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扰。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他天天发黄段子算不算」「聚餐时搂了一下腰算不算」「领导说『陪我出差就给你升职』算不算」——这三个问题几乎覆盖了性骚扰认定中最常见的困惑。答案要靠三个要素来拆:一是有没有违背意愿,二是内容是否与性有关,三是以什么方式实施。三个要素同时具备,就构成性骚扰;缺任何一个,就可能只是「让人不舒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判断「违背意愿」,要注意两个常见的误判。第一个误判是「没有明确拒绝就等于同意」——沉默、躲闪、赔笑、转移话题,都是拒绝的表达,不是同意;在权力不对等的场景中(上级对下级、老师对学生、客户对服务人员),受害人往往不敢直接拒绝,这种「不敢拒绝」同样属于违背意愿。第二个误判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算」——性骚扰的成立不以受害人出现抑郁、离职、患病为前提,只要行为违背意愿且具有性意涵,侵权即已成立;后果影响的是赔偿数额,不是是否构成。
还要把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分开。二者的分界在「强制」:性骚扰通常不伴随暴力、胁迫,靠的是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轻微的肢体接触,走民事赔偿、单位投诉、治安处罚三条路;强制猥亵则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进入刑事评价。实务中,一次行为可能同时具备两面——突然的强吻、搂抱、抚摸,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反复发送色情信息、当面讲黄色笑话、频繁「无意」触碰,通常按性骚扰处理。
本词条按「三个要素怎么判断→不同场所谁有义务→怎么取证→能主张什么」四层展开。用人单位的责任、校园场景、偷拍与网络性骚扰另有专门词条,此处只在衔接处点到。
构成要件
一、第一要素是「违背他人意愿」,这是最核心也最容易被绕过的要件。 判断是否违背意愿,看的是受害人的真实态度,不是行为人的主观理解。以下几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违背意愿:明确说过「不要」「别这样」;虽未明说,但有明显的躲避、推开、沉默、僵住、转移话题;事后立即离开、拉黑、向他人诉说;在权力不对等的场景中不敢拒绝。反过来,双方存在暧昧互动、曾经自愿接受、事后仍主动维持亲密往来,可能影响认定,但不等于「一次同意即永久同意」——同意可以随时撤回。
二、第二要素是「与性有关」,判断看行为的性意涵。 并非所有冒犯都属性骚扰。与性有关通常指:涉及性行为、性器官、性取向的言语或者文字;展示、发送色情图片、视频、链接;带有性暗示的评论(评价身材、胸部、腿,追问性生活、是否处女);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抚摸、搂抱、亲吻、拍打臀部);以性为交换条件(明示或者暗示「配合就提拔」「不配合就走人」)。判断时既看内容本身,也看具体情境——同样的玩笑,在亲密朋友之间可能是玩笑,在上下级之间、在明确表示反感之后继续,就具有性意涵。
三、第三要素是「方式不限」,法条列举了四种并留了兜底。 第一千零一十条列举「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四种方式,第二十三条的表述相同。这个列举是开放式的,实务中已经认定的方式包括:当面讲黄色笑话、反复追问私生活;发送暧昧或者色情短信、微信、邮件;在办公场所张贴、摆放色情图片;强行搂抱、亲吻、抚摸;尾随、偷窥、偷拍;在网络上发布带有性暗示的评论、私信骚扰。方式本身不影响定性,影响的是取证方法与责任类型。
四、不要求「多次」或者「严重后果」,一次即可成立。 这一点与家庭暴力不同——家暴中的精神侵害通常要求「经常性」,性骚扰没有这个限定。一次明确的强吻、一次露骨的性要求、一次带有性意涵的肢体接触,都可以构成性骚扰。同样,性骚扰的成立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受害人不出现精神疾病、不离职、不生病,也不影响侵权成立;损害后果只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是不是性骚扰」的判断。
五、主体不限于男性对女性,同性之间、女性对男性同样可以构成。 第一千零一十条的主体表述是「他人」,没有性别限定;第二十三条是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条款,不等于性骚扰只发生在男性对女性之间。实务中,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都存在,只是报案与诉讼的比例较低。认定标准完全相同:违背意愿、与性有关、以法定方式实施。
六、场所不限于职场,校园、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同样适用。 职场是最典型的场景,因为权力不对等与「饭碗」压力;校园场景中,师生之间的权力差更为悬殊,教育部门有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公共场所的「咸猪手」、地铁上的偷拍,属于典型的肢体型性骚扰;网络空间的私信骚扰、评论区性暗示、发送色情内容,同样构成。不同场所的差别在于「谁有防治义务」与「向谁投诉」,不在于「是否构成」。
七、受害人有三条救济路径,可以同时走。 第一是民事:依第一千零一十条,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是投诉: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第三是报案:依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条路径互不排斥,先走哪条取决于证据成熟度与紧急程度。
