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一边在公司任职,一边自己另开一家做同类业务的公司,把客户、机会、团队往自己那边搬——这是公司治理中最高发的背信形态。新公司法把竞业禁止的规则改成了“原则禁止 + 程序豁免”结构,并配套了归入权这一把利器。这篇讲清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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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禁止与豁免通道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规则结构三层:原则上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豁免通道是“报告 + 决议”——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按章程规定的机关决议通过;后果是归入权:违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注意新法把监事也纳入了竞业禁止主体,且豁免程序从“许可”改成了“报告 + 决议”,程序义务更实。

二、“同类业务”的认定

争议最多的就是这三个字,裁判通常综合判断:

  • 经营范围对照只是起点,登记经营范围重合不必然构成,实际经营才是关键;
  • 实质竞争关系:面向相同客户群体、提供相同或可替代产品服务、利用相同技术与供应链——做到“拿走它就是在抢公司生意”的程度;
  • 时间维度: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争议;离任后的竞业原则上不再受第一百八十四条约束(该条管任职期间),但可能落入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侵权的轨道,见高管离职后从事竞业公司能追责吗。

三、归入权的行使要点

归入权是形成权,公司单方主张即可:

  • 行使主体:公司;公司不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走代表诉讼路径;
  • 所得范围:违规竞业期间的收入、利润份额;通过关联主体(配偶、近亲属公司)间接经营的,穿透计算;
  • 归入与赔偿的关系:归入权解决“他赚了多少”,若公司损失超过其所得,还可叠加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损害赔偿请求——两者不互斥;
  • 时效:归入权行使受诉讼时效约束,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竞业行为及所得之日起算,发现即动作,别拖。

归入权制度的展开,见董监高违规所得的归入权。高管任职期间的同类交易还有一条并行的规则——自我交易须经报告与决议(第一百八十二条),与竞业禁止构成忠实义务的两翼,见公司董事高管能和自己公司做交易吗。

四、合规豁免的操作

想合规做同类业务的董事高管,程序一步不能省:

  1. 书面报告:披露拟经营的业务内容、客户范围、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度;
  2. 决议通过:按章程确定的机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涉及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回避(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会);
  3. 边界管理:即便豁免通过,商业机会与秘密的边界仍在——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另有专门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竞业不等于豁免一切。

五、公司侧的监控与取证

  • 工商监测:定期检索董监高名下新设企业与任职记录;
  • 客户与团队流失监测:关键客户转入新主体、核心员工批量离职,是最典型的竞业信号;
  • 取证三件套:新公司登记信息(任职与股权)、业务重合证据(报价单、合同、宣传资料)、利益流向证据(收款主体、关联关系);
  • 程序并进:先发函要求说明并启动内部调查,同时评估归入之诉与代表诉讼,见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怎么追责。

六、小结

竞业禁止的规则逻辑是“人可以走,公司不能被掏”:任职期间想同业经营,报告 + 决议是唯一正门;绕门的,归入权把赚的收回来,损失大的还要再赔。公司要做的,是把监测和取证做在前面。

对董事高管一侧的合规建议: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之前,先做三件事——查章程有没有禁止或限制条款、按第一百八十四条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并取得决议许可、把竞争性业务与本公司业务的边界书面隔离。程序上走通了,同业经营未必违法;程序没走,即使业务本身没有实际损害公司,归入权和赔偿请求也随时可能被触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