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description": "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构成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应具备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要素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行政处罚,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处罚", "datePublished": "2025-11-04",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行政处罚"},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zhudong-bujiu-sanyaobian-shebeizuli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item": "/anli/shiwu/zhudong-bujiu-sanyaobian-shebeizulin/"}]}]

参考案例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5)京02行终104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25-11-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员工实习测试升降机被砸成重伤,公司送医并垫付十二万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主张从轻处罚,两审均不支持。

法院: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应符合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三要素

规则确立:虽有补救行为但未尽力补救、未有效消除危害后果或令后果显著降低的,不构成从轻减轻的法定理由

二、裁判要点提炼

构成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应具备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要素

仅垫付首期费用未再支付、救援不到位的补救行为不符合主动性与有效性要件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二万之后的选择题

2024年4月,某设备租赁公司安排实习学生对十五台升降机整备测试,学生黄某被物体打击致头部重伤。公司将人送医、垫付前期医疗费十二万元后不再支付;事故调查认定其应急准备不充分、先期救援不到位,应急管理部门罚款四十万元。公司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应从轻处罚为由起诉,两审均败诉。

三把尺子量补救

裁判理由把第三十二条的要件拆成三把尺子逐一过。针对性——送医垫付确系针对「一人重伤」这一处罚指向的后果,这把尺子过了。主动性——救助发生在行政机关介入之前、无外部压力,属自觉自愿,但「仅垫付首期医疗费,未再支付后期治疗费用,主动行为的力度较弱」,这一把尺子只过了一半。有效性——调查认定应急准备不充分、先期救援不到位,垫付后再不付钱,危害后果没有被显著降低或实质性好转,这把尺子没过。三尺两缺,从轻主张落空。这起案件的规则价值在于把「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从一句套话变成了可检验的清单——企业的每一分补救投入、每一阶段的持续性,都会被放在天平上称量。

给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机关和律师的对表

对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后的补救不是公关动作而是法定减免情节的投资——持续承担医疗费、全面救援、恢复秩序,做到位才换来从轻;垫个首付就停手,等于把「主动」二字亲手作废。对执法机关:认定是否「主动消除减轻」要按三要素逐项说明理由,本案处罚决定经得起两审检验,正因说理充分。对企业律师:申辩时围绕三要素组织证据——垫付凭证、持续支付承诺、救援记录,别把宝押在「我们送医了」一句话上。

十二万元的垫付没有换来从轻,缺的是后半程的担当。这起案件给所有企业划了线:法律认可的补救是全程负责,不是象征性开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4月23日,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租赁公司)员工安排实习学生黄某、王某对场地内15台升降机进行整备、性能测试。后发生事故,造成黄某头部左侧受伤,黄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救治。某设备租赁公司垫付前期医疗费人民币12万元(币种下同)后未再支付后期治疗费用。2024年4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兴区应急局)、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组成的“4·23”事故调查组,并于2024年8月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某设备租赁公司“4·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1人重伤。某设备租赁公司应急准备不充分,先期救援不到位,未采取疏散周边人群、保护现场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大兴区应急局对某设备租赁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

2024年9月9日,大兴区应急局对某设备租赁公司立案调查。经听取某设备租赁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法定程序,2024年10月28日,大兴区应急局作出(京兴)应急罚〔2024〕事故2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设备租赁公司给予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设备租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京0115行初176号行政判决:驳回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设备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2025)京02行终10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补救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处罚裁量的重要考量情节。“主动”反映了当事人认错改过的主观心理状态,“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客观上减少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恢复正常、有序的行政管理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构成“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应当符合消除或者减轻特定危害后果的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等要求。

本案中,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行为具有“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针对性。“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补救行为应当针对行政处罚指向的特定危害后果。本案中大兴区应急局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是致使1人重伤的特定危害后果。某设备租赁公司将伤者送医抢救并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对受伤危害后果的补救,应当认为符合危害后果针对性这一要件。

第二,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行为不完全具有“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主动性。该主动性是指救助行为是发自内心的、基于主观内心的驱动,而不是迫于外部命令或外部压力所作出的补救行为。同时该主动性外在应表现为积极、全面的行为,而不是片面、有限的行为。某设备租赁公司救助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介入和调查启动之前,没有证据表明有迫于外部压力的因素,应当认为属于自觉自愿的行为;但是其送医救治后仅垫付首期医疗费,未再支付后期治疗费用,主动行为的力度较弱。综合看,某设备租赁公司行为不完全符合主动性的要件。

第三,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有效性。“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补救行为必须实际产生了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效果。即使是仅减轻危害后果,也应当是指危害后果被显著降低或者产生实质性好转的效果。某设备租赁公司在调查中被认定应急准备不充分,先期救援不到位;且垫付前期医疗费后未再支付后期费用。综合本案情况,应当认为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补救行为不充分、不到位,不符合有效性的要件。

综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要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具有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等要素。本案中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补救行为,没有完全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不能以此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主张其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审查,其虽有消除或减轻行政处罚指向的特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尽力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有效消除危害后果,也未令危害后果显著降低或者产生实质性好转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5)京02行终104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01-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