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什么时候能用?两者方向相反:先履行抗辩权用在"对方应当先履行而不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用在"己方应当先履行"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一句话记:前者是"对方不来、己方不动",后者是"需要先动、但可以先刹一脚"。
先说结论
① 先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 ③ 程序——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④ 后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⑤ 风险——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先履行抗辩权:等对方先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了谁应当先履行,就先履行的那个人先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它的适用要点是"顺序明确+对方未先履行"。如果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先后顺序,那就不是先履行抗辩权,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二、不安抗辩权:己方先履行,但可以先"刹车"
不安抗辩权是给"应当先履行"一方的保护。本来己方要先把货发出去、先把钱付过去,但如果发现对方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暂时中止履行: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确切证据,仅凭"听说""感觉"不足以支撑;二是这只是"中止",不是"终止",对方情况好转或提供担保后,己方仍应继续履行。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
① 取证——固定对方经营恶化、转移财产等确切证据;
② 中止履行——暂停自己的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③ 通知对方——及时通知,说明中止的理由;
④ 看反应——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恢复履行;
⑤ 解除并索赔——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四、两者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解决的是"该不该我先动":对方本就该先履行,己方当然可以按兵不动。不安抗辩权解决的是"该我先动,但对方靠不住":此时己方需要主动中止并通知。二者方向相反、条件不同,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主张时必须先分清合同到底有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五、常见问题
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会怎么样?
可能构成己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中止履行前一定要把证据固定下来,并保留通知的送达记录。
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了担保怎么办?
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仍拒不复履行的,己方反而可能违约。
中止履行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不能一步到位。要先中止、通知;只有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付的钱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句话总结
先履行抗辩权看"顺序"——对方该先履行却不动,己方可以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看"风险"——己方该先履行,但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迹象,己方可以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不恢复也不担保的,才可解除合同并索赔。两种抗辩权都不能"凭感觉"行使,证据和程序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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