八、用人单位有八项法定防治义务,不是「倡导」。 依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八项义务是法定的,不是「建议参照」。
九、学校对女学生有专门的预防与处置义务。 依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侵害的女学生,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隐瞒」四个字是关键。
十、住宿经营者有登记、安保与报告义务。 依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一条针对的是旅馆、酒店、民宿场景中的侵害风险,包括偷拍、强迫、拐卖。受害人入住时发现异常(房间被安装设备、有人尾随),可以要求经营者处置并报警;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追责。
十一、与强制猥亵罪的界限在「强制」。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分界看两点:一是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二是行为的严重程度。搂抱、抚摸、强吻,如果伴随压制反抗、利用孤立环境、以暴力相威胁,就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如果没有强制,只是言语挑逗、发送信息、趁机触碰,通常按性骚扰处理,走民事与治安路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条线,最终由办案机关根据证据定性。
十二、举证是难点,但举证责任并非全部由受害人承担。 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受害人需要证明的通常是三项: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内容)、违背意愿(拒绝、躲避、事后反应)、指向特定人(是谁实施的)。在此之上,如果主张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治义务,则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建立制度、已开展培训、已受理投诉并处置——这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是实务中突破「各执一词」的关键。取证方法在后文实操部分与本栏目证据专页都有展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性骚扰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强奸罪 | 一般骚扰(治安) | 职场霸凌 | 正常社交 |
|---|---|---|---|---|---|---|
| 核心特征 | 违背意愿+性意涵 | 强制+猥亵侮辱 | 强制+性交 | 骚扰他人、干扰生活 | 权力压制、非性意涵 | 双方自愿 |
| 是否要求强制 | 不要求 | 要求 | 要求 | 不要求 | 不要求 | 无 |
| 法律路径 | 民事、投诉、治安 | 刑事 | 刑事 | 治安处罚 | 劳动、民事 | 不介入 |
| 典型表现 | 黄段子、色情信息、搂抱、性暗示 | 强吻、强摸、当众侮辱 | 强行性交 | 反复电话短信、跟踪 | 辱骂、孤立、超量工作 | 互有好感的互动 |
| 举证重点 | 违背意愿、行为内容、特定人 | 强制手段、猥亵行为 | 强制手段、违背意志 | 次数、频率、影响 | 职权滥用、差别对待 | — |
第一组区分是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分界在「强制」二字。性骚扰可以完全没有身体接触——一条信息、一句评论就够;强制猥亵则以压制反抗为特征,通常伴随身体接触。实务中两者的过渡地带是「突然的肢体接触」:趁人不备搂抱、抚摸、强吻,如果发生在孤立无援的环境(办公室、车内、电梯),即使没有明显暴力,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方法强制」,进入刑事评价。受害人在报案时应当把环境、力量对比、自己的反应一并讲清,而不是只说「他摸了我」。
第二组区分是性骚扰与强奸。强奸罪的核心是强行性交,性骚扰不涉及性交。二者的关联在于「未遂」:强行性交未得逞,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如果行为停留在猥亵层面,按强制猥亵处理;如果只是言语挑逗、发送信息,按性骚扰处理。这条梯度决定了报案时的表述方式——把行为讲准确,比讲严重更重要,因为定性由办案机关根据事实作出,夸大反而损害可信度。
第三组区分是性骚扰与一般骚扰(治安违法)。「一般骚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表现为反复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跟踪、威胁等,不要求具有性意涵;性骚扰的核心是「与性有关」。二者的重合地带是「反复发送暧昧信息」:如果内容露骨、带有性暗示,按性骚扰处理;如果只是频繁联系、纠缠不休,按一般骚扰处理。实践中可以两条并用:既主张性骚扰侵权,也依治安规定要求处理骚扰行为。
第四组区分是性骚扰与职场霸凌。职场霸凌表现为辱骂、孤立、超量工作、抢夺成果,核心是权力压制,不涉及性;性骚扰的核心是性意涵。二者常常交织:施暴者同时进行性骚扰与职场打压,受害人因为拒绝而遭到报复(调岗、降薪、辞退)。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主张:性骚扰部分走民事与投诉,报复部分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因拒绝性骚扰而报复,构成违法解除或者差别对待。
