务建议是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延长申请,附上期限内被申请人是否再次施暴、是否违反保护令的记录——有违反记录的,延长申请几乎不会被拒。

十一、违反保护令的后果分三层,最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依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构成犯罪」,实务中主要指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护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除了司法机关的处罚,违反保护令的记录还是后续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证据。

十二、保护令是独立程序,与离婚诉讼互不依附,但可以互相支撑。 一方面,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也不因为在离婚诉讼中而被吸收;离婚判决生效后,如果仍面临骚扰威胁,可以再次申请。另一方面,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具有证据效力:法院签发保护令本身就意味着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初步认定,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与多分财产。反过来,如果离婚诉讼中已经查明存在家庭暴力,可以直接作为申请保护令的基础事实。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告诫书治安管理处罚人格权侵害禁令刑事强制措施
作出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检察机关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不收费不担保公安机关依职权公安机关依职权或报案当事人申请依职权
前提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情节较轻、不予治安处罚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人格权、正在或即将实施涉嫌犯罪
主要功能事前隔离与预防书面警告与事实固定事后惩罚事前制止保障诉讼进行
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可延长无期限,长期有效一次性处罚至侵害行为停止依附于诉讼阶段
违反后果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刑责可作为后续处罚与诉讼的证据罚款、拘留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刑责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组区分是保护令与告诫书。二者最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发生在「还没有打成轻伤」的阶段。差别在于: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书,性质是书面警告加事实记载,本身不产生隔离效果;保护令是法院裁定,可以直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禁止接近。实务中的正确做法是两条都用——先报警拿到告诫书固定事实,再拿告诫书去法院申请保护令,告诫书就是最好的证据。

第二组区分是保护令与治安处罚。治安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功能是惩罚;保护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功能是预防。二者不互相替代:被申请人打人后被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回家仍然威胁受害人,此时仍然需要保护令;反过来,已经有保护令在身,被申请人仍然施暴,公安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组区分是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二者都是法院在实体诉讼之前作出的临时性裁定,程序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不同: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比如持续散布隐私、诽谤、偷拍传播;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于家庭暴力及特定关系中的骚扰纠缠。二者可以并用——分手后被传播私密影像并持续骚扰的,既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骚扰,也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停止传播、删除内容。

第四组区分是「家庭成员」与「共同生活的人」。这个区分决定适用哪一条法律。家庭成员之间直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依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程序与措施完全相同;既不共同生活、也不是家庭成员的(如已分手的恋人、已搬离的前配偶),不能走第三十七条,要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请求事项限于禁止纠缠骚扰与禁止泄露传播隐私,不能请求迁出住所——因为对方本来就不住在申请人的住所。

第五组区分是保护令程序与离婚诉讼。保护令是特别程序,审理周期以小时计,审查对象限于「是否存在家暴或者现实危险」,不处理财产、子女、婚姻关系;离婚诉讼是普通程序,周期以月计,审查范围包括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二者在证据上互通,在结果上互不绑定:保护令被驳回,不等于离婚诉讼中不能认定家暴(证明标准不同);离婚被判决不准,也不影响保护令继续有效。

第六组区分是保护令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服务于刑事诉讼的进行,附随于刑事案件;保护令独立于任何刑事案件,即便施暴人未被立案,受害人仍然可以申请。实务中二者可能同时存在:施暴人因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同时被法院判令禁止接近受害人——此时违反保护令可以成为撤销取保候审、予以逮捕的理由之一。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脱离危险,再考虑法律程序。 正在遭受暴力或者刚刚逃离的,第一动作是报警(拨打一一〇),要求出警并出具受案回执;有伤情的立即就医,要求医生在病历中如实记载受伤原因(「被丈夫殴打致左前臂肿胀」比「外伤」有用得多);无处可去的,可以到民政部门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投靠亲友。法律程序需要时间,人身安全不能等——先安全,再维权,这个顺序不能颠倒。

第二步:按保护令的需要固定证据,不必等伤情鉴定。 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需要的是能说明「有暴力、有危险」的组合材料,不是完美的鉴定结论。优先级从高到低:报警回执与出警记录(最有力,务必索要)、伤情照片(拍清日期与部位,当天拍)、医院病历与诊断证明、威胁性微信短信与通话录音、邻居与亲属的书面证言、单位或学校的情况说明。施暴人写过悔过书、保证书的,一定要留存原件——这类材料在保护令案件中证明力极高。

第三步:确定向哪个法院申请。 三个连接点择一: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均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搬离共同住所的,优先选现居住地法院,避免在法院门口再次遇到施暴人。不确定的,可以先打受诉法院诉讼服务热线询问,或者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导诉台咨询,说明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有专门的窗口和引导。

第四步:写申请书,请求事项要具体可执行。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写明双方关系,写明请求事项,写明事实与理由。请求事项建议按四层写:一是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含殴打、威胁、恐吓、辱骂);二是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特定近亲属(列明姓名),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第三人等方式联系;三是禁止进入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写明地址)周边一定范围;四是有共同住所且不宜继续共同居住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事实与理由部分按时间顺序写,每一次暴力或者威胁单独成段,注明时间、地点、行为、后果、证据。示范文本可以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第五步:提交材料,一次交齐。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同居的提交共同居住证明如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居委会证明)、证据材料及清单。口头申请确有困难的,法院会记入笔录,不必强求书面。材料不齐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会直接驳回——如果遇到要求「先做伤情鉴定再来」的,可以明确说明保护令不以伤情鉴定为前提。

