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六章六十条,只算一章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间六章六十条讲「保障什么」,其中篇幅最重的一章是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十七条一千八百九十一字,条均一百一十一点二四,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三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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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只算这一章。它是全书十章里最厚的一章,也是唯一一章把「禁止」用到这个密度的地方:全书十八个「禁止」,十五个在这一章。

还有一个变化值得先说:2018 年旧版这一章叫「人身权利」,只有七条五百零四字,位置在第六章;2022 年修订把章名改成「人身和人格权益」,条数涨到十七条,位置前移到第三章。加了「人格」两个字,加了十条,往前挪了三格——这三个动作是同一件事:这部法把人格权益从人身权里独立出来,并且放到了比文化教育、劳动、财产更靠前的位置。

一、一章十七条,占全书两成三

章条数条文汉字条均占全书
第一章 总则1199390.2712.13%
第二章 政治权利648881.335.96%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171,891111.2423.10%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656293.676.86%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21,10391.9213.47%
第六章 财产权益748769.575.95%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1287773.0810.71%
第八章 救济措施71,012144.5712.36%
第九章 法律责任7758108.299.26%
第十章 附则11616.000.20%

这一章一千八百九十一字,比排在第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章(一千一百零三字)多七百八十八字,比最薄的财产权益章(四百八十七字)多一千四百零四字,接近四倍。

二、第十八条二十二字,一句话宣告一章

法条依据

二十二个字:「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这一句是六章章头句里唯一带「和」的——其余五句都是单一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只有这一句把「人身」和「人格」并列。

并列是有讲究的。人身权管的是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人格权管的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前者是物理的,后者是精神的。旧版把两类合在「人身权利」名下,结果是人格权的内容很少;新版把它拆出来并列,才有了后面第二十八条那一串人格权益的列举。

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两个短条,两条禁令

法条依据

五十二字,两句。第一句「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原则;后面两个「禁止」是具体动作——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个禁止在实践中比第一个用得多。非法搜查身体最常见于两个场所:超市和用人单位。超市怀疑偷窃要搜包搜身,用人单位怀疑盗窃要搜身——这两类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上都有明确的程序限制,除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搜查他人身体。

法条依据

三十三字,两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等」字很重要。侮辱和诽谤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列的两个类型,但「等」字把射程放宽到了其他损害人格尊严的方式——比如当众羞辱、张贴告示、在网络群里散布贬损性评价。

四、第二十一条:手术台上谁说了算

这是这一章里实务价值最高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一百四十三字,三句,三个层次。

第一句宣示三项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第二句是两个禁止: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个禁止是这一条的第一处重点。它禁的是两件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以此为目的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两件事分开写,是因为它们的实施主体不同:鉴定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终止妊娠也由医疗机构做,但两者之间隔着一个决定。法条把两段都堵上,是为了防止出现「只查不留痕」的操作。

第三句是这一条真正的硬核: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这句话推翻了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手术要家属签字」。法律上的表述是「本人同意」,不是「家属同意」。家属或关系人的意见只在一种情况下登场:与本人意见不一致时,这时候法条给的答案是明确的——尊重本人意愿。

这一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患者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的处理)配合起来看,规则是完整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同意即可;本人不能表达意志时,才轮到家属。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句,是在生育这个特定场景上把民法典的规则再钉一遍——因为生育场景里「家属说了算」的习惯最深。

五、第二十二条:拐卖的三个禁止,加一个不得歧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一百七十一字,两个层次。

前半段是三个「禁止」,一口气排下来: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三个禁止对应刑法上的三个罪名——拐卖妇女罪(第二百四十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第二百四十一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也就是说,这一条不是新设禁止,是把刑法已有的三个罪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重述一遍,起衔接作用。

后半段是职责分派: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妇联协助和配合。

这一段列了六个部门加两类基层组织,是这一章里主体最多的一句。它对应的是实践中「解救之后没人管」的问题——人被解救出来了,安置、救助、就业、心理支持谁来做?法条把责任摊开,最后落到「安置、救助和关爱」六个字上。