第五组区分是「违背意愿」与「事后反悔」。这是性骚扰抗辩中最常见的说法:「当时她没反对,后来才说不愿意。」判断的关键是看「当时」的表现:有没有明确同意、有没有主动参与、事后是否立即表示反感。如果当时是沉默、僵住、躲避、赔笑,事后立即离开、拉黑、向他人诉说,就属于违背意愿;如果当时主动配合、事后仍维持亲密互动,只是过一段时间后因其他矛盾翻出旧事,认定难度较大。取证时要尽量还原「当时」的场景,而不是只讲「事后」的感受。
第六组区分是性骚扰与正常社交。这个界限必须守住,否则概念会被滥用。判断看三点:双方关系是否平等(有无职权、从属、师生关系);行为是否具有性意涵(是否有性指向,还是普通玩笑);对方是否表示过反感(明确拒绝后仍继续,性质就变了)。三个问题中,只要「以权压人」和「明确拒绝后仍继续」同时出现,就基本可以认定为性骚扰。反之,平等关系中的一次不当玩笑、事后道歉并停止,通常不构成。
实操指引
第一步:当场明确拒绝,留下「违背意愿」的第一手记录。 如果情境允许,用清晰的语言拒绝:「请你停止」「这句话让我很不舒服」「不要再发这类信息」。拒绝不必客气,也不必解释。如果当场不敢拒绝(权力不对等、孤立环境),事后尽快用文字表达——发一条微信:「你今天说的那句话/做的那个动作,我非常反感,请你以后不要再这样。」这条信息本身就是「违背意愿」的证据,对方若回复道歉或者辩解,证明力更强。
第二步:立即固定证据,不要等「攒够」。 六类证据按优先级:一是文字与图像(微信、短信、邮件、社交软件私信的完整截图,含头像、昵称、时间;色情图片、视频原文件);二是录音录像(当面骚扰时的录音、办公场所监控、电梯监控);三是第三方证言(同事、同学、朋友听到或者看到的);四是投诉记录(向单位、学校、妇联、公安机关投诉的回执与答复);五是身心损害材料(心理咨询、精神科就诊记录);六是行为人的自认(道歉信息、悔过书、调解记录)。取证清单与操作细节见性骚扰: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三步:先向单位或者学校投诉,要求书面答复。 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是法定要求,不是恩惠——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事情经过、证据清单、诉求),并要求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处理完毕后要求书面答复。单位不处理、不答复,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妇联、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作为后续主张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依据。
第四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区分治安与刑事。 行为构成猥亵、偷拍、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生活的,可以要求治安处罚;伴随暴力、胁迫、压制反抗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刑事立案。报案时把行为讲准确:时间、地点、具体动作或者言语、自己的反应、有无他人在场、是否处于孤立环境。要求出具受案回执;不予立案的,要求书面通知并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检察监督。
第五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三项请求。 依第一千零一十条,可以请求:停止侵害(禁止继续联系、禁止接近);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在原传播范围内澄清);赔偿损失(医疗费、心理咨询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主张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可以把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单独起诉单位。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第六步:职场场景同步走劳动路径,防止被报复。 因拒绝性骚扰而被调岗、降薪、辞退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举证重点是「拒绝」与「报复」之间的时间关联与因果关系:拒绝的日期、报复决定的日期、此前的工作评价、同岗位其他人的待遇。同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五条的八项义务,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裁判思路可参见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七步:涉及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优先切断接触渠道。 上级、老师、客户、房东这类关系,单纯「讲道理」往往无效。可行的做法:要求调整工位、班次、汇报关系;要求由第三人陪同出差、谈话;关闭对方能接触到的私人渠道(拉黑、设置消息免打扰);保存全部接触记录。这些调整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单位拒绝的,本身就是「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证据。
第八步:寻求外部支持,不要独自承受。 可以向妇联求助(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向工会反映、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向心理咨询机构寻求专业支持。涉及刑事案件的,建议在报案前咨询一次律师,把陈述顺序与证据清单理清楚。程序层面的常见问答,可对照被性骚扰,怎么维权、怎么取证。
常见问题
问:同事天天讲黄色笑话,算性骚扰吗?
