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网络性骚扰,指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违背他人意愿的、与性有关的侵扰,形态包括私信挑逗、发送色情内容、评论区性羞辱、群聊围观、AI 换脸制作传播、要求裸聊或者发送私密影像。它没有身体接触,但侵害同样真实;其中对儿童实施的「隔空猥亵」,即便双方从未见面、从未有身体接触,仍构成猥亵儿童罪。

「没有碰她,怎么算猥亵」——这是隔空猥亵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也是这个问题上必须首先纠正的误解。猥亵罪保护的是性的羞耻心与性自主权,而不是「身体的物理接触」。行为人通过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照、暴露隐私部位、进行淫秽动作并传送给他观看,其侵害程度与直接接触并无本质差别,甚至因为影像可以反复传播而后果更重。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多起案例明确了这一点:隔空猥亵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对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性骚扰,定性要分层。第一层是性骚扰:违背意愿、与性有关、以言语文字图像方式实施,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单位处置、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层是治安违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情节恶劣的还可以申请「禁止接触」。第三层是刑事:以胁迫手段要求裸聊、发送影像,可能构成强制猥亵;涉及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传播影像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网络场景还有一个特殊性:证据全在屏幕上,看着清楚,其实极易消失。对方撤回消息、注销账号、删除云端,几天之内就可能什么都不剩。因此本词条把取证放在很重的位置——先固定,再维权。性骚扰的一般认定、偷拍偷窥的民事责任另有专门词条,此处只在衔接处点到。

构成要件

一、形态一:私信与评论区的性挑逗。 包括在社交平台、婚恋软件、求职平台、游戏内私信发送性暗示、性要求、色情图片视频;在公开评论区发布针对特定人的性羞辱言论;在群聊中@特定人开黄腔、传播其隐私。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可截屏、可复制、可扩散」,一次发送即已构成侵害,不要求达到「多次」。

二、形态二:发送淫秽信息与「发图骚扰」。 未经请求发送色情图片、视频、链接,属于典型的以图像方式实施性骚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关键是「多次」与「干扰正常生活」,单次通常按民事侵权处理。

三、形态三:以影像相要挟,即「裸聊敲诈」与「影像胁迫」。 行为人诱骗或者胁迫对方裸聊、发送私密影像,随后以公开相要挟索要财物或者要求继续配合。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性骚扰:以公开隐私相要挟索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忍受猥亵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奸罪。受害人往往因为羞耻而付钱、妥协,结果是被反复勒索——这是这类案件最典型的恶性循环。

四、形态四:AI 换脸与深度伪造。 利用他人照片合成淫秽视频、图片并传播,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与隐私权;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敲诈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类案件的增长速度很快,技术门槛已经降到「一部手机就能做」。受害人维权时应当同时做三件事:保存原图与伪造内容的对比材料、要求平台删除、报警。

五、隔空猥亵对儿童:不要求身体接触,也不要求使用暴力。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明确:胁迫、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拍摄、发送暴露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或者按要求进行淫秽动作、裸聊,构成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有三: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包括让儿童自我猥亵并观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儿童。不要求见面、不要求接触、不要求使用暴力。

六、隔空猥亵对成年人:需要「强制」。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隔空猥亵,适用强制猥亵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务中的「强制」多为胁迫:以公开私密影像相威胁、以揭发隐私相威胁、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施压。如果没有强制,只是发送色情内容、提出性要求,通常按性骚扰处理,走民事与治安路径。

七、平台有法定的处置义务,不是「只能等公安」。 依《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受害人向平台提交通知(身份信息、侵权内容位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平台还负有账号实名、投诉渠道公示、配合调取证据等义务。投诉时应当书面提交并保留回执。

八、网络性骚扰往往伴随网络暴力,两者的救济可以合并。 性羞辱言论被大量转发、配上个人信息、被做成「梗图」传播,属于网络暴力。受害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自诉为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合并主张的好处是一次诉讼解决多个侵权行为,避免反复起诉。

九、管辖有多个连接点,可以选择对自己方便的法院。 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必跑到对方所在地。刑事案件的管辖类似,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十、匿名不等于无法追查,但要抓住「黄金时间」。 匿名账号、虚拟号码、境外平台,确实增加追查难度,但并非无法可查:平台的实名信息、登录 IP、设备标识、支付记录,都是可追溯的线索。关键在于时间——很多平台只保存有限期限的日志,账号注销后数据可能被清除。因此发现后应当立即报警并要求调取,不要先与对方「谈判」。

十一、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时,有一套专门的保护程序。 包括:不公开审理、隐私保护、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必要时采取视频等「一站式」取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心理干预。学校和家长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网络性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疑似」即可报告。