最后一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是这一条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被解救的妇女常常面临二次伤害:村里议论、用人单位辞退、婚姻关系被单方解除。法条用一个「不得歧视」把这类行为定性为违法。

六、第二十三条:性骚扰的定义,和三条救济通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百二十七字,四句。

第一句给定义:「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四个要素——违背意愿、四种方式(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与性有关(这一层由「性骚扰」这个概念本身承载)、针对妇女。

第二句到第四句给三条通道: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条通道的关系不是三选一,是可以同时走。投诉走的是单位内部和国家机关的处理程序,报案走的是治安或刑事程序,民事诉讼走的是赔偿程序。三条路的举证标准、处理时限、结果形式都不一样。

这一条还有一处值得注意:它只说「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没有说单位不处理怎么办。这个缺口在第二十五条补上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八项措施;在第八十条第二款补上了后果——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侵害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七、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隐瞒

这是全章第二长的一条,二百五十九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层。

第一层给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

第二层给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第三层是最硬的一句:「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个动作——不得隐瞒、通知家长、报告公安和教育部门、配合处理。

第四层给隐私保护: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学校不得隐瞒」这五个字是有针对性的。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不是不处理,而是内部消化:班主任谈话、写检查、转班、劝退加害人,不报案、不报告。法条把「不得隐瞒」写成明文,并且规定了两个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就是堵这条路。

八、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八项措施

一百九十八字,一项一策,是这一章里最像清单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八项摊开看,分成三组。

组项内容性质
制度(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有据
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有人
预防(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有教
预防(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有防
处置(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有门
处置(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隐私有程序
支持(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维权,必要时提供心理疏导有后援
兜底(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兜底

这八项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把「单位有没有尽责」变成了一个可以逐项对照的清单。第八十条第二款要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单位,怎么判断有没有采取?就拿这八项对。八项都有,尽了责;八项里缺了投诉渠道和处置程序,就很难说服人。

第(二)项「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也是成本最低的一项。很多单位有制度、有培训,但没人负责——投诉来了不知道交给谁,最后不了了之。

第(七)项「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是八项里唯一带「心理」的。它把单位的义务从「处理事件」延伸到了「照顾人」。

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宿登记,和三个禁止

第二十六条七十个字,管住宿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一条是 2022 年新增的,针对的是酒店、旅馆、民宿里发生的侵害妇女案件。两个义务——登记(及时、准确)、报告(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应的罚则在第八十一条: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七十八字,三个禁止:

法条依据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三个禁止里的「利用网络」四个字是新增的。旧版只写「在任何场所」,新版加了网络,把线上直播、付费群组这类形态圈了进来。

十、第二十八条:六项人格权益,和一条不许乱用肖像

一百七十二字,是这一章里最像「权利清单」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句列六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前五项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明列的人格权,第六项「个人信息」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单独成章的内容。这一句把六项并列,是宣示。

第二句管媒体:「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两个动作被点名——夸大事实、过度渲染。

第三句是这一章唯一的媒体禁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第四句管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种载体,一句话列完。

第二句和第三句合起来,是这一章对媒体的完整态度:可以报道,但要客观适度;不得贬低损害人格。这个界限在实务里经常被越过——报道家暴案件时披露被害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报道性侵案件时用「穿着暴露」「深夜独行」这类描述,都可能落入「过度渲染」或者「贬低损害人格」。

十一、第二十九条:分手之后,也能申请保护令

这是 2022 年修订新增的一条,也是这一章里最有实务价值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八十七字,两句。

第一句是禁令:「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种情形——以恋爱交友为由、终止恋爱关系之后、离婚之后。

第二句是救济:「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条的分量,要和反家庭暴力法放在一起看才显得出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两条合起来,反家暴法的保护令射程是: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

于是出现一个缺口:恋爱但不同居,分手后被反复纠缠、被传播隐私照片,够不上「共同生活」,反家暴法的保护令用不上;而这类侵害在现实中并不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补的就是这个缺口。它不要求共同生活,只要求三种关系之一——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而且它保护的法益也不只是人身安全,还包括隐私和个人信息。

