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骚扰,怎么维权、怎么取证?
3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被动手动脚、被发荤段子、被拿工作拿捏着换“好处”,那种恶心和无处诉说,很多人都懂。请记住两件事:这不是你的错,法律明确禁止性骚扰;维权有路径,单位也不是旁观者——留好证据,你比想象中有底气。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对方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骚扰 | 违背他人意愿即违法,可主张民事责任 |
| 骚扰者还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要挟 | 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并可依规处理 |
| 单位辞退了实施性骚扰的管理人员 | 合法,该管理人员不得主张违法解除 |
| 当场推开、还击以保护自己 | 构成正当防卫、未超必要限度的不担责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单位须处置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81号 | 案号 (2021)沪01民终203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员工被骚扰来投诉,管理人不处理本身就违规——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员工被性骚扰的投诉,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纵容性骚扰行为,甚至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的,用人单位以“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违法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规辞退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10 | 案号 (2023)渝0101民初1233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当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采用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进行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给你的启示
利用上下级关系骚扰女职工,单位可以辞退——法律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性骚扰;企业应当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以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正当防卫
张某文诉刘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14-2-549-001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防卫人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为保护本人、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4)防卫对象: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 2.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决定着防卫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简单地以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来作判断,而应当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主要包括:(1)从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看,是否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的现实紧迫性,不实施防卫行为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权益的对比,重点是比较二者在法律保护位阶、大小等方面的相当性。
给你的启示
被骚扰时推开对方,一般不算你侵权——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防卫行为符合防卫起因、时间、意图、对象四项要件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仅以防卫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来判断,而应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两方面综合判断。受害人当场制止性骚扰、未超必要限度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禁止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请求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0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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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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