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全流程:不服罚款、处罚怎么申冤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看能不能申请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以及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确定向哪个机关申请
一般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其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第二十四条)。有些案件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第二十三条)。
六十日内提交申请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五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会通知补正(第三十条)。
审理并作出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
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等情形,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仍可以起诉(第二十三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 |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 |
| 行政行为文书 | 处罚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等原件或复印件 |
| 证据材料 | 支持自己主张的书证、照片、录音等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申请期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
| 受理审查 | 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
| 审理期限 | 普通程序六十日(可延长最多三十日);简易程序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 |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六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