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被执行人王某甲对丁公司享有一亿五千万股权转让款债权被冻结。执行法院却按「收入执行」的规则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还认定丁公司经仲裁调减的工程款是变相支付,责令追回一亿五千万。最高法执行监督: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讲清两个规则:股权转让款是合同对价,属到期债权,不是工资奖金那类「收入」,两条执行路径的规定完全不同;协议约定、签于冻结之前的价款调减条款,经仲裁确认成就,不违反冻结裁定。
三家公司因一纸错误的追款通知书被追一亿五千万,最高法一锤纠正。
二、裁判要点提炼
股权转让款系合同对价,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非其收入,应适用到期债权执行规则;按收入执行规则作出责令追回通知的,适用法律错误。
冻结前已约定的价款调减条款经仲裁确认成就的,依约调减不属违反冻结裁定的变相支付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收入」和「到期债权」是两条路
执行程序里,冻结被执行人的钱有两种路径:对「收入」——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类劳务性所得,法院可直接向付款单位发协助通知扣划;对「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合同债权,要走《民诉法解释》五百零一条的路径,先发履行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审查异议。阳泉中院把股权转让款当成了「收入」,直接发责令追款通知书,还绕过了第三人的异议权。最高法纠正:股权转让款是合同对价,跟劳务毫无关系,按收入执行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冻结债权的持有企业,这个区分就是是否享有异议豁免权的分水岭。
冻结前签的调减条款,救了丁公司
丁公司能被追回一亿五千万的根源是那份签于冻结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确认函:王某甲一方负责剥离目标公司债务,超出四千二百九十三万余元的部分按持股比例调减股权转让款。内蒙古高院判决后,目标公司实际支付了六千六百余万执行款,超出部分依约调减。仲裁庭还确认:王某甲同意扣减,实质满足了「完成债务剥离」这一付款条件。关键时间点——协议和确认函都签在冻结之前,所以调减不违反冻结裁定。教训反向亦成立:如果类似安排发生在冻结之后,那就是教科书式的「变相支付」,协助执行人要自掏腰包。
协助执行人的三条防线
持有被执行人债权的企业,从本案学三条:第一,分清性质——你应付的钱是工资劳务还是合同对价,决定适用哪套执行规则、你有哪些程序权利;第二,异议要提在履行通知阶段——对履行通知书提异议,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且不审查异议内容;但对责令追款通知,这个待遇就未必有,所以收到文书先看清它引用的法律依据;第三,存量安排留痕——与被执行人之间冻结前已签的抵扣、调减、抵销协议要完整保存并尽可能经仲裁或诉讼确认,本案的仲裁裁决就是丁公司的免死金牌。
执行法院的适用法律课
这份最高法执监裁定对执行一线的提醒很直接:责令追款通知和履行通知是两种文书,适用条件、救济方式都不同;引用条文张冠李戴,整个执行行为可能被推翻。执行标的性质的定性错误会导致救济程序错位——第三人本该享有的异议权被剥夺,执行行为的基础就不稳。本案三级法院两次维持错误结论,直到最高法监督才纠正,说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质量直接影响当事人几十亿量级的权益,也说明当事人不服时要把「法律适用错误」作为申诉的核心抓手,而不只是纠缠事实。
执行冻结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不了冻结之前签好的合同。一亿五千万的追款通知被最高法撤掉,账算清的那天,规则就是最硬的护身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相关案例
- 上海某川沐浴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2025)最高法执监266号)
- 郭某真与李某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2024)最高法执监527号)
- 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类案件|(2022)苏执监557号)
相关词条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4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法律上的结论看本文;落到办事流程,每个场景都配了一份办事指南,照单准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