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监督全流程:执行不力怎么救济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先别干等。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执行违法、消极执行的,可以申请检察监督。此外,被执行人死亡、合并或者转移财产的,还能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流程步骤

1

先确认是否已申请执行

执行监督的前提是你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立案。先到执行法院查询执行案号、承办法官和当前进度,确认是否已完成网络查控、是否采取了限高、失信、查封等措施。没有申请执行的,先去申请。

先查清楚执行到哪一步,再决定走哪条路。
2

超过六个月申请上一级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六个月从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算。
3

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存在违法查封、消极执行、拖延发放执行款等情形的,你可以向执行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监督,提交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进展材料。

检察监督不能直接替你执行,重在督促纠正。
4

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把你知道的财产线索整理成清单: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能提供账号、产权证号、经营场所的最好。线索越具体,法院查控和处置越有针对性。

线索要落到具体财产,光说有钱没用。
5

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被执行人死亡、终止、合并、分立,或者财产被无偿转移的,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变更追加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6

跟踪办理进度并催办

提交监督申请后,定期到执行法院或者通过诉讼服务热线查询进度,保留提交材料的回执和受理通知。对超期未答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再次反映,并说明前次申请的时间。

每次提交都留回执,时间节点才有据可查。
7

终本后的救济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不代表案子结束。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对终本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提出异议。

恢复执行没有次数限制,有新线索就提。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执行书当初申请执行的材料,用于核对收到日期。
执行进展材料承办人、查控记录、限高和失信决定等。
财产线索清单房产、车辆、账号、股权等,写清具体信息。
监督申请书写明执行情况和诉求,提交检察院或者上级法院。
变更追加申请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死亡、合并或者财产转移的证据。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自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
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收到申请之日起,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并责令限期执行或者决定自执。民事诉讼法
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过程中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检察监督申请发现执行违法之日起,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检察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超六个月未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变更追加当事人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追加未出资股东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变更追加裁定复议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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