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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2)苏执监55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4-12-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陆某执行王某、张某的借款案,法院向某置业公司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因为调解书确认置业公司应退王张二人购房款二十三万余元。置业公司提异议:房款早被下家直接打给王某了,我不欠了。法院却终止审查,复议还驳回了它的异议。

江苏高院执行监督纠偏:到期债权未经诉讼确定的,次债务人一提异议就不予强制执行;但本案债权已由生效调解书确定,次债务人否认无效,法院可强制执行——此时次债务人地位近似被执行人,应享有不劣于被执行人的救济:以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债权已消灭)提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指令对异议进行审查。规则确立:生效文书锁定的债权赖不掉,但已还清的抗辩必须有人听。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权对其强制执行;此时他人的法律地位近似于被执行人,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次债务人以债权因履行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审查;对尚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一纸履行通知与一个不认账的异议

执行链条从两个案子之间穿过。陆某诉王某、张某民间借贷胜诉,判令偿还借款四十五万余元、一百八十三万余元等。执行中如皋法院查明另一案:王某、张某与启东某置业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已在法院调解——解除合同、配合撤销备案,置业公司退还购房款二十三万九千余元。王张二人对置业公司的这笔到期债权,成了陆某执行的标的:如皋法院向置业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把二十三万余元汇入法院账户。置业公司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调解书之后,王某自己找了下家把房卖掉,我协助撤销合同、办了网签更名,下家的房款直接打给了王某——我已不欠王张二人任何款项。

到期债权执行的两种处理

如皋法院起初裁定「终止审查」;南通中院复议却反过来驳回置业公司的异议审查申请——两头都没把规则用对。江苏高院执行监督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两种情形拆开讲。第一种,到期债权尚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次债务人一提异议,法院不予审查、不得强制执行——因为债权真伪未定,法院不能代当事人审债。第二种,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本案的调解书就是):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对其强制执行——生效文书的既判力不给次债务人重新算账的机会。但权利义务要对等:被强制执行的次债务人,法律地位已近似被执行人,理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依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参照民诉法相关条款审查——置业公司主张「钱已由下家直接付给王某、债权消灭」正是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人民法院必须审查,一驳了之不行。江苏高院撤销两级裁定,指令如皋法院对异议进行实体审查。

次债务人的自保手册

到期债权执行(俗称代位执行)实务量大,各方动作清单如下。给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是低成本追债利器,但要先摸清次债务人的态度——对方提异议的,未经确定的债权就只能转打代位权诉讼;已由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别忘了这条捷径。给次债务人(本案的置业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十五日内必须书面提异议,逾期视为默认;异议内容要区分两类——「文书算错了债」的否认对抗不了生效文书,要说就说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事:已履行、已抵销、已由第三方代付、债务已和解消灭,逐项附证据(付款流水、更名记录、下家合同);本案置业公司手里握着网签更名和下家直付的凭证,异议就是有实弹的。给执行法院:两种情形一快一慢要分清——未定债权尊重异议不审查,已定债权直击执行,但次债务人的实体事由异议必须开审查之门;省略审查步骤,等待的就是执行监督的纠正。

调解书锁定的债,赖是赖不掉的;但下家的房款明明直接进了王某口袋,法院说「不审查」就说不过去——江苏高院把次债务人的救济之门重新推开。生效文书管的是过去的账,新发生的事由必须有人听:近似被执行人的地位,就该配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陆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8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陆某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币种下同);王某偿还陆某借款1834389.78元及利息;王某支付陆某律师费45000元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陆某申请强制执行,如皋市人民法院查明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就王某、张某诉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681民初9318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王某配合某置业公司办理房屋撤销备案手续;某置业公司退还张某、王某购房款239537元。据此,如皋市人民法院向某置业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王某、张某的到期债权239537元汇至该院账户,不得向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及其委托的任何个人及单位支付,若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该院提出。

某置业公司遂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已不欠付王某、张某款项,事实与理由:法院调解后王某、张某自行找下家出售,该公司已协助撤销合同并办理网签更名手续,下家直接将房款打给了王某,该公司不需再退还购房款。

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苏06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本案终止审查。陆某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06执复137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二、驳回某置业公司的执行异议审查申请。陆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苏执监557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执复137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三、指令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某置业公司所提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时,应作出区别性处理,即对该到期债权如尚未经相关诉讼程序确定的,对该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不予强制执行;如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他人予以否认的,应不予支持,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此时,该他人作为次债务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他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案中,王某、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某置业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所提实体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案号:(2022)苏执监55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20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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