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另起炉灶做同业竞争,公司能追责吗?要看这个股东有没有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未经报告和决议就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可以要求他由此赚到的收入全部归公司;如果只是不担任任何职务的普通股东,公司法没有直接禁止,只能靠章程和协议去约束。很多老板一听「股东开了家同行公司」就觉得对方肯定违法,其实法律的板子打在谁身上,得分清楚身份再说。

先说结论

① 公司法第184条管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针对普通股东;② 董监高要经营同类业务,必须先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经决议通过;③ 违反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这就是「归入权」(第186条);④ 普通股东另起炉灶,主要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以及保密、竞业约定;⑤ 判断是不是「同类业务」,不能只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

一、公司法管的是董监高,不是普通股东

公司里真正能接触到客户资源、供货渠道、定价策略的,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因为手握这些「内部资源」,法律给他们加了一项忠实义务:在职期间不得脚踩两只船。新公司法把这条规矩写得更清楚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注意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报告」,必须先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另一个是「决议通过」,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意。两道关都过了,经营同业才是合法的;绕开任何一道,都属于违反忠实义务。这一条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资金等义务共同构成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体系,整体怎么追责,可以参考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怎么追责。

二、追责的核心武器:收入归公司

公司发现董监高违规搞同业经营,最直接的主张就是「归入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也就是说,公司不用费劲去证明自己损失了多少、和他在外面赚的钱之间有多少因果关系,只要证明「他是董监高、他违规经营了同类业务、他因此获得了收入」,这笔收入就可以请求归公司所有。这对公司是很有力的救济:不是赔钱,而是直接收缴。实务中公司要注意收集他在同业公司任职、分红、领薪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如果他的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超出违规所得之外的损失,可以进一步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张赔偿。

三、普通股东另起炉灶,就完全没办法吗?

如果出资人只是股东,没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公司法第184条管不到他。但这不代表公司只能干瞪眼,还有几条路可以走:

  1. 看章程和股东协议。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得从事同业竞争,股东之间也可以签投资协议、合作框架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的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 看有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他用公司的客户名单、技术配方、报价体系去做同业生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张停止侵害和赔偿。
  3. 看有没有截留商业机会。把本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转给自己或关联方,公司同样可以另行主张赔偿。如果他此前还担任过公司的高管,离职后的竞业追究是另一套规则,可以看高管离职后从事竞业,公司还能追责吗。

四、判断「同类业务」,不能只看营业执照

实务里常见一方抗辩:「我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他公司不一样,不算同类业务。」法院不会只看执照,而是结合两家公司实际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目标客户、供货渠道等因素综合判断。反过来也一样:执照上写了某项经营范围,但实际从来没做过,也很难被认定为在经营「同类业务」。

常见问题

小股东不担任职务,自己开同业公司,公司能告他吗?

不能直接援引公司法第184条追究,因为该条只约束董监高。可以先查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有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再看他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或截留商业机会,据此另行主张。

董事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后,就可以经营同业了吗?

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后,经营同类业务就是合法的,这也正是第184条的「豁免通道」。

公司主张归入权,还能再要求他赔偿损失吗?

归入权是把他违规所得收归公司;如果公司的实际损失超过了他的违规所得,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实务中通常是先归入、不足再赔的思路,具体要看证据情况。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