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主体关系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恋爱、交友关系;终止恋爱关系后;离婚后
是否要求共同生活非家庭成员要求共同生活不要求
保护的法益人身安全人身安全、隐私、个人信息
措施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迁出住所等依反家暴法第四章的措施执行
违反后果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刑责同上

所以第二十九条不是另设一套保护令,而是把反家暴法的保护令扩展到不共同生活的关系里。申请的程序、措施的种类、违反的后果,仍然按反家庭暴力法走。

这一条在实务上的意义:分手后被前任持续骚扰、被威胁散布私密影像的,不必先去起诉离婚或者等侵害升级,可以直接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二、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四条:健康、生育、设施

这五条四百五十六字,条均九十一点二,是这一章的收尾段。

第三十条一百三十九字,讲健康服务体系。两个层次: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疗;国家采取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个时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五个时期里,「更年期」是这一条独有的——其他条文讲特殊保护时通常只讲前四期。

第三十一条一百五十五字,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第三句是实的——定期检查的费用谁出,法条没写,但义务落在用人单位身上。

第三十二条只有二十五个字,却是这一章里最重的一句权利宣示:

法条依据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两句话一正一反,前半句是生育权,后半句是不生育的自由。后半句在实务中常常被忽略——用人单位问婚育、家里催生、以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都可能侵犯这一句保护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一百零七字,讲保健制度: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有关部门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

第三十四条五十三字,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两个设施被点名——公共厕所、母婴室。这一条把「男女平等」落到了建筑面积上:女厕所的坑位配比、母婴室的有无,都是这一条的范围。

十三、十五个禁止,十一条里十条带禁止

把这一章的禁令摊开:

条文禁止内容条内「禁止」数
第十九条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身体2
第二十条侮辱、诽谤损害人格尊严1
第二十一条虐待遗弃残害买卖;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与选择性别终止妊娠2
第二十二条拐卖绑架;收买;阻碍解救3
第二十三条违背意愿实施性骚扰1
第二十七条卖淫嫖娼;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猥亵;淫秽表演3
第二十八条通过媒介贬低损害妇女人格1
第二十九条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1
第三十四条之前各条合计—15

十五条禁止,分布在八条里。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九条这十一条中,有十条带「禁止」,只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条没有——那三条的主语是「学校」「用人单位」「住宿经营者」,讲的是义务,不是禁令。

这个分布说明一件事:这一章的写法是「先禁后立」——先把不能做的事列清楚,再讲谁有义务做什么。其余五章反过来,先讲权利和职责,禁令很少或者没有。

这种写法的成本是条文短、密度高,好处是边界清楚。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九条,几乎每一条都能直接对应一个具体的侵害形态,读者拿一条对一件事,不用解释。

十四、三个实务场景

场景一:手术同意书上只有丈夫签字,她本人想剖宫产被拒。 第二十一条第三句给了明确答案:施行生育手术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医院的「必须家属签字」是内部规定,与法条冲突。留存证据的方式是书面要求医院说明拒绝理由,同时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场景二:分手后前任持续发消息、扬言把私密照片发到网上。 落在第二十九条:终止恋爱关系之后的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都在禁止范围。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必先提起任何诉讼;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及传播私密影像的,还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刑法相关罪名。

场景三:公司没有性骚扰投诉渠道,同事被骚扰后无处反映。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分别要求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设置投诉电话信箱、建立调查处置程序。三项都缺,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路径是向工会或妇联反映,由人社部门依第七十四条约谈;造成侵害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依第八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接着看

这一章算完,全书十章的字数、条数、语气词分布以及两次罚款的落点,都在同一篇总账里(全书总账与罚款去向)。反家庭暴力法条文见反家庭暴力法。

法条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法名检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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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材料、管辖法院与审理时限,各地基层法院的操作细则存在差异;涉及刑事犯罪的,请及时报案并保留证据,不要自行与加害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