答:可能构成。判断看三点:内容是否具有性意涵(讲性行为、性器官、性暗示的评价);是否违背你的意愿(你是否明确表示过反感,或者有明显的躲避、沉默);是否发生在权力不对等或者你无法回避的场景(办公室、封闭空间、必须参加的聚餐)。三点具备,就构成性骚扰;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向单位投诉,必要时提起民事诉讼。
问:只发生了一次,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能追究吗?
答:能。性骚扰不要求「多次」,也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一次明确的性要求、一次强行的搂抱、一次露骨的评论,都可以构成侵权。损害后果影响的是赔偿数额,不是是否成立。实务中,单次行为的难点在举证——如果没有录音、没有证人、没有即时求助记录,证明力会较弱,因此建议在事发后尽快用文字固定(发信息表达反感、向朋友诉说、写日记)。
问:当时没敢拒绝,事后才说不愿意,还算违背意愿吗?
答:算。沉默、躲闪、僵住、赔笑、转移话题,都是拒绝的表达,不是同意。在权力不对等的场景中(上级、老师、客户),受害人常常不敢直接拒绝,这种「不敢拒绝」同样属于违背意愿。证明时应当还原「当时」的情境:双方地位、是否有他人在场、是否处于封闭空间、你当时的具体反应、事后多久表达了反感。事后立即拉黑、立即向他人诉说、立即投诉,都是有力佐证。
问:对方是同性,也能构成性骚扰吗?
答:能。第一千零一十条的主体是「他人」,不限于异性。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认定标准完全相同:违背意愿、与性有关、以法定方式实施。实务中这类案件的报案率较低,主要障碍是受害人不愿声张与取证困难,但法律上没有区别对待。
问:公司说「这是你们私人的事」,可以吗?
答:不可以。依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八项法定防治义务,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设置投诉渠道、建立调查处置程序、支持协助受害妇女维权等。公司以「私人事务」为由不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向劳动监察、妇联、上级主管部门投诉;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主张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的具体内容,见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词条。
问:发微信骚扰算不算?删了还能取证吗?
答:算。以文字、图像方式实施的性骚扰是法条明确列举的类型。删除后仍可取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在「设置→通用→存储空间」中查找,或者通过电脑端备份恢复;对方发送的图片、视频,即使聊天框删除,文件可能仍在手机存储中;如果曾转发给朋友,朋友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最稳妥的做法是事发时立即截图(含头像、昵称、时间),并导出原始记录。
问:性骚扰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能。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性骚扰侵害的是人格尊严与性自主权,属于人身权益;是否「严重」,由法院结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场所、双方关系、后果综合判断。举证时应当提交心理咨询记录、精神科诊断、工作与生活受影响的材料(离职、调岗、失眠就诊)。具体赔偿数额各地差异较大,不宜按固定比例预期。
问:报警了但公安说「没有证据」不处理,怎么办?
答:分两步。第一步补强证据:把能固定的材料(聊天记录、录音、证人、投诉记录)整理成书面材料重新提交,明确请求「依法调查取证」,并说明关键证据在对方或者单位手中(如监控、考勤、出差记录)。第二步走程序救济:要求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涉及刑事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职场性骚扰的维权路径,可参见遭遇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要不要担责。强制猥亵与性骚扰的刑事界限,另见强制猥亵、侮辱罪专页。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共 86 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12-29 公布、2024-03-01 施行,共 505 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06-27 修订公布、2026-01-01 施行)的相关条款。特别提示一:「性骚扰」的认定标准由法院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本词条所述三个要素系对法条与裁判实践的归纳,不替代个案认定;各地法院对「性意涵」「违背意愿」的把握存在差异。特别提示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系 2022 年修订新增或者实质修改的条款,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特别提示三: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遭遇性骚扰的,请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单位、妇联或者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拟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仲裁的,请携带证据材料尽快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