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对董监高来说是法定义务:任职期间不报告、不经决议,就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高管白天上班、晚上经营一家同业公司抢客户,这不是道德问题,是明确的法律违约——公司可以直接把他在同业公司赚到的钱收归己有。
一、规则层:报告加决议是唯一豁免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注意条文的写法:不是“一律禁止”,而是“不经程序不得为”。报告交易要素、经章程规定的机关决议通过,同业经营就可以合法化——比如公司无力拓展的新区域业务,决议许可由高管设公司承接,这在实务中完全可行。与同业竞争紧密相连的是商业机会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把公司的客户、项目导流给自己控制的同业公司,同时踩了两条线:竞业与篡夺商业机会。程序上还有回避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违规的代价:归入与赔偿双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归入权的射程是“所得的收入”:在同业公司的工资、分红、股权增值变现等可归因于违规经营的收益,公司都可主张收缴,且不以公司实际受损为前提——哪怕公司没丢单,收入照样归入。公司另有实际损失的(客户流失利润、商业机会价值),再按损害赔偿主张,两者并行不重复。归入权数额的举证核心是把同业公司的收入结构与该董监高的关联拆开:工商登记与任职痕迹、客户重叠清单、资金往来流水,必要时申请对同业公司做审计。
“同类业务”的认定看实质而非名称:经营范围条文的表述只是起点,实际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任职公司构成替代竞争的,即属同类。设多层壳、让司机或亲属代持的,穿透后照样算。
三、与劳动法竞业限制的区别,别混着用
- 1. 适用对象:公司法竞业禁止只管董监高在职期间,是法定义务,不需要付钱;劳动法竞业限制管的是离职后,须以书面协议加按月补偿为对价;
- 2. 公司追责路径:在职违规走归入加赔偿,凭公司法主张;离职违约按协议索违约金;
- 3. 普通员工:没有法定竞业义务,公司想约束只能签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补偿;
- 4. 证据侧重:在职竞业抓“身份+同类业务+所得”;离职违约抓“协议+补偿支付+就业事实”;
- 5. 时效:适用三年普通时效,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行为之日起算,同业经营持续多年的逐笔起算。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没签竞业协议,高管就能随便开同业公司。→ 法定义务不依赖协议,董监高在职期间未经程序一律不得同业经营。
- 误区二:同业公司是亲属开的,不算自己的。→ 通过亲属或代持控制同业公司的,穿透认定,归入权照打。
- 误区三:公司没损失就追不了。→ 归入权不以损失为前提,赚了也要吐出来。
- 误区四:离职后还能用归入权。→ 归入权对应在职违规;离职后的竞争约束转由竞业限制协议调整,两者别混。
五、问答
问: 高管把公司报价单发给自己的同业公司抢单,除了民事责任还有别的吗?
答: 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红线;民事上归入、赔偿与解聘可以并用。
问: 公司默许高管在外经营同业业务多年,还能追吗?
答: 默许不等于决议许可;但公司长期知情不异议,会在过错认定与损失计算上削弱主张。发现后应立即书面叫停并评估追责窗口。
问: 高管是股东,股东同业竞争能不能用这条追?
答: 纯股东身份不承担第一百八十四条义务,但可能落入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交易规则;同时具有董事、高管身份的,才适用归入权。
问: 归入的“收入”怎么算,工资和分红都算吗?
答: 可归因于违规同业经营的所得均可主张,包括报酬、分红及变相利益;举证上以同业公司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为骨架,法院可责令对方提交、必要时委托审计。
同业竞争的股东侧追责,见股东另起炉灶做同业竞争,公司能追责吗?;违反忠实义务的总账,见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怎么追责?;离职后竞业的协议路径,见高管离职后从事竞业,公司能追责吗?与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公司不给补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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