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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1-12-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执行人王某甲对丁公司享有一亿五千万股权转让款债权被冻结。执行法院却按「收入执行」的规则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还认定丁公司经仲裁调减的工程款是变相支付,责令追回一亿五千万。最高法执行监督: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讲清两个规则:股权转让款是合同对价,属到期债权,不是工资奖金那类「收入」,两条执行路径的规定完全不同;协议约定、签于冻结之前的价款调减条款,经仲裁确认成就,不违反冻结裁定。

三家公司因一纸错误的追款通知书被追一亿五千万,最高法一锤纠正。

二、裁判要点提炼

股权转让款系合同对价,属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而非其收入,应适用到期债权执行规则;按收入执行规则作出责令追回通知的,适用法律错误。

冻结前已约定的价款调减条款经仲裁确认成就的,依约调减不属违反冻结裁定的变相支付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收入」和「到期债权」是两条路

执行程序里,冻结被执行人的钱有两种路径:对「收入」——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类劳务性所得,法院可直接向付款单位发协助通知扣划;对「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合同债权,要走《民诉法解释》五百零一条的路径,先发履行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审查异议。阳泉中院把股权转让款当成了「收入」,直接发责令追款通知书,还绕过了第三人的异议权。最高法纠正:股权转让款是合同对价,跟劳务毫无关系,按收入执行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冻结债权的持有企业,这个区分就是是否享有异议豁免权的分水岭。

冻结前签的调减条款,救了丁公司

丁公司能被追回一亿五千万的根源是那份签于冻结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和确认函:王某甲一方负责剥离目标公司债务,超出四千二百九十三万余元的部分按持股比例调减股权转让款。内蒙古高院判决后,目标公司实际支付了六千六百余万执行款,超出部分依约调减。仲裁庭还确认:王某甲同意扣减,实质满足了「完成债务剥离」这一付款条件。关键时间点——协议和确认函都签在冻结之前,所以调减不违反冻结裁定。教训反向亦成立:如果类似安排发生在冻结之后,那就是教科书式的「变相支付」,协助执行人要自掏腰包。

协助执行人的三条防线

持有被执行人债权的企业,从本案学三条:第一,分清性质——你应付的钱是工资劳务还是合同对价,决定适用哪套执行规则、你有哪些程序权利;第二,异议要提在履行通知阶段——对履行通知书提异议,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且不审查异议内容;但对责令追款通知,这个待遇就未必有,所以收到文书先看清它引用的法律依据;第三,存量安排留痕——与被执行人之间冻结前已签的抵扣、调减、抵销协议要完整保存并尽可能经仲裁或诉讼确认,本案的仲裁裁决就是丁公司的免死金牌。

执行法院的适用法律课

这份最高法执监裁定对执行一线的提醒很直接:责令追款通知和履行通知是两种文书,适用条件、救济方式都不同;引用条文张冠李戴,整个执行行为可能被推翻。执行标的性质的定性错误会导致救济程序错位——第三人本该享有的异议权被剥夺,执行行为的基础就不稳。本案三级法院两次维持错误结论,直到最高法监督才纠正,说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质量直接影响当事人几十亿量级的权益,也说明当事人不服时要把「法律适用错误」作为申诉的核心抓手,而不只是纠缠事实。

执行冻结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不了冻结之前签好的合同。一亿五千万的追款通知被最高法撤掉,账算清的那天,规则就是最硬的护身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7-5-203-04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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