第六步:配合法院询问,重点说明「现实危险」。 法院通常会询问申请人本人,可能采用电话、视频或者到庭方式,紧急案件可能当天就问。询问的核心是「现实危险」,应当如实说明:对方有没有说过要杀你、要伤害你的家人;有没有到你单位或住处堵过你;有没有砸东西、持械、尾随;你有没有地方可去;对方能不能找到你。不要因为觉得「说出来丢人」而略过细节——这些细节正是法官判断危险程度的基础。全程程序与材料清单可对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流程。

第七步:拿到裁定后,确认送达与执行。 保护令作出后,法院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抄送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应当确认三件事:裁定书原件是否拿到;被申请人是否已经收到(未送达的,保护令对被申请人不生效);公安机关是否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执行由法院负责,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建议申请人把裁定书复印若干份,一份随身携带、一份交给物业或者单位保卫部门、一份交给子女学校,以便在紧急时快速说明情况。

第八步:期限内跟踪违反情况,到期前申请延长。 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每一次违反都要留痕:报警(要求出警并记录「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截屏保存骚扰信息、拍照录音、请邻居作证。这些记录有两个用途——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训诫、罚款、拘留;作为到期申请延长的理由。延长申请应当在失效前提出,附违反记录与新的危险说明。期满未申请延长且危险已消除的,保护令自然失效;危险未消除的,务必提前申请。

常见问题

问:不打算离婚,能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能。保护令是独立程序,与是否离婚完全无关。依第二十三条,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现实危险就可以申请,法律没有把「提起离婚诉讼」设为前置条件。实务中相当一部分申请人是婚姻存续期间希望制止暴力、但暂时不打算离婚的妇女,法院同样会受理并审查。

问:没有被打伤,只是天天辱骂、威胁、不让出门,能申请吗?

答:能。依第二条,家庭暴力包括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不以造成身体伤害为要件。长期辱骂贬损、威胁「打死你」「让你见不到孩子」、禁止外出与工作、没收手机与身份证、控制全部收入,都属于家庭暴力。这类案件的关键在取证: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社区调解记录,比伤情照片更重要。取证方法见家庭暴力:要收集哪些证据。

问:分手后前男友一直纠缠、跟踪、发信息轰炸,能申请保护令吗?

答:能,依据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该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并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双方已不共同生活,不能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请求「责令迁出住所」,请求事项应聚焦于禁止接触、禁止骚扰、禁止传播隐私。

问:保护令多久能下来?需要交钱吗?

答:依第二十八条,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申请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也不需要交纳保证金。这一点与财产保全不同——后者要交费、要担保。如果法院要求交费或者提供担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当场说明并向上级法院反映。同类问答可对照遭遇家暴,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对方违反保护令,报警有用吗?

答:有用,而且是首选。依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训诫,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操作是: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出警并在笔录中明确记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把报警回执、笔录复印件提交作出保护令的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处罚。报警记录与法院处罚决定,都是后续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

问:申请保护令会不会激怒对方,让情况更糟?

答:这是最常见的顾虑,需要分开看。保护令本身有隔离效果——禁止接触、禁止接近、责令迁出,多数施暴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后会收敛,因为违反的成本明确且可执行。真正需要评估的是「送达那一刻」的风险:如果对方有持械、扬言杀人、曾经严重暴力史,应当先安排好安全住所、变更上下班路线、告知单位与学校,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在送达时到场。风险评估与应对步骤可参考遭遇家暴怎么办:报警、验伤、保护令的申请顺序。

问:保护令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有影响吗?

答:有,而且是正面影响。法院签发保护令,意味着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初步认定;在离婚诉讼中,这一认定可以支撑三项主张:一是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二是依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是依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抚养权的判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施暴方在抚养权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具体的取证与主张方法,见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保护令六个月到期了,还能续吗?能续几次?

答:能续,法律没有限定次数。依第三十条,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实务建议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延长申请,附三项材料:原保护令裁定书、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记录(报警回执、骚扰截图)、申请人当前仍面临危险的说明。如果有效期内没有任何违反记录、双方已无接触、危险已实质消除,法院可能不再延长;此时不必强求,如有新的危险可以重新申请。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通过,2016-03-01 施行,共 38 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共 86 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特别提示一:保护令的证明标准、申请材料、审查方式由《反家庭暴力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规范,本词条所述「较大可能性」标准系依该司法解释归纳,具体适用以现行司法解释与受诉法院要求为准。特别提示二:各地法院对紧急案件的认定尺度、询问方式、送达与协助执行的具体衔接存在差异,申请前可先电话咨询受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特别提示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系 2022 年修订新增条款,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恋爱关系终止后骚扰行为,不能依该条申请保护令,但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者民事侵权,可另行主张。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在发生的暴力,请立即报警;需要申请保护令的,请携带报警记录、病历与威胁性信息,尽快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先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