十二、取证的核心是「原始载体+完整链条+可验证」。 电子数据容易被质疑「PS 过」「拼接的」,因此取证要做到三点: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不要刷机、不要删除应用);记录完整上下文(不只截一句话,要含账号信息、时间、前后对话);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固定(重要案件建议做公证,费用不高,效力强)。取证清单见性骚扰:要收集哪些证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网络性骚扰隔空猥亵儿童隔空猥亵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AI 换脸侵权网络暴力
对象不限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已满十四周岁不限不限不限
是否要求接触不要求不要求不要求不要求不要求不要求
是否要求强制不要求不要求要求不要求不要求不要求
法律路径民事、治安刑事刑事刑事民事、刑事民事、刑事自诉
典型后果赔偿、拘留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五年以下二年以下赔偿、删除、刑罚赔偿、删除,情节严重追刑责
举证重点违背意愿、内容、对方身份明知年龄、猥亵行为、影像胁迫手段传播范围、数量原图与伪造内容对比传播范围、点击量

第一组区分是网络性骚扰与隔空猥亵儿童。二者的分界在受害人的年龄与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儿童,法律不要求强制——因为儿童不具备性同意的能力,任何诱骗、引导其暴露隐私部位或者进行淫秽动作的行为,都构成猥亵;对成年人,必须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才构成强制猥亵。这个差别决定了报案时的表述重点:涉儿童案件强调「明知年龄」与「猥亵行为」,涉成人案件强调「胁迫手段」。

第二组区分是「隔空」与「接触」。很多人以为「没见面就不算」。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否定了这一理解:猥亵的核心是侵害性的羞耻心与性自主权,通过网络让儿童自我猥亵并观看,与直接接触在侵害性质上相同。相关裁判思路可参见隋某宇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案等案例。

第三组区分是性骚扰与敲诈勒索。很多案件的起点是性骚扰,转折点是「我有你的照片,给我钱」。一旦出现以公开隐私相要挟索要财物,性质就从性骚扰转为敲诈勒索,量刑差异巨大。受害人应当把「要钱」的聊天记录单独固定,作为报案的核心证据——这类记录往往比性骚扰本身更容易推动立案。

第四组区分是 AI 换脸与真实影像。伪造内容侵害的是肖像权、名誉权与人格尊严,不涉及「真实发生了性行为」;但传播伪造的淫秽内容,同样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维权时的举证重点是「伪造」:提供原图、说明技术痕迹、申请鉴定。不要因为「是假的」就放松——伪造内容的传播速度往往更快,伤害也更深。

第五组区分是网络性骚扰与网络暴力。二者常常叠加:性羞辱言论被大量转发、配上个人信息、做成图片传播。区别在核心指向:性骚扰的核心是「性意涵」,网络暴力的核心是「贬损人格」。同一批言论可能同时构成两者,可以合并主张,也可以分别主张。

第六组区分是平台责任与行为人责任。平台承担的是「接到通知未及时处理」的扩大责任,行为人才是直接侵权人。实务中的正确顺序是:先通知平台删除(止损),再追查行为人(追责)。只盯着平台,拿到的赔偿有限;只追行为人,内容还在传播。两条线要同时走。

实操指引

第一步:不要回复、不要谈判、不要删号。 收到骚扰信息后,最常见的错误反应是「骂回去」或者「求他别发」。前者会激化对抗、给对方提供「互相骚扰」的抗辩材料;后者会暴露你的软肋,招来更多勒索。正确做法是:不回复、不删除、不注销账号,先保存证据。

第二步:立即固定证据,做到「三留」。 留原始载体(手机不要刷机、不要卸载应用、不要清理缓存);留完整截图(含对方账号主页、昵称、ID、时间、前后对话,不要只截一句);留可验证的固定件(重要案件建议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费用不高,法院认可度高)。涉及语音、视频的,导出原文件而非录屏。

第三步:向平台投诉并保留回执。 各平台都有「举报」入口,选择「色情低俗」「骚扰」「人身攻击」等类别,提交截图与说明。同时通过邮件或者在线表单提交正式的删除通知,写明身份信息、内容链接、侵权初步证据,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要求书面回复。平台不处理的,记录时间与工单号,作为后续主张平台责任的依据;书面通知可以参照个人信息投诉函改写。

第四步:报警,要求调取后台数据。 拨打一一〇或者到就近派出所报案,说明「遭受网络性骚扰(或者隔空猥亵),请求调取账号实名信息与登录记录」。要求出具受案回执。报案时把关键信息写清楚:对方账号、平台名称、骚扰起止时间、内容概要、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是否涉及索要财物。涉及未成年人的,直接说明年龄。

