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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12-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国际货物买卖案判决两造互负义务且有先后:油田公司六十日内退还两万七千余公斤腐蚀抑制剂,科技公司收到退货后十日内付八十七万余元损失——油田公司超期没退货,却拿着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钱。

最高法执监维持驳回:判决主文明确先退还、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方在自己义务未履行前申请执行,与判决内容不符,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先履行抗辩不仅在实体上成立,在执行立案环节同样拦得住。

规则确立:顺序在前的义务是对方付款义务的开关——自己不开闸,就别去拧别人的阀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履行在后义务的,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符,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驳回其执行申请。

合同解除后双方相互返还与赔偿的判决,应按判项确定的履行顺序执行;先履行方补足履行或双方协商变更顺序后,方可再行申请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判决书里的先后顺序

判决主文的第四项写得很工整:油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回购的两万七千余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收到退货后十日内支付经济损失八十七万余元。这是一个「你先退、我后付」的双向结构,顺序明明白白。判决生效后六十天过去了,油田公司的退货没有任何动作——却径直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八十七万余元及迟延利息。科技公司提异议:你自己一项义务没履行,凭什么让我付钱?济南中院裁定驳回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山东高院复议维持,最高法执监再驳。

先履行抗辩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法把这个问题的定性说得干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确立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条实体规则在本案以执行程序的面目出现:油田公司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判决主文第四项,而该项的履行顺序是「先退还、后付款」——他自己站在队列前面却没有迈步,回头去催队列后面的人交钱,与判决内容直接不符。执行立案审查的基准是「执行依据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但给付内容的确定从来不是孤立的——判项里内置的履行条件(先后顺序)就是后一义务的成就条件;条件未成就,申请执行的给付请求还没有「到期」,不符合受理条件。济南中院驳回执行申请并无不当。给油田公司留的出路也清楚:把货退了(或与对方协商变更履行顺序),付款义务的条件成就后再来申请,程序之门随时开着。

双向履行判决的执行功课

给当事人的操作指南。给申请执行人:拿到互负义务的判决先画履行顺序图——谁先谁后、期限几天、条件是什么;自己是先履行方的,别想着跳过自己的义务先收钱,执行立案这一关就过不去(本案例口径),拖到对方提异议更是徒增程序;确有难处退不了货的,主动协商变更顺序或折价抵扣,白纸黑字固定下来再动。给被执行人:对方自己没干完活就来执行的,在执行异议中直接援引先履行抗辩+判决履行顺序,附上己方未收到先履行的证据(未收货记录、催告函),立案与异议环节就能把申请拦下。给执行法院:受理双向履行判决的执行申请,先读判项的顺序与条件,先履行方未履行的依法驳回;对方事后补履行的,允许重新申请——驳回不是终局,是顺序的复位。

两万七千公斤腐蚀抑制剂在仓库里躺着,八十七万的付款请求先递进了法院——最高法维持驳回:判决的顺序就是执行的时序。先履行抗辩从实体走到立案,一步不落;自己的开关不开,别人的阀门拧不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8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就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向某油田公司赔偿货款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某油田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其回购的2.7万余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收到退货后10日内向某油田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877889.51元。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生效已经超过60日,某油田公司未将其回购的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经济损失877889.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济南中院立案执行后,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某科技公司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称,某油田公司至今未履行将其回购的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应依法驳回某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

2022年9月29日,济南中院作出(2022)鲁01执106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某油田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鲁执复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复议请求。某油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某油田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即在某油田公司于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将回购的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后,某科技公司才负有向某油田公司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的义务。

而根据济南中院已查明的事实,某油田公司尚未向某科技公司退还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此情形下,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与(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内容不符,济南中院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7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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