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吗?哪些情形能少罚?可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外,对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法律也有相应的从轻减轻规则。
先说结论
① 先分清两个概念——"从轻"是在法定幅度内选较轻的处罚,"减轻"是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② 五种"应当"从轻减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供述、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 特定主体另有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④ 不予处罚要与从轻减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⑤ 底线是"过罚相当"——处罚必须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一、先分清"从轻"和"减轻"
两个词常被混用,实际含义不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即低于法定最低限。判断能"少罚"到什么程度,第一步就是区分这两种效果。
二、五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①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 ②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并非自愿、主动实施;
- ③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主动交代、争取从宽;
- ④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提供线索、协助查处的;
- 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这里的"应当"意味着,只要事实成立,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拒绝适用;至于最终是从轻还是减轻、减轻到什么程度,则由行政机关结合情节裁量。
三、特定主体的从轻、减轻规则
除第三十二条外,还有一些针对特定主体的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罚。
四、不予处罚:与从轻减轻相区分的另一类
当事人争取"少罚",还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它比从轻、减轻更进一步,直接不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轻微并及时改正"是应当不罚,"初次违法"是可以不罚,两者条件与后果都不相同。有关"首违不罚"的具体适用,可进一步参阅相关专文。
五、底线: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机关裁量不是随意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第六条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所以当事人主张从轻、减轻,要围绕"情节"举证:是否主动改正、是否消除后果、是否受胁迫、是否主动供述或立功,这些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撑,否则难以被采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常见问题
主动改正了,是不是就一定不罚?
不一定。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不符合的,主动改正可作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情节。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吗?
可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可参阅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违法行为过了很久还会被罚吗?
处罚还要受追责时效限制。可参阅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是多久?。
"从轻"和"减轻"到底差在哪?
从轻在法定幅度内从宽,减轻可以低于法定最低限,效果差别明显,主张时要写清希望适用的类型。
争取"少罚",关键是把事实落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情形上:主动改正、受胁迫诱骗、主动供述、立功表现等,都需要证据支撑;特定主体(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另有法定规则。同时要注意区分"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并按"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主张。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