第五步:涉及未成年人的,同步启动强制报告与保护程序。 家长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学校;学校依强制报告制度应当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要求办案机关采取「一站式」取证,避免让孩子反复陈述;要求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同时为孩子安排心理干预,保留诊断记录。罪名的构成与量刑,见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与处罚与猥亵儿童罪专页。

第六步:提起民事诉讼,把三项请求写全。 请求:停止侵害(删除、断开链接、禁止继续联系);赔礼道歉(在侵权范围内澄清);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被告可以是行为人,也可以是「接到通知未处理」的平台。管辖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的法院,不必跑到对方所在地。

第七步:申请治安处罚与「禁止接触」。 依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可以要求拘留或者罚款;如果对方还有跟踪、纠缠行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第五十条第二款作出「禁止接触」的责令,违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要求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第八步:做好账号与设备的安全加固。 修改密码、开启两步验证、关闭「通过手机号找到我」、检查授权登录的应用、清理陌生设备登录记录;涉及私密影像泄露的,检查云相册、备份、回收站是否还有副本;必要时更换手机号或者账号。同时告知可信任的家人朋友,避免对方通过熟人施压。偷拍设备的排查方法,见偷拍偷窥与隐私权;网络骚扰的一般认定,见性骚扰的认定。

常见问题

问:网上被人发骚扰信息,没见面也没接触,能立案吗?

答:可以报案并要求处理,能否立案取决于行为性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要求治安处罚;以胁迫手段要求裸聊、发送影像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涉及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不要求见面与接触。报案时应当提供账号信息、完整聊天记录、时间线,并要求调取后台实名信息。

问:对方是匿名账号,查不到人怎么办?

答:仍有办法,但要抓紧时间。平台的实名信息、登录 IP、设备标识、支付记录都可追溯,公安机关有权调取;很多平台只保存有限期限的日志,账号注销后数据可能被清除。因此应当尽快报警并书面请求调取,不要先与对方谈判拖延时间。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问:被要求裸聊,我拒绝了,还能追究吗?

答:能。提出性要求、发送色情内容、以「不配合就曝光」相威胁,本身即构成性骚扰;有胁迫情节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未遂)。取证重点是「提出要求」与「威胁」的记录。如果已经发送了影像并被要挟,属于敲诈勒索,应当立即报警,不要付钱——付钱只会招来更多勒索。

问:AI 换脸做成那种视频传出去,能追究吗?

答:能,而且可能同时构成多项违法。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敲诈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维权时先固定「原图」与「伪造内容」的对比材料,向平台投诉删除,同时报警。不要因为「是假的」而放弃——伪造内容的传播伤害往往更严重。

问:孩子在网上被人骗着发了照片,算猥亵吗?

答:算。胁迫、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拍摄、发送暴露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或者按要求进行淫秽动作、裸聊,构成猥亵儿童罪,不要求见面、不要求身体接触、不要求使用暴力。家长应当立即报警,不要自行删除聊天记录(那是关键证据),并通知学校、安排心理干预。相关罪名的认定见前文所列的罪名专页与实务问答。

问:平台说「需要警方介入才能删」,合理吗?

答:部分合理,但不能作为不处理的理由。依《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受害人提交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以「警方立案」为前提。平台以「等警方」推诿的,可以再次提交书面通知并保留记录,同时向网信部门投诉;造成损害扩大的,可以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问:截图能作为证据吗?对方说是我 PS 的。

答: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补强。补强方式有三种:一是保留原始载体,当庭出示手机原始记录(比截图效力高得多);二是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由第三方固定;三是提供完整上下文(含对方主页、时间、连续对话),避免「单句截图」被质疑断章取义。必要时可以申请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或者申请鉴定。

问:事情过去一年多了,还能追吗?

答:民事上可以,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行政上受追究时效限制(一般为六个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超过期限公安机关可能不再处罚;刑事上依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追诉期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的追诉期限较长。即便行政、刑事追不上,民事赔偿与平台删除仍然可以主张,且「持续骚扰」的行为可能构成新的违法,时效重新起算。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06-27 修订公布、2026-01-01 施行,共 144 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04-26 第二次修正)关于网络保护与强制报告的规定。特别提示一:「隔空猥亵」不是法条用语,而是对「无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的实务概括,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已由司法机关通过案例与规范性文件确认;对成年人的隔空猥亵仍需具备「强制」要件,具体定性由办案机关判断。特别提示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系 2025 年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接触」系新增机制,此前的行为不能适用。特别提示三: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直接影响证明力,重要案件建议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并保留原始载体。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遭遇网络性骚扰或者影像胁迫的,请立即固定证据、向平台投诉并报警,不要付钱、不要删除记录;涉及未成年人的,请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学校,